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改善人民群眾金融消費體驗,中國銀保監會近日發佈《關於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深入,各行業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專案逐步減少。銀行業也如此,僅有個別銀行服務專案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項目已成為最主要類型。《指導意見》是為適應這一發展趨勢出臺的,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的同時,通過督促銀行等金融機構提高服務價格管理水準、強化多方監督和行業自律,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解決市場機制失靈和經營管理粗放問題,糾正不當逐利和不規範服務行為,為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提供優質、可持續、價格合理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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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作為銀行服務價格監管制度的一部分,是對現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市場調節領域管理要求的進一步延伸,與2020年5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貸融資收費 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18號)各有側重。《指導意見》立足於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服務價格管理和行為提供原則性指導,在以下方面明確了要求:
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指導意見》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服務價格實施統一歸口管理,規範服務流程,優化系統控制,完善考核激勵機制,加強對分支機搆的授權管理和行為管控,強化內部審計監督作用。此外,強調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服務過程中要遵循適當和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適當的服務,做到服務價格與實際服務內容相匹配。
規範定價要求與校準機制。《指導意見》明確比例定價、區間定價、協議定價、基於外部成本定價等不同定價方法應滿足的條件。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定價校準機制,通過比較同質同類項目、跟蹤跨期成本變化、評估實際執行價格水準等方式,確保服務價格合理。
強化對服務外包機構與合作方的管理。在聚焦銀行等金融機構自身服務的同時,《指導意見》關注金融業態發展和專業化分工帶來的變化,強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主動管理意識。對於金融服務外包,要求在外包服務協定中列明價格條款,禁止外包服務提供者向客戶收取與外包服務相關的費用。對於金融業務合作,要求瞭解合作機構服務內容和價格標準,在合作協定中約定價格資訊披露要求,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鼓勵主動惠企利民。《指導意見》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貫徹落實金融支援實體經濟和減費讓利政策,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適當減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的基礎銀行服務費用,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定價和服務優惠,合理確定專項資金扶助保障領域服務價格,適度減少帳戶管理及維護、低頻低投入等服務專案收費,與企業和人民群眾分享銀行業發展成果。
劃出五條監管紅線。針對市場調節領域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融資相關服務質價不符、定價區間過大、引入外部服務加價過高、重複收取費用等行為,《指導意見》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指導意見》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便於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服務價格評估、調整制度及管理流程、完善系統功能等落實工作。《指導意見》的正式實施,將促進銀行業在新發展階段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形成價格公平競爭、管理規範有效、服務優質透明、權益保障充分的市場環境。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銀行業協會:
為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改善人民群眾金融消費體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發展理念,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規範銀行服務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
(二)基本原則
——市場決定,政府引導。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多方監督,強化行業自律,推動銀行完善服務價格管理。
——平等協商,確保品質。金融服務供給方和需求方平等協商,防止利用市場地位差異不規範定價,保護客戶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支援銀行自主確定市場調節價服務專案的定價策略和調價時機,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成本,綜合考慮資源投入、風險承擔以及地區差異等因素,確保服務品質不降低和業務經營可持續。
——公開透明,動態調整。銀行要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公示服務專案及價格標準,完整、準確披露價格資訊,保護客戶知情權。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自身經營能力等因素,調整服務專案及價格水準。
——加強管理,加快轉型。優化內部運營流程,縮短管理和業務鏈條,形成銀行有效開展價格管理的內生動力。推進金融服務創新,加大數位化轉型和科技賦能力度,提升經營效率。
(三)主要目標
銀行市場調節價服務專案設置適當,定價科學合理,價格管理機制更加健全,金融服務質效進一步提高,服務能力持續增強,形成價格公平競爭、管理規範有效、服務優質透明、權益保障充分的市場環境。
二、規範服務專案定價
(四)銀行市場調節價服務是指銀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導價或非政府定價的服務。服務專案分為支付結算類、代理業務類、風險承擔類、金融交易類、管理諮詢類等,包括支付結算、電子銀行、銀行卡、理財、代理、託管、擔保及承諾、貿易金融、金融市場交易、管理及諮詢等。
(五)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專案,其價格由銀行依法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銀行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服務專案價格,要體現質價相匹配、成本風險覆蓋、價值創造和行業競爭力等。根據服務專案的不同性質,單獨或綜合採取固定金額定價、比例定價、區間定價、協議定價、基於外部成本定價或其他方法。
(六)採取比例定價方法制定和調整服務專案價格,要科學評估服務涉及金額與服務價格的關係,綜合考慮成本負擔和規模經濟等因素確定費率。
(七)採取區間定價方法制定和調整服務專案價格,要綜合考慮客戶群體特徵、交易幣種或金額、服務管道等方面差異,科學厘定定價標準,合理控制價格區間,確定適當的區間上限值和下限值。
(八)採取協定定價方法制定和調整服務專案價格,要明確針對個性化服務的執行參照標準,堅持為客戶創造價值,明確服務內容、價格構成和定價考慮因素,規範服務定價測算方法,留存相應記錄。
(九)借助金融基礎設施或通訊資訊服務等方式,採取外部成本定價方法制定和調整服務專案價格,要與基礎服務提供方充分協商,確定適當的外部採購價格和服務價格標準。
三、建立健全定價校準機制
(十)銀行要評估市場調節價服務專案價格標準的合理性,選取內外部項目進行同質同類比較。要根據監管政策和業務發展需要,結合服務性質確定價格審核頻率,定期評估服務價格,按照規定披露調整情況。在評估服務價格時,要充分考慮業務模式調整、管理流程優化、技術進步等帶來的經營效率提高和成本節約等因素,並體現在價格水準中。鼓勵適度減少低頻低投入服務專案收費。
(十一)銀行市場調節價服務專案定價要以服務品質為核心,兼顧市場競爭和客戶接受度,避免服務實際執行價格超出合理水準。對於有固定價格的服務專案,要嚴格以服務價格目錄公示的標準為上限,實際執行價格不得高於公示的價格標準。對於比例定價專案,除風險承擔等特定類型外,原則上需要設定執行價格上限值。對於協議定價專案,要明確內部執行參照標準,建立內部超限審核機制,防止濫用協定方式獲取不當利益。
(十二)銀行不得利用價格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對於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在設置價格區間時,不得過度擴大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在基於外部成本定價時,不得收取顯著高於外部服務價格標準的費用;不得對服務專案重複收取費用,或以降價為由降低服務品質或數量。
(十三)行業協會和清算結算機構要發揮積極作用,對具有廣泛影響的服務專案加強正面引導,促進市場長遠發展。
四、支援特定服務領域
(十四)鼓勵銀行優化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的帳戶管理、存取款、支付匯劃等基礎銀行服務,結合自身經營策略給予適當減免優惠。對於帳戶管理及維護等服務專案,鼓勵結合客戶類型、交易規模、交易頻率予以減免。銀行要確保客戶知悉本行對特定群體的服務價格減免優惠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十五)鼓勵銀行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定價,合理制定和調整服務專案價格,結合自身經營策略劃分客戶群體,給予適當減免優惠。
(十六)鼓勵銀行在商業可持續條件下,支援國家民生工程等專項資金扶助保障領域,合理確定資金結算和其他服務價格。
五、完善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價格管理
(十七)在與協力廠商機構業務合作中,銀行可結合決策獨立性、客戶法律關係、利益歸屬等情況,區別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按照本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價格管理。
(十八)銀行要建立健全服務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確定外包服務專案和形式,加強服務外包採購管理,審慎選擇外包服務提供者。要在外包服務協定中列明價格條款,禁止外包服務提供者向客戶收取與外包服務相關的服務費用。
(十九)銀行要建立全行統一的合作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機構名錄,對具有競爭性的服務專案原則上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或其他適當採購方式。要充分瞭解互聯網平臺等合作機構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內容和價格標準,在合作協定中約定服務價格資訊披露要求、三方爭議處理責任和義務等內容,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要持續評估合作模式,及時終止與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機構的合作。
六、加強市場調節價定價管理
(二十)銀行總行要對服務價格實施科學管理,將價格管理融入到服務方案設計、業務策略制定、服務質效評估等環節中,指定專門部門牽頭負責,通過建立內部協調機制,統籌各業務部門和服務單元落實職責分工,加強對服務價格執行情況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二十一)銀行要完善業務系統控制功能,通過參數設置等方式,實現對符合服務價格優惠減免條件客戶的自動識別、對服務專案和執行價格的有效管控,減少操作失誤和人為影響。
(二十二)銀行要遵循適當和匹配原則。針對客戶實際需求推薦適當的服務專案。對於有一定週期或服務期間的服務專案,要與客戶在業務合同或服務協定中約定服務內容、計費規則和違約責任等條款,按照服務價格與實際內容相匹配原則,處理服務實際未發生或提前終止等情形。定期開展服務檢視與回溯分析,及時進行費用確認和退還。
(二十三)市場調節價由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分支機搆在總行確定的價格浮動區間和授權範圍內,可結合當地業務策略和市場競爭情況,確定具體服務價格。對於存在明顯地區性差異、需要實行差別化服務價格的,由分支機搆提出申請,報總行同意後公示執行。
(二十四)銀行要設定清晰的內部服務價格減免許可權和審批流程,通過規範服務流程、優化系統控制功能、完善考核激勵等方式,加強對分支機搆服務價格行為的管理。
(二十五)銀行要通過公開管道公示服務專案與價格。標識或指示要清晰、可識別,展示內容要簡單、直觀,易於在營業場所和其他途徑查詢。可採取服務價格目錄與公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示,原則上具有普遍性的長期優惠措施,要納入服務價格目錄。要充分提示服務價格優惠政策的適用物件、範圍、方式和有效期限。明確服務價格套餐具體專案和價格標準。在交易介面、業務合同或服務協定中,列示服務專案、價格標準、計費及收取方式等。
(二十六)銀行內審部門要將服務價格管理和執行情況納入審計範圍,防止出現違反服務價格管理要求、強制接受服務、不當利益輸送等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
七、強化保障落實
(二十七)銀行要自上而下統一思想,統籌業務發展、經濟效益與社會責任等因素,確定任務落實部門。加強內部溝通協調,及時修訂經營管理制度,推動完善服務價格管理,確保落實到位。
(二十八)銀行要高度重視服務價格管理,組織開展全行系統培訓,認真評估實施情況,切實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二十九)銀行要根據不同客戶特點,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做好客戶解釋工作,營造有利於提升銀行服務價格管理的良好環境。
(三十)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批准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適用本指導意見,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所監管機構服務價格行為的持續監管。
本指導意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1月15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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