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看到境外贷款新规,我们看到了什么?
2022-02-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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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有以也
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这个新规针对的是境内银行做的境外贷款业务,影响的银行可能不是太多,因为做境外贷款的国内银行按银行数量来
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这个新规针对的是境内银行做的境外贷款业务,影响的银行可能不是太多,因为做境外贷款的国内银行按银行数量来看并不太多。四大行就不说了,除了境内总行及分行自身在做以外,还有分布全球的海外机构也在做境外贷款,但由于不少海外分支机构已经法人化,所以不能简单的将中资海外行的海外行贷款等同于总行的境外贷款,实际上有些海外行,资产负债表里面也有不少国内贷款(比如海外直贷项下的)。四大行之外,股份制和大的城商行等在做境外贷款的应该多是自贸区内的单位,自贸区分行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它们的海外分行,资金外来外去占相当比例,那么自然就有不少境外贷款,比如参与的国际银团贷款。另外外资银行由于营业执照允许它们境内外做业务,所以境外贷款业务也是其信贷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账户或客户的贷款,如NRA\FTN\OSA等体系也会产生类境外贷款。除此以外,其他中小银行应该基本和境外贷款绝缘,他们的风控也太不可能同意把贷款放到人生地不熟的海外去。新规之前,由于缺少具体规定,不少银行对其自身能否做境外贷款其实比较没底。新规之下,反而有了一个确切的文件,如果商业条件成熟的话,新规应该能给境外贷款业务带来一定的增量。这样,在海外组国际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其实多了很大一块国内市场,可以多跑跑境内的城商行甚至农商行,因为明文规定,他们在限额内也可以在境外放贷了。国内现阶段的资产荒已持续一段时间,银行都没有太多的好项目放。虽然现在海外的整体利率很低,国内的资金放到海外估计较难赚取利差。但是,随着如中美利差的接近乃至逆转,境外贷款也可能成为我国银行未来的一种信贷资产补充。而且,中国走出去企业那么多,就算只为支持我们的走出去企业,境外贷款也已经有了不小的一块市场。这一新政策的核心要义是对我国银行的境外贷款实施限额管理,限额被定为: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具体计算时,对于外币贷款还有区别对待,体现在下面的公式里: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在参数设置中,将外币设了折算因子,也就是放人民币的话能较少占用限额,而发放外币则会更多占用限额。很明显,这一点体现了对人民币国际化的支持和推动意图。那么,看到这份这么着急要赶在虎年来前出台的境外贷款新规,我们看到了什么?监管跨境融资,需管住“进”和“出”,在融入资金的方向,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是针对企业和银行两种主体的,也就是说,在“进”的方向,企业、银行都有明确的监管;但在拆出资金方向,企业已有境外放款规定,而银行却还没有。也就是说,如果跨境融资的监管拼图有四块,之前尚缺一块不齐。这份“境外贷款”(融出方向)的文件出台后,和之前的“跨境融资”(融入方向)系列文件形成镜像关系,使我国银行的资本项下跨境融资的“进”与“出”、企业与银行,形成全流程总体管理之前,监管对于企业及银行“融入方向”的跨境融资管理体系即全口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的管理规定,现在有效的为如下两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1〕5 号文。而在“融出方向”对企业境外放款的监管中,已出台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限的境外放款限额,最近的一次调整,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具体计算公式为: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这次的境外贷款新规,补上了银行的“融出方向”,如此,对全类机构的境外贷款监管拼图已全,总体控制趋于完整。2020年,就银行的跨境融资融入方向,曾经有过一个颇为热闹的事项,那就是对银行融入方向的监管政策调整,即301号文的横空出世。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的通知》(银发〔2020〕301号),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将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境外同业外币存放、外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外币往来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参数下调影响有限,而将外币存款、境外同业外币存放、外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外币往来纳入跨境余额计算,则对一些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形成重大影响。之后直到2021年中138号文出台情况才有改变,该监管文件中,将资本小于1000亿元人民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从0.8上调至2,并且,给每家银行100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融资额度,如此方解决了中小银行及外资银行的跨境经营之难点。上述针对银行跨境融资的限额、项目调整,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逐步限制外债过量流入,之后又渐次放宽境外融资流入的意图。2020年以来,我国成功控制疫情与海外各国的疫情蔓延对境内外货币政策造成重大差异,境内外利差加剧。具体体现为国内利率相对较高,汇率走高(人民币自2020年6月开始一路升值);而境外则因美联储扩表而流动性充分,利率低,美元汇率走低,在这种态势下,境外资金有动力往国内流动。不管是企业或银行,跨境融资(融入方向)借入的外币资金不但绝对利率明显更低,且外币贬值,即借入的是越来越贬值的货币,这无疑有利于借款人。借款人还款时,相当于需要还的款项变少了,因此,银行及企业有动力举借外债,而过多的外债甚至引起了监管当局一定的担心。但随着美国通货膨胀率的高企,美联储taper已经施行,另外的加息和缩表也越来越临近;美元进入加息通道指日可待。美元一旦加息,则如同之前多次发生的那样,新兴市场的资本流出概率大幅提高。当下,相当于我们已经站在跨境资本流动的一个拐点。之前,是中美利差,汇率等造成的跨境融资流入大势;而之后,有可能即将面对逐利跨境融资的趋势性流回。因此,境外贷款新规的推出正当其时,在潮水来前,先筑全堤坝围堰。金融说到底是一种资源,我国银行发放境外贷款,看起来是银行去境外赚钱(赚取利息等),但实际也是把我国的金融资源用到了海外,资源有限,不可能对这种输出不加以限制。世界各国多对本国金融资源用到海外有各种要求(如笔者在欧洲工作时,德国监管对德国境内银行发放境外贷款也有比例限制)。境外贷款新规已出,既要看到细节,看到不同机构、不同区域(如自贸区内)的业务机会和挑战,也更要看到政策背后,庙堂之高的苦心孤诣,以及全球宏观大势的浩浩汤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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