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福費廷是同業業務嗎?
對於“同業福費廷是同業業務嗎?”這個問題,不同的人或有不同的回答。
貿易金融部的人認為當然是貿易融資業務;公司銀行部的人會說,同業福費廷是信貸資產轉賣的一種,屬公司銀行業務;而同業部的人覺得同業福費廷可以算是同業業務。
也有人會說,既然大家莫衷一是,不如請教監管當局。但多想一步,如果銀行自己都還沒搞清楚同業福費廷是什麼業務,監管又如何能決定。
當然從行領導的角度看,問題其實也不重要,因為管它是什麼業務,能賺錢就是好業務。
但是,這個問題也還是重要的,因為是否是同業業務,就決定了這類業務是否要遵守監管對於同業業務的一些特殊監管政策,如果它是同業業務而不遵守同業業務的特有規範,那從根本上就不合規了。
從交易對手的角度來分,福費廷業務有兩種,一種是企業福費廷,也就是銀行從企業客戶手裡直接買入福費廷的業務;還有一種是同業福費廷,即銀行從同業手裡買入福費廷這類業務。
一般也把客戶福費廷稱為一級市場福費廷,而把同業福費廷叫做二級市場福費廷。二級市場福費廷還可以按手數再分,通常有二手或三手福費廷;如果流轉更多,就會產生四手或五手的福費廷交易;有時同一家銀行甚至會在這樣的交易中反復買入、賣出同一筆福費廷資產。
如果從境內外的角度來分,福費廷也有兩種,一種是國際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另一種是國內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幾乎從來沒有人會問:“國際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是同業業務嗎?”,所有人都認同那是貿易金融業務,不管它發生在一級市場還是二級市場。
不過,隨著國內信用證及國內信用證項下福費廷業務的勃興,國內信用證福費廷的市場容量和交易總量越發龐大,甚至一度有逼近或者超越票據業務的趨勢,那麼如果限定在國內信用證的大範圍之下,從業人員或監管很自然會提出這樣一個問題:
同業福費廷是同業業務嗎?
按照普通邏輯,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確定“同業業務”的定義。那麼
同業業務是什麼?
然而翻遍現行的銀保監會法規,卻並沒有一個嚴格的關於“同業業務”的定義。廣義來看,一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間的授信類交易大概都能被算為同業業務;但從狹義的角度定義,2014年127號文或給出了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的定義。
2014年,當時銀行的同業業務儼然是商業銀行“專精特新”之所在,同業業務貌似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而且帶著金融創新的基因。彼時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的同業業務,翻雲覆雨,縱橫捭闔,同業市場貌似超級繁榮的背後,其實隱藏著相當大規避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意圖,部分業務明顯存在發展不規範、資訊披露不充分等問題,監管當局為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頒佈了規範性檔127號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2014]127號文)於2014年4月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印發,文中對狹義的同業業務有一個較為清晰的定義,即:
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如果這就是迄今為止監管對於同業業務最清楚的定義,福費廷並不在裡面,它不是拆借、也不是存款或借款,更不是代付或買入返售。
那麼福費廷究竟是什麼呢:
同業福費廷是什麼?
在《中國銀行業協會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2020)》(2020年101號文)以及《中國銀行業協會商業銀行福費廷業務指引》(2019年156 號文)中,對於福費廷業務均有這樣的描述:
國內信用證福費廷業務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買入及轉賣業務。買入業務是指某銀行無追索權地買斷開證行/保兌行確認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債權的業務;轉賣業務是指某銀行將已買斷的未到期債權轉讓給其他包買商的業務。
當同業福費廷發生時,首先,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與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簽署福費廷業務協議,再按雙方約定形式(如報文等)確定單筆福費廷業務的具體買入價格。從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處買入福費廷資產,承擔開證行/保兌行的信用風險。如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到期未能收到開證行/保兌行付款(包括開證行/保兌行未足額付款且差額部分非開證行/保兌行銀行費用),除非發生福費廷協議約定的追索事件,否則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對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無追索權。因此,同業福費廷業務中,買入行承擔的信用風險就是開證行或保兌行的信用風險。
除了信用風險,貿易背景真實性等業務合規風險則由賣出行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買入債權應完全基於其自身決定,但在買入債權之前,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可針對基礎交易貿易背景進行必要的審核,需要時可以要求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提供協助,包括提供業務協議中未列明的單據。
作為一種同業間的交易,對於從二級市場中進行福費廷資產買入的二級市場間交易,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參照雙方簽署的福費廷業務協定執行。
說到底,同業福費廷業務應是同業間對真實貿易背景中產生的貿易融資這一類信貸資產的資產交易。
福費廷是同業業務嗎?
注意這是另一個問題,本文題目的問題是:同業福費廷是同業業務嗎?而現在這個問題是福費廷是同業業務嗎?
這個問題已經有標準答案了。《中國銀行業協會商業銀行福費廷業務指引》中有此表述:
福費廷是基於信用證等基礎結算工具的貿易金融業務,具有貿易結算和融資的特點,是銀行信用介入貿易融資鏈條的間接融資,屬於貿易金融產品,應按照貿易金融慣例進行審查審批和單證處理,由貿易金融業務管理部門進行歸口管理。
此檔不但明確了福費廷是貿金業務,而且還對福費廷業務的從業人員提出了要求,原則上從業人員應具備國際結算或貿易融資資歷,熟悉貿易金融的相關產品和服務,具有國際結算單證處理經驗和上崗資格,專業崗位人員應具備一定的英語能力,持有 CDCS 或 CITF 等貿易金融類證書。
因此,福費廷不是同業業務,而是貿易金融業務。
最後的問題,同業福費廷是同業業務嗎?
為什麼要弄清楚“同業福費廷是同業業務嗎”這個問題,有著現實意義。
2014年監管對於同業業務有專門的要求,根據銀監辦發〔2014〕140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商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必須實行專營部門制,由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而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搆不得經營同業業務。即便是已開展的存量同業業務,到期後也得結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場單獨定居,已開立帳戶的不得敘做業務,並在存量業務到期後立即銷戶。
按照這樣的要求,如果同業福費廷業務就是同業業務,那麼就應該有總行專營部門直營,而除專營部門之外的其他部門及分支機搆不得經營。真要這樣,現在市場上一定有很多銀行的分行不符合規定,豈不是都得上交同業福費廷業務。
同業福費廷是同業業務嗎?應該不是。它的基礎福費廷業務,是有真實貿易背景的貿易融資業務,而同業福費廷則是貿易融資資產在銀行間的一種轉讓。
我國的信貸資產較難轉讓,可轉讓並形成市場規模的主要就兩種,一種是不良資產,另一種就是貿易融資。不良資產在金融機構間轉讓,終究還是不良資產業務;貿易融資資產在銀行同業間的轉讓,買入行所投資的還是那筆特定的貿易融資業務,因而,就像福費廷業務一樣,同業福費廷業務也還是貿易金融業務,而並非同業業務。
正因為如此,各家銀行普遍並未採取總行專營的模式,而由各分行自主參與同業福費廷業務。由此,在同業福費廷市場中參與方眾多,予取予求,真正的形成了繁榮而有活力的同業福費廷市場。同時,借人民銀行清算中心電子信用證資訊交換系統、及福費廷子系統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同業福費廷的發展有了更為可靠的技術保障、也將能有更為寬廣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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