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有關修改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諮詢總結並就客戶盡職審查規定展開進一步諮詢
證監會發表有關修改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諮詢總結並就客戶盡職審查規定展開進一步諮詢
2020年9月2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發表有關優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諮詢總結(註1),當中包括撤銷對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施加的所有投資限制(註2)。證監會亦將容許持牌或註冊證券經紀行擔任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註3),並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將註冊地轉移至香港的安排,引入法定機制。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我們今天公布的改革措施可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與其他私人基金結構建立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此舉正是我們一直以來致力支持將香港發展成為基金首選註冊地和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國際資產管理中心所作的舉措之一。”
有關撤銷投資限制和擴大保管人資格規定的安排將在經修改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刊憲後即時生效。現有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將獲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以便就遵守新訂的妥善保管規定作出調整。註冊地轉移機制將在立法程序完成後生效。
證監會正就適用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客戶盡職審查規定展開進一步諮詢,使有關規定能夠更貼近香港其他基金的做法(註4)。我們邀請公眾人士於2020年10月5日或之前向證監會提交意見。
完
備註:
1. 2019年12月20日,證監會就建議優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展開為期兩個月的諮詢。證監會接獲合共13份來自業界組織、律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管理公司及個人的意見書。有關建議獲得普遍支持。
2. 在現行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下,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有最少90%的資產總值須包含(1) 其管理會構成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資產類別,及/或(2) 現金、銀行存款、存款證、外幣及外匯交易合約。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得將其10%以上的資產總值投資於其他資產類別。在撤銷投資限制後,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可不受限制地投資於所有資產類別。
3. 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將可擔任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前提是他們必須符合經修改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所載的某些規定。
4. 根據建議的客戶盡職審查規定,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委任一名負責人,以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2所訂明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職能。這些規定與《有限合夥基金條例》對有限合夥基金施加的規定相類似。此舉旨在令在香港採用不同投資載體的基金所適用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得以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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