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監管要求發佈
1月28日,證監會聯合公安部、國資委、銀保監會發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以下簡稱《8號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據介紹,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結合監管實踐需要,證監會組織開展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整合工作,推進完善基礎性制度,形成體例科學、層次分明、規範合理且協調一致的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提升市場規則的友好度,方便市場主體查找使用。
本次將《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17〕16號,以下簡稱《16號文》)、《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以下簡稱《120號文》)和《關於集中解決上市公司資金被佔用和違規擔保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5〕37號)三份規範性檔內容梳理歸併,整合形成《8號指引》,由證監會聯合公安部、國資委、銀保監會發文。
《8號指引》共七章,二十九條。從內容看,《8號指引》內容主要基於《16號文》和《120號文》,本次重點整合歸併存在矛盾或重複的內容。
主要從以下四方面進行修訂:
一是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結合監管實踐,將《16號文》要求所有被擔保方提供反擔保的要求,限縮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
二是明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合併報表外的主體提供擔保,視同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等;
三是新增一章關於上市公司佔用擔保的整改要求,將佔用擔保監管作為一項持續工作推進,同時保留《16號文》關於以資抵債的要求;
四是在罰則部分整合關於證監會、國資委和銀保監會等單位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內容,並新增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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