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福费廷是同业业务吗?
2022-02-02 08:00:00
·
良有以也
对于“同业福费廷是同业业务吗?”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或有不同的回答。 贸易金融部的人认为当然是贸易融资业务;公司银行部的人会说,同业福费廷是信贷资产转卖的一种,属公司银行业务;而
对于“同业福费廷是同业业务吗?”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或有不同的回答。贸易金融部的人认为当然是贸易融资业务;公司银行部的人会说,同业福费廷是信贷资产转卖的一种,属公司银行业务;而同业部的人觉得同业福费廷可以算是同业业务。也有人会说,既然大家莫衷一是,不如请教监管当局。但多想一步,如果银行自己都还没搞清楚同业福费廷是什么业务,监管又如何能决定。当然从行领导的角度看,问题其实也不重要,因为管它是什么业务,能赚钱就是好业务。但是,这个问题也还是重要的,因为是否是同业业务,就决定了这类业务是否要遵守监管对于同业业务的一些特殊监管政策,如果它是同业业务而不遵守同业业务的特有规范,那从根本上就不合规了。
从交易对手的角度来分,福费廷业务有两种,一种是企业福费廷,也就是银行从企业客户手里直接买入福费廷的业务;还有一种是同业福费廷,即银行从同业手里买入福费廷这类业务。一般也把客户福费廷称为一级市场福费廷,而把同业福费廷叫做二级市场福费廷。二级市场福费廷还可以按手数再分,通常有二手或三手福费廷;如果流转更多,就会产生四手或五手的福费廷交易;有时同一家银行甚至会在这样的交易中反复买入、卖出同一笔福费廷资产。如果从境内外的角度来分,福费廷也有两种,一种是国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另一种是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几乎从来没有人会问:“国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是同业业务吗?”,所有人都认同那是贸易金融业务,不管它发生在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不过,随着国内信用证及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勃兴,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市场容量和交易总量越发庞大,甚至一度有逼近或者超越票据业务的趋势,那么如果限定在国内信用证的大范围之下,从业人员或监管很自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按照普通逻辑,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同业业务”的定义。那么然而翻遍现行的银保监会法规,却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关于“同业业务”的定义。广义来看,一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授信类交易大概都能被算为同业业务;但从狭义的角度定义,2014年127号文或给出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定义。2014年,当时银行的同业业务俨然是商业银行“专精特新”之所在,同业业务貌似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而且带着金融创新的基因。彼时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翻云覆雨,纵横捭阖,同业市场貌似超级繁荣的背后,其实隐藏着相当大规避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意图,部分业务明显存在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监管当局为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颁布了规范性文件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于2014年4月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文中对狭义的同业业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义,即: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如果这就是迄今为止监管对于同业业务最清楚的定义,福费廷并不在里面,它不是拆借、也不是存款或借款,更不是代付或买入返售。
在《中国银行业协会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2020)》(2020年101号文)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2019年156 号文)中,对于福费廷业务均有这样的描述: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当同业福费廷发生时,首先,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与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再按双方约定形式(如报文等)确定单笔福费廷业务的具体买入价格。从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处买入福费廷资产,承担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如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到期未能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包括开证行/保兑行未足额付款且差额部分非开证行/保兑行银行费用),除非发生福费廷协议约定的追索事件,否则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对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无追索权。因此,同业福费廷业务中,买入行承担的信用风险就是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信用风险。除了信用风险,贸易背景真实性等业务合规风险则由卖出行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买入债权应完全基于其自身决定,但在买入债权之前,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可针对基础交易贸易背景进行必要的审核,需要时可以要求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提供协助,包括提供业务协议中未列明的单据。作为一种同业间的交易,对于从二级市场中进行福费廷资产买入的二级市场间交易,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参照双方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协议执行。说到底,同业福费廷业务应是同业间对真实贸易背景中产生的贸易融资这一类信贷资产的资产交易。注意这是另一个问题,本文题目的问题是:同业福费廷是同业业务吗?而现在这个问题是福费廷是同业业务吗?这个问题已经有标准答案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中有此表述:福费廷是基于信用证等基础结算工具的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属于贸易金融产品,应按照贸易金融惯例进行审查审批和单证处理,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此文件不但明确了福费廷是贸金业务,而且还对福费廷业务的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原则上从业人员应具备国际结算或贸易融资资历,熟悉贸易金融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具有国际结算单证处理经验和上岗资格,专业岗位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持有 CDCS 或 CITF 等贸易金融类证书。为什么要弄清楚“同业福费廷是同业业务吗”这个问题,有着现实意义。2014年监管对于同业业务有专门的要求,根据银监办发〔2014〕1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必须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而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即便是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也得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按照这样的要求,如果同业福费廷业务就是同业业务,那么就应该有总行专营部门直营,而除专营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及分支机构不得经营。真要这样,现在市场上一定有很多银行的分行不符合规定,岂不是都得上交同业福费廷业务。同业福费廷是同业业务吗?应该不是。它的基础福费廷业务,是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融资业务,而同业福费廷则是贸易融资资产在银行间的一种转让。我国的信贷资产较难转让,可转让并形成市场规模的主要就两种,一种是不良资产,另一种就是贸易融资。不良资产在金融机构间转让,终究还是不良资产业务;贸易融资资产在银行同业间的转让,买入行所投资的还是那笔特定的贸易融资业务,因而,就像福费廷业务一样,同业福费廷业务也还是贸易金融业务,而并非同业业务。正因为如此,各家银行普遍并未采取总行专营的模式,而由各分行自主参与同业福费廷业务。由此,在同业福费廷市场中参与方众多,予取予求,真正的形成了繁荣而有活力的同业福费廷市场。同时,借人民银行清算中心电子信用证信息交换系统、及福费廷子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同业福费廷的发展有了更为可靠的技术保障、也将能有更为宽广的发展空间。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