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s試點稅收新政發佈:允許遞延至實際轉讓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支持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基礎設施REITs)試點,財政部、稅務總局1月29日發佈《關於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3 號)
一、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原始權益人向項目公司劃轉基礎設施資產相應取得專案公司股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專案公司取得基礎設施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取得項目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和項目公司不確認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原始權益人向基礎設施REITs轉讓專案公司股權實現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當期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允許遞延至基礎設施REITs完成募資並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後繳納。其中,對原始權益人按照戰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礎設施REITs份額對應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允許遞延至實際轉讓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原始權益人通過二級市場認購(增持)該基礎設施REITs份額,按照先進先出原則認定優先處置戰略配售份額。
三、對基礎設施REITs運營、分配等環節涉及的稅收,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適用範圍為證監會、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的基礎設施REITs試點專案。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1月1日前發生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政策。
關於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3 號
為支持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基礎設施REITs)試點,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原始權益人向項目公司劃轉基礎設施資產相應取得專案公司股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專案公司取得基礎設施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取得項目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和項目公司不確認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原始權益人向基礎設施REITs轉讓專案公司股權實現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當期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允許遞延至基礎設施REITs完成募資並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後繳納。其中,對原始權益人按照戰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礎設施REITs份額對應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允許遞延至實際轉讓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原始權益人通過二級市場認購(增持)該基礎設施REITs份額,按照先進先出原則認定優先處置戰略配售份額。
三、對基礎設施REITs運營、分配等環節涉及的稅收,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適用範圍為證監會、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的基礎設施REITs試點專案。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1月1日前發生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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