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佈《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規範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為,防範利益輸送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國銀保監會1月14日於網站公佈《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發佈實施,是銀保監會進一步健全銀行業保險業關聯交易管理的重要舉措,對強化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推動關聯交易亂象整治、防範利益輸送風險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指導督促各銀行保險機構認真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不斷提升我國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水準,努力構建中國特色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機制,促進銀行保險機構高質量發展。
《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包括總則、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辦法》順應行業發展需要,注重借鑒國內外制度經驗,覆蓋銀保監會監管的各類銀行保險機構。
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統籌規範監管。吸收整合銀行業保險業兩方面制度優勢,既統一關聯交易管理規則,又兼顧不同類型機構特點,力爭實現監管標準一致性基礎上的差異化監管。
二是明確總體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公司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重點防範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避免多層嵌套等複雜安排。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對通過複雜交易結構或借助通道業務向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規避監管等違規行為,設置禁止性規定,要求機構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優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識別,加強對表外、資管、同業等重點領域關聯交易管理。
四是明確管理責任。壓實機構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的主體責任,建立層層問責機制,強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職能,在管理層面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落實關聯方識別和關聯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豐富監管措施。明確對機構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對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為E級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開展授信類、資金運用類、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對違規人員可以採取行業通報、責令機構予以問責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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