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發佈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為規範外商投資專案的核准和備案,提高政務服務水準,促進外商投資,上海市人民政府1月12日發佈《上海市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辦法》的主要特色亮點有:清晰界定管理範圍,銜接法律法規新要求;大幅簡化核准材料,全面實施告知性備案;強調落實國民待遇,明確保障投資自主權;突出高效協同管理,體現高水準政務服務。
總體考慮
制定《辦法》的總體考慮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建設更高水準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決策部署,認真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等上位法要求,將外商投資新規定、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管理新要求與本市“放管服”改革新舉措相結合制定辦法,重點體現以下原則:
一是認真落實上位法的法定要求。對國家明確規定的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以及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範圍、核准審查要求等,認真細化落實。
二是充分體現地方“放管服”改革特色。將近年來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中實施的網上告知性備案、跨部門資訊共用簡化核准材料等創新做法以及“兩個免於提交”等營商環境改革成果納入,並著力強化寓管理於服務。
三是注重提升投資者感受度。充分聽取意見建議,對外商普遍期待的辦法完整、要求明確、操作性強等予以積極回應;提供多語種譯本,並以易讀易懂方式進行解讀。
四是預留先行先試銜接空間。對浦東新區、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虹橋國際開放樞紐等承擔國家對外開放先行先試任務的相關區域,預留進一步開放創新空間。
主要特色亮點
《辦法》共六章43條,包括總則、項目核准、項目備案、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特點:
一是清晰界定管理範圍,銜接法律法規新要求。按照外商投資新規定,將項目核准和備案範圍明確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新建或者並購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更加清晰明確。對於核准和備案管理方式和許可權等也作出明確規定。
二是大幅簡化核准材料,全面實施告知性備案。對於核准專案,取消了企業財務報表、資金信用證明、國有資產出資確認檔等附件材料,並且明確通過“一網通辦”平臺能夠實現資料互認共用的檔,不得要求專案單位重複提供。對於備案專案,明確專案單位通過線上平臺將全部備案資訊告知專案備案機關,即完成備案,專案單位可線上自行列印備案證明。
三是強調落實國民待遇,明確保障投資自主權。對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專案,明確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專案核准和備案的範圍、方式、流程等均保持一致。對專案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明確由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和備案機關不得非法干預其投資自主權。
四是突出高效協同管理,體現高水準政務服務。要求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線上平臺生成的專案全生命週期唯一專案代碼,辦理手續、歸集資訊和共用資料,提高跨部門管理協同性。明確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應當公開辦事指南,編制公開常見問題解答,提供多種方式諮詢。考慮到《辦法》是與外商投資密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將施行時間定為自2022年3月1日起,為外商預留適應調整期。此外,還提供英文、日文等多語種譯本,供外國投資者參考。
近期,還將舉辦面向外資企業的專題解讀會,幫助企業更加全面準確地瞭解《辦法》。
《辦法》的出臺是本市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促進專案投資的又一舉措。今年1月1日,2021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正式實施,在製造業、服務業等領域又進一步擴大開放;RCEP協定也正式生效,包括外資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可以享受到更多開放紅利。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已明確,今年要擴大高水準對外開放,繼續做好穩外資工作,推動重大外資專案加快落地等。上海將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部署,進一步強化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牽引效應,把握新的開放機遇,穩存量、促增量、提品質,加大吸引外資力度,推動開放型經濟高品質發展。在促進外商擴大專案投資方面,除認真落實好《辦法》外,將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全力推動新開放措施落地見效,加大浦東新區、臨港新片區、虹橋國際商務區等戰略功能區開放先行先試力度,認真落實2021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相關開放措施,助力企業用好RCEP協定規則提升效益。
二是進一步發揮市級重大外資專案服務制度作用,市區協同推動重大外資專案加快建設,發揮穩鏈、強鏈等示範帶動效應。
三是積極支持外商擴大鼓勵類專案投資,落實好鼓勵類外資專案進口設備免稅等優惠政策,促進外商投向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節能環保等領域。鼓勵外資企業利潤再投資,研究完善相關支持政策。
四是持續優化涉外營商環境,落實本市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實施方案,完善擴大開放、利用外資相關制度安排,全力落實好外資企業國民待遇,為外商在滬投資營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規〔2021〕1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上海市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規範外商投資專案的核准和備案,提高政務服務水準,促進外商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企業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于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新建或者並購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專案管理方式和機關)
本市依法對外商投資專案實行核准或者備案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區發展改革委以及市政府確定的機構為本市外商投資專案核准機關和備案機關(以下簡稱“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
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是指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對所屬區域內專案實施核准和備案的機構。
第四條(範圍和許可權)
項目核准和備案的範圍、許可權為:
(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統稱“負面清單”)規定的非禁止投資領域內,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專案,由市發展改革委核准;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的項目的核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專案,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屬於《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細則》第一至十條所列的外商投資專案,按照規定實行核准管理。本市核准許可權範圍中,區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按照許可權核准所屬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專案,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准。
不屬於《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細則》第一至十條所列的外商投資專案,按照規定實行備案管理。區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按照《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專案目錄》規定,負責所屬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專案備案,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國家和本市對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等區域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投資自主權)
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對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不得非法干預其投資自主權,不得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針對外商投資單獨設置准入限制。
第六條(辦事指南編制)
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應當列明與外商投資專案有關的產業政策,制定並公開專案核准和備案辦事指南。列明專案核准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提供專案申請報告通用文本,明確編制要求;列明專案備案所需資訊內容、辦理流程等。
第七條(諮詢和指導服務)
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應當編制並公開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常見問題解答,公開諮詢方式,通過政務熱線、政府網站、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諮詢和指導。
第八條(辦理結果公開)
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有關法規、規章規定,將核准和備案結果予以公開。
第九條(線上辦理和專案代碼管理)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專案外,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通過“一網通辦”的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線上平臺”)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有關部門通過“一網通辦”,共用專案核准和備案資訊。
線上平臺生成專案整個實施週期唯一身份標識的專案代碼。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專案代碼辦理相關手續,專案的核准和備案資訊、監管資訊以及其他專案實施過程中的重要資訊,統一彙集至專案代碼。專案單位可以通過專案代碼,查詢專案相關資訊。
第十條(安全審查)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二章 專案核准
第十一條(專案申請報告)
實行核准管理的外商投資專案,專案單位應當向專案核准機關提交專案申請報告。
專案申請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案單位情況;
(二)專案情況,包括專案名稱、專案地點、專案內容(含建設內容等)、投資規模、投資方及國別、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等;
(三)專案符合負面清單等外商投資相關規定以及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四)專案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五)專案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並購方情況、被並購方情況、並購方案和並購後企業的治理結構、業務範圍等。
第十二條(報告編寫)
專案申請報告應當按照專案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等規定編寫,可以由專案單位自行編寫,也可以由專案單位自主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專案單位委託工程諮詢單位編制專案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附具文件)
專案申請報告應當附具以下檔: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主體證明材料;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並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者其最高權力機構決議;
(三)規劃土地意見書,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合同;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
專案不涉及新增或者調整建設用地,不涉及建築物、構築物新建、改建、擴建的,無須提供上款第(三)項材料。
對依託“一網通辦”能夠實現資料互認共用獲取的檔,不得要求專案單位重複提供。
第十四條(申請報送)
屬於市發展改革委核准的專案,專案單位可以直接報送專案申請報告,也可以由區發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確定的機構轉送。屬於區發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核准的專案,專案單位直接向專案核准機關報送專案申請報告。
專案單位應當對專案申請報告及依法應當附具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屬於國家專案核准機關核准的專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補正與受理)
專案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專案核准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專案核准機關應當在收到專案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專案單位補正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專案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專案核准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受理的申報材料,書面憑證應當注明“一網通辦”平臺統一編碼,專案單位可以根據“一網通辦”平臺統一編碼,線上查詢、監督核准過程和結果。
第十六條(專案評估)
專案核准機關在受理專案申報材料後,需要評估的,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經驗和能力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工程諮詢機構與編制專案申請報告的工程諮詢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專案的評估工作。工程諮詢機構與專案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專案單位的專案評估工作。
專案核准機關委託工程諮詢機構對專案進行評估的,應當明確評估重點;除專案情況複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專案核准機關承擔。
第十七條(部門意見)
專案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專案所在地地方政府職責的,專案核准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地方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地方政府逾期沒有回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八條(公眾意見)
專案實施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專案核准機關在作出核准決定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有關部門對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事項已經進行實質性審查並出具相關審批檔的,專案核准機關可以不再就相關內容重複徵求公眾意見。
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除專案情況特別複雜外,專家評議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調整、澄清或者補充)
專案核准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公眾意見等,要求專案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檔作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二十條(核准審查)
專案核准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外商投資專案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和本市外商投資有關規定;
(二)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三)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
(四)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五)是否對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一條(核准決定)
專案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專案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核准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專案單位。
專案核准機關需要委託評估或者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專案核准機關應當將諮詢委託評估或者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專案單位。
第二十二條(核准檔出具)
專案核准機關對專案予以核准的,應當向專案單位出具專案核准檔;不予核准的,應當出具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專案核准機關出具專案核准檔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海洋)、交通等有關部門和下級機關。
第二十三條(核准變更)
取得專案核准檔的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案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專案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專案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方或者股權發生變更的;
(三)投資規模、專案內容(含建設內容)等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專案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五)需要對專案核准檔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專案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四條(核准延期)
專案自核准機關出具專案核准檔或者同意專案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專案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專案核准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
專案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並出具相應文件。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專案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專案核准檔或者同意專案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二十五條(線上備案)
實行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專案,專案單位應當在專案實施前,通過線上平臺將下列專案備案資訊告知專案備案機關:
(一)專案單位情況;
(二)專案名稱、專案地點、專案內容(含建設內容)、投資規模、投資方及國別、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符合負面清單及產業政策聲明等。
專案單位應當對專案備案資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備案補正與完成)
專案備案機關收到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全部專案備案資訊即完成備案。專案單位提交的專案備案資訊不完整的,專案備案機關應當指導專案單位予以補正。
專案備案機關發現專案屬於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或者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領域,或者依法應當實行核准管理,或者不屬於專案備案機關許可權範圍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專案單位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專案單位不予糾正的,專案備案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專案代碼,並通知專案單位。
第二十七條(備案變更)
已備案專案的投資規模、專案內容(含建設內容)、投資方或者股權等資訊發生較大變更的,或者放棄專案實施的,專案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及時告知專案備案機關,並變更相關資訊。
專案單位、專案地點發生變化的,專案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臺重新填報專案備案資訊,並撤銷原備案專案代碼。
第二十八條(備案證明)
專案單位完成專案備案或者備案變更的,可以通過線上平臺自行列印或者要求專案備案機關出具《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備案證明》或者《上海市外商投資專案備案變更證明》。
第二十九條(異議處理)
專案單位對專案備案機關撤銷專案代碼有異議的,專案單位可以向上級專案備案機關申請覆核,上級專案備案機關應當及時覆核並將結果告知專案單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層級指導和監督)
上級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專案管理中存在的不當行為。
第三十一條(事中事後監管)
項目核准和備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核准和備案許可權以及“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對外商投資專案是否在實施前依法取得核准檔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以及是否按照核准檔或者備案內容實施等,通過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和規範對外商投資專案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三十二條(監管資訊共用和處理)
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專案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通過“一網通辦”,實現監管資訊共用。發現專案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按照規定登記相關違法違規資訊。
第三十三條(專案實施申報)
專案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如實報送專案啟動、實施進度、專案完成等基本資訊。
專案開工前,專案單位應當登錄線上平臺報備專案開工基本資訊。專案開工後,專案單位應當按照年度線上報備專案建設動態進度基本資訊。專案竣工驗收後,專案單位應當線上報備專案竣工基本資訊。
並購專案實施後,專案單位應當登錄線上平臺報備完成情況。
第三十四條(信用懲戒)
專案單位在核准、備案以及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資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歸集並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層級責令改正)
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准或者備案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案予以核准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案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六條(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的責任)
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專案核准或者備案以及專案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或者洩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不實申報的責任)
專案單位以分拆專案、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專案核准或者備案的,專案核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專案備案機關通過線上平臺撤銷專案代碼,並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核准專案的責任)
實行核准管理的專案,專案單位未依法辦理核准手續或者未按照核准檔內容實施專案的,由專案核准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並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專案核准檔的,專案核准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核准文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備案專案的責任)
實行備案管理的專案,專案單位未依法將專案資訊或者已備案專案的資訊變更情況告知專案備案機關,或者向專案備案機關提供虛假資訊的,由專案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負面清單及產業政策的責任)
對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或者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或者專案單位投資建設產業政策所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參照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對外商投資專案管理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先行先試)
國家和本市對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虹橋國際開放樞紐等區域出臺有關外商投資專案管理先行先試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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