银行与金融服务提供商
于22.03.2016更新银行与金融服务提供商
一个正常运作的银行和金融服务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绩效潜力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有效的银行监管系统对整个经济至关重要。该单一监督机制(SSM)于2014年11月4日启动,旨在确保欧洲银行体系的弹性和稳定性,并加强整个欧洲的金融一体化和稳定性。作为德国国家主管部门(NCA),BaFin构成了新的欧洲银行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目前,BaFin 监督德国约1,740家银行和674家金融服务机构。
请注意
在公司数据库中可以找到受BaFin监督的所有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
银行监管的法律依据
各种国家和欧洲法律法规对银行和金融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监管银行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德国银行法(Kreditwesengesetz – KWG),欧洲资本要求条例(CRR;关于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审慎性要求的条例(EU)第575/2013号)以及SSM法规(第1024/2013号法规(欧盟),向欧洲中央银行授予有关信贷机构审慎监管政策的具体任务)。SSM法规定义了欧洲央行职责的性质和范围,并规范了欧洲央行与德国BaFin等国家主管部门的合作。
《证券交易法》(Wertpapierhandelsgesetz – WpHG)和一些特殊法案,例如《Pfandbriefgesetz – PfandBG》,《安全监护法》(Depotgesetz – DepotG),《建筑和贷款协会法》(Bausparkassengesetz – BauSparkG)储蓄银行法令(Sparkassengesetz– SpkG)也是德国银行业和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例子。
风险导向监管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银行成立时和营业时必须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旨在防止可能干扰银行系统正常运行的不良发展。监管银行的密切程度取决于其开展业务的性质和规模,即所产生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银行监管也被称为风险导向监管的原因。原则上,监管者首先关注机构是否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其次,他们是否建立了适当的风险控制机制。
银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与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一致。因此,只有银行管理委员会负责银行的业务政策。但是,这些机构确实必须同时满足基本的定性和定量条件,并且有法定义务向监管者开放其账簿。作为其偿付能力监管任务的一部分,包括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如果联邦金融监管局发现某机构存在重大缺陷,只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它可以在必要时与欧洲央行协商,采取监管措施。
德意志联邦银行和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职责分工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德国共同履行银行监管职责。他们的合作受《德国银行法》(Kreditwesengesetz – KWG)第7条的约束,该条规定,除其他事项外,德意志联邦银行应作为持续监管过程的一部分,分析机构必须定期提交的报告和回报,并评估其资本和风险管理程序是否足够。在与咨询德意志银行后,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发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实施并确保信贷和金融服务机构持续监测质量的指南”(“ 监管指南”)。
附加信息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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