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脫歐和第三國公司關於投資服務的跨境授權
根據第294/2019号法案修訂的《投資服務法》(747/2012),投資服務和活動以及附屬服務隻能在芬蘭向附件II第I節所指的合格交易對手和專業客戶提供。遵循2014/65 / EU指令,但未獲得已獲得授權的第三國公司(投資公司和信貸機構)在芬蘭設立分支機構。
從英國退歐的角度來看,目前以相關歐盟護照在芬蘭提供投資服務或活動且其原籍國已根據TEU第50條通知其退出歐盟的EEA投資公司或信貸機構必須申請跨境交易,在該會員國退出生效之日起進行邊境授權,以便繼續在芬蘭提供服務。準時申請授權的公司可以繼續按照指令2014/65 / EU附件II第I節和符合條件的交易對手的條款爲專業客戶提供投資服務和活動以及輔助服務。芬蘭的歐盟護照,直到FIN-FSA處理了該公司的授權申請。
申請已經可以提交。申請過程的時間是從提款發生的日期算起的。完整的申請提交後六個月内,應通知申請人,無論是否已授權。在芬蘭,處理申請的最長時間是自提交申請之日起一年,在這種情況下,是從提款發生之日起。根據《退出協議》的條款,歐盟法律将在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繼續适用于英國,就好像它是一個成員國一樣。由于該過渡期,新的申請可以提交到2020年底,并且可以爲已經提交的所有申請和所有新的申請計算出申請流程的時間。
FIN-FSA暫時還沒有爲這種類型的申請準備申請表,因此自由格式是一種假設。文檔/信息可以pdf格式附加。如果需要,FIN-FSA稍後會要求提供原件。
授權申請可以用芬蘭語,瑞典語或英語提出。
申請授權的投資服務提供商必須将申請提交到FIN-FSA注冊中心:kirjaamo(at)fiva.fi。
第三家跨國公司的跨國授權程序費用爲1600歐元,并由FIN-FSA做出授權決定後收取。
跨境授權申請應包括有關英國公司及其在芬蘭的跨境活動的以下信息:
- 公司的所有相關詳細信息(使用的法定名稱和任何其他交易名稱,法律形式,注冊辦事處和地址,管理機構成員,相關股東(10%或更多),聯系方式);
- 公司章程的核證副本;
- 第三國公司在其本國持有的許可證/授權證明的副本;
- 登記第三國公司的商業登記簿(或類似文件)的摘錄,标明該公司的董事會(管理機構)和首席執行官以及其代理人;
- 列出芬蘭跨境提供的投資服務和/或活動,輔助服務和金融工具的業務方案;
- 負責在有關第三國進行公司監管的母國監管機構的名稱,如果涉及多個國家,則負責兩者之間的職責分工;
- 母國監管機構允許第三國公司在芬蘭從事跨境活動,根據母國法律有必要獲得此類許可;和
- 第三國公司有關機構所作決定的摘錄
- 根據指令2014/65 / EU附件II第I節的規定,繼續按照英國在歐盟退出英國之日前向符合條件的交易對手和專業客戶提供的歐盟護照,繼續在芬蘭提供服務。
- 參照《投資服務法》第5條第7款(2)和(4)的規定在芬蘭申請授權。
申請授權的英國公司
英國公司已經申請了第三國公司的跨境授權,并且可以繼續向2014/65 / EU指令附件II第I節和歐盟合格交易方的專業客戶提供投資服務和活動以及輔助服務。按照他們在芬蘭的歐盟護照條款,直到FIN-FSA處理了該公司的授權申請。
有關更多信息,請聯系katarina.pesola(at)fiva.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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