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平:碳中和對我國外貿的挑戰與對策
作者:連平為植信投資首席經濟學家兼研究院院長、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論壇理事長;常冉為植信投資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本文首發于《新金融》2022年第一期
摘要:我國於2020年做出“碳達峰、碳中和”承諾,脫碳舉措已加快推進,本文研究認為,碳中和戰略推進有利於促進外貿結構升級、降低貿易壁壘衝擊、降低能源進口依賴,為我國外貿轉型升級和帶來契機。同時需關注“碳中和”對貿易帶來的挑戰,中低端高碳工業品的出口將受到一定程度制約,化石能源進口將顯著下滑,鋼鐵行業出口結構產生分化,航運業成本上升削弱原有優勢。此外,“碳關稅”和“碳標籤”等新制度的實施,可能催生新型貿易壁壘,將抬高外貿企業成本,削弱我國鋼鐵和金屬製品等出口競爭力,影響國外先進技術的引入,在短期內對經濟增長產生一定壓力。最後,本文針對性提出建議,加強國際區域合作,完善低碳減排機制;促進出口產業升級,推動外貿企業轉型;加強低碳研發創新,提升減排技術應用;完善金融保障工具,提高抵禦風險能力,積極應對碳中和帶來挑戰,助力經濟高品質發展。
我國“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於2020年9月聯合國大會上正式宣佈。我國碳中和戰略的實施對全球經濟發展將產生深遠影響,對全球氣候環境改善將發揮重要作用。碳中和與能源使用結構、大宗原料結構、中下游商品結構等方面存在密切關聯,通過投入產出對我國外貿行業產生聯動效應。在全球碳中和推進的大背景下,我國外貿面臨哪些機遇與挑戰,我國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的產業結構將會產生怎樣變化,我國外貿應當如何積極應對並轉型升級,都值得深入研究。
一、碳中和為我國外貿轉型升級帶來契機
根據氣候經濟學環境庫茨涅茲(“ECK”曲線)理論,一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準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呈現倒“U”型關係,與“碳達峰、碳中和”政策內涵一致(圖1)。一個經濟體在工業化初期,經濟水準(人均GDP)和環境污染水準(碳排放量)都比較低,隨著經濟增長和工業化程度加深,碳排放快速增長達到峰值即“碳達峰”,之後伴隨產業結構優化、經濟水準提升、環境重視度提高等因素影響,碳排放與人均GDP增長開始“脫鉤”,碳排放量逐漸下滑至臨界值狀態即“碳中和”。我國於2020年做出“雙碳”承諾的具體內容包括:將力爭2030年前達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碳達峰”是指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再增長,達到峰值後逐步減少;“碳中和”是指人為排放的二氧化碳被外部努力(碳儲積和碳封存)和自然過程(林業、海洋和土壤的固碳)所吸收中和。這一“3060目標”被納入我國“十四五”規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將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列為重點任務之一。
“碳達峰、碳中和”政策的關鍵是如何實現碳中和狀態。碳達峰要達到什麼程度的頂峰和高度沒有天花板限制。碳中和需要通過“減少排放”和“中和排放”兩條路徑實現。一方面,通過替代化石能源和技術突破,減少並降低現有工業行業的碳排放總量;另一方面,對於無法能源替代和不得不排放的二氧化碳,採用固碳和碳吸收方法達到碳中和。碳中和為我國外貿轉型升級帶來重要契機。
(一)碳中和有利於促進外貿結構升級
外貿行業的低碳轉型能帶來新的貿易增長點和就業機會,是實現我國未來出口保量提質和優化增效的關鍵支撐。根據《中國長期低碳發展戰略與轉型路徑研究》報告測算,2020年至2050年能源系統需新增投資約100萬億元,其年度新增投資占我國年度GDP的比重約為3.1%。大規模綠色投資將拉動出口增長和帶動居民就業,預計創造新增就業崗位可達200萬個左右。碳中和將倒逼我國工業體系尤其是製造行業的革新,促使我國高碳行業改進技術、提高生產率,實現節能減排和優化升級。同時,碳中和也將加快第三產業出口競爭力提升,繞開各類貿易壁壘,從“製造加工貿易”轉向“知識服務貿易”。2021年前三季度,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進出口增長13.3%,占服務進出口總額的比重達到44.7%。其中智慧財產權使用費、電信電腦和資訊服務的增長最快,增速為26.1%和21.5%。我國知識型服務貿易競爭優勢逐漸增強,未來出口增長仍有較大空間,碳中和將推動我國出口貿易的方式轉變和結構升級。
(二)碳中和有利於降低貿易壁壘衝擊
歐盟等地區的碳中和政策起步較早,出於保護本土企業和阻止碳洩露、碳轉移目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等手段被提上日程。一旦此類“綠色貿易壁壘”實施將極大影響我國出口穩定性並降低出口國際競爭力。沃爾瑪自2014年起要求上架產品需提供碳排放足跡,此舉影響沃爾瑪上下游企業共計500多家,其中80%的供應鏈企業在中國。據商務部調查統計,近十年我國約70%的出口企業遭遇不同程度的貿易壁壘限制,25%的出口數量受到影響,損失約2000億美元,其中來自歐盟、美國和日本的綠色貿易壁壘造成的損失占比高達90%左右。由此可知,我國實施碳中和將進一步提升綠色技術含量,更深度融入全球供應鏈,並提升自身的價值鏈地位,從而減少貿易壁壘衝擊並降低未來出口貿易的損失。
(三)碳中和有利於降低能源進口依賴
目前,我國對於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進口依賴較強。我國于2018年成為第一大石油進口國,2020年我國石油進口量為5.42億噸,石油對外依賴度高達72%。2020年我國天然氣產量為1925億立方米,但消費量達3240億立方米,進口量約為1315億立方米,我國天然氣對外依存度約40.6%。碳中和實現的最主要途徑是替代化石能源使用,提高非碳能源占比,從而有助於我國在能源轉型的競賽中獲得主動權,減少對海外高排放能源的依賴,維護國家能源使用獨立性。
二、商品貿易面臨結構性挑戰和轉變
能源革新可能推動新一輪“朱格拉”週期,從而改變全球貿易模式和商品結構。我國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過程中,商品貿易將面臨結構性的挑戰和轉變。
(一)低碳和新能源產品出口增速有望加快
根據國際能源機構(IEA)預測,2050年全球90%的發電量來自可再生能源,其中光伏和風能的發電占比可達70%,未來光伏等新能源將成為主流。目前,我國已在這一領域積累了市場優勢,是世界上最大的氫能生產國,承擔全球超過50%的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的生產,同時風電和太陽能的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為世界第一。近幾年我國低碳和新能源產品的出口呈現高速增長態勢。2021年6月,風力發電機組、太陽能電池和蓄電池出口分別為2.9億美元、22.8億美元和22.7億美元,比2018年同期增長372.6%、115.0%和84.9%。未來我國低碳及新能源行業的規模效應將充分發揮,低碳產品的出口競爭優勢進一步增強。
(二)中低端高碳工業品的出口將受到一定程度制約
近年來,我國嚴格控制火電發電、電解鋁等高碳排放行業的新增產能,對污染強度高、生產效率低的行業採取限產措施,壓縮過剩產能。首先,上游高碳生產環節或低端行業被動降出口。對於輕工紡織、石化採購、重金屬冶煉與壓延加工等行業,原先依靠低環境成本代價實現出口擴張的局面將被扭轉。在減排限制和環境改善的壓力下,高碳企業將因購買碳排放配額、改進去碳設備,大幅提升成本進而衝擊產品出口競爭力,因成本約束“被動”降低出口。其次,基建工業關聯的行業主動降出口。鋁、鋼材等關乎國內基礎建設和工業產能的行業,其價格易受國際大宗商品波動的影響。為維護國內生產穩定,未來短期內,此類高碳商品將以國內供給為主,因保障國內供給“主動”降低出口。
(三)低碳技術設備和新能源原材料的進口得到提振
為彌補低碳生產技術短板,我國將加大低碳技術設備進口。目前一些核心綠色能源技術集中在少數發達工業國家,比如日本在燃料電池研究中占主導地位,歐洲在存儲低碳氫能方面處於領先。加大低碳技術設備的進口,將有利於從製造業生產鏈上游環節控制碳排放,全面有效實現碳減排。光伏和風電產業的發展將提振銅、鋁、鎳的進口。光伏、風電和新能源電池這三大領域是用銅的主要需求來源,預計2030年用銅總量達650萬噸,未來10年銅需求複合增速達到4.3%,為歷史最高的需求增速水準。目前國內電解鋁產能已至天花板,未來增長空間有限,電解鋁供給的投產週期很長,我國新能源生產對鋁的進口需求將保持韌性。
(四)化石能源的進口依賴度將顯著下滑
我國于2018年成為全球最大的能源進口國,當年進口量約9.7億噸標準煤,化石能源燃燒的碳排放量占碳排放總量比重約為75%,降低化石能源是碳減排的最有效途徑。根據“十四五”工業規劃目標測算,我國每年煤炭進口量可能不超過1億噸,與2020年進口3.04億噸相比,未來煤炭進口將明顯減少。在全球碳中和推動下,我國加快開發清潔能源替代化石能源進口,以往進口依賴度較高的鐵礦石、焦炭、動力煤、原油等化石能源,今後的進口需求將會持續下降。
(五)鋼鐵行業出口結構產生分化
鋼鐵行業對我國碳排放影響較大,是我國碳排放最高的製造業部門。我國鋼鐵行業碳排放量占全球鋼鐵行業碳排放量的51%,遠超其它經濟體的鋼鐵碳排放占比(圖2)。同期歐盟鋼鐵行業碳排放占全球鋼鐵碳排放的比例為12%,日本占比為8%。從我國的碳排放量行業構成上來看,鋼鐵以10%的占比位列第三,居於火電和石油行業之後,鋼鐵行業碳減排對我國行業整體碳減排和環境改善將起到重要作用。我國鋼鐵行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約925.8萬噸,居於全部工業行業首位。一方面,在碳中和目標約束下,中低端鋼鐵產品出口顯著降低。低端鋼鐵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鐵礦石作為鋼鐵生產主要原材料,成為國外礦業巨頭向我國鋼鐵企業議價的“殺手鐧”。在高進口價格疊加低出口價格的夾縫中,我國低端鋼鐵出口利潤被擠壓,生產過程中還將各類污染物排放留在國內。因此控制低端鋼鐵的出口成為實現碳中和的有效途徑,我國於2021年5月和8月,兩次提高部分低端鋼材的出口關稅,以達到限制新增產能和保障國內供給目的。另一方面,高端鋼鐵產品出口有望持續。與此同時,為鼓勵高端鋼鐵參與國際競爭,海關仍保留對電工鋼、汽車等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鋼材產品的出口退稅。目的是促進鋼鐵行業的低碳生產鏈和供應鏈的形成,增加我國高端鋼材出口並提升國際競爭力。
三、服務貿易挑戰和機遇並存
在去碳化背景下,運輸服務業成本可能抬升,航運業承壓。海運服務業居於我國服務貿易重要地位。2021年1-9月,我國運輸服務業出口占服務貿易總出口的35.8%。9月我國運輸服務出口增幅高達154.7%,是拉動服務貿易出口的主力。目前全世界超過96%的乾貨集裝箱和100%的冷藏集裝箱都由我國生產。我國海運船隊規模居世界第二位元。在全球港口貨物輸送量前10名當中,中國占8席,在集裝箱輸送量排名前10名的港口當中,中國占7席。由此可見,國際海運服務業是否高水準發展直接影響我國服務貿易的品質和規模。海運服務業去碳化將會增加成本壓力。
海運服務業實現碳中和的過程中似乎存在一個“不可能三角形”,即環境保護、能源安全、經濟效益三者難以同時兼顧。在使用安全能源並保障生態環境的情況下,海運成本上漲成為必然,高企的成本可能制約行業發展。全球進出口貨運總量約90%採用海運方式,海運碳排放占全球排放比重為2.5%。國際海事組織(IMO)的碳減排目標是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比2008年減少50%,“去碳化”是海運服務未來發展方向。疫情爆發以來,全球海運價格飆升,波羅的海指數(BDI)指數和集裝箱價格屢創新高。據預測,未來至少3年內集裝箱、船舶及港口操作能力吃緊,全球海運運力不足將持續存在。雖然自今年9月起,部分全球航運巨頭採取凍價策略以穩定價格,但尚未緩解的海運供需矛盾和船舶集裝箱的緊缺進一步加劇海運壓力,碳中和目標的實施可能削弱我國運輸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
未來,低碳儲碳技術將驅動製造業服務化趨勢加快。碳中和的實現離不開技術驅動。當前我國在碳捕捉、碳儲存、去碳、固碳、凝碳等方面還存在技術短板,低碳技術的引進利於我國工業生產優化並促進去碳化生產轉型。製造業服務化趨勢日益明顯,傳統的製造業與服務業分割邊界逐漸被打破,服務貿易尤其是數位化和低碳技術對製造業貿易的支撐作用越發顯著,製造業貿易的服務化、高端化、數位化、低碳化已成未來發展趨勢。將技術服務融入製造業貿易有利於加快碳中和的實現步伐。例如中國鋼鐵採用轉爐煉鋼法,每噸鋼材排放2噸二氧化碳當量,加拿大採用電弧爐煉鋼法,每噸鋼材排放1.5噸二氧化碳當量,美國採用優化小型電弧爐煉鋼法,每噸鋼材排放1噸二氧化碳當量。由此可見,製造業貿易的“去碳化”關鍵依靠與技術服務的融合。
四、“碳關稅”和“碳標籤”為我國外貿的兩大挑戰
在實現碳中和目標的過程中,部分發達經濟體利用技術類限制性手段形成貿易壁壘,可能對我國參與國際分工和貿易出口帶來掣肘。隨著歐盟、日本等先後開啟碳中和進程,“碳關稅”和“碳標籤”制度成為“雙碳”政策下我國外貿面臨的兩大潛在挑戰。
(一)“碳關稅”實施可能削弱我國出口商品競爭力
碳關稅是指針對隱含二氧化碳排放的進出口商品徵收額外的關稅。2019年12月,歐盟發佈《歐洲綠色新政》計畫在歐盟區內實行碳關稅,主要目的是在全球範圍內減少碳洩露和碳轉移,防止產生對環境不利的“逐底競爭”。具體而言,不僅防止歐盟高碳排放的企業向減排政策寬鬆的地區轉移,而且預防高排放低價格的進口商品衝擊歐盟市場和產業。2021年7月,歐盟提出了一攬子環保提案,對碳關稅制度實施有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提案內容,歐盟計畫從2023年起實施碳關稅,於2026年起正式對歐盟進口的部分商品徵收碳關稅,屆時歐盟將對從碳排放寬鬆國家和地區進口的鋼鐵、水泥、鋁和化肥等商品額外加征碳關稅。未來碳關稅的落地將對我國出口競爭力、進口成本、經濟增長等帶來挑戰和衝擊。
一是“碳關稅”可能減少鋼鐵和金屬製品等出口份額。碳關稅一旦實施,使得徵稅對象商品的價格“變貴”,削弱我國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採用2020年我國出口資料做基礎分析,在加征歐盟碳關稅的重度壓力下,我國受影響的出口規模約為1.1萬億美元,占總貿易額的42.1%。如果僅對高碳行業徵收取碳關稅,受影響的出口規模約為4550億美元,占總貿易額的17.6%。基於歐盟WIOD投入產出資料2000-2014年的資料,通過採用多區域投入產出模型測算發現,歐盟碳關稅的實施將使我國出口份額下降0.3%,對我國出口衝擊最大的三個行業為機械設備、金屬製品、非金屬礦物製品。
二是高排放強度是我國未來承擔較高碳關稅的主因。根據碳關稅的計算公式可知,碳關稅額的高低由碳關稅進口稅率、進口品數量(以噸為計量單位)、進口品碳排放強度三個因素共同決定。其中碳關稅進口稅率、進口品數量,這兩個指標由進出口客觀情況確定,進口品碳排放強度則由出口國的生產技術決定。2020年我國對歐盟出口產品的平均碳排放強度為0.89千克/美元,而歐盟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平均排放強度僅為0.28千克/美元。由此對比可知,提高生產技術並降低碳排放強度是未來減少我國碳關稅成本負擔的重要手段。
三是“碳關稅”可能提升我國先進技術的引入成本。實行碳關稅後,國內生產企業為與國際市場接軌,出口生產商需引進發達國家的先進低碳技術及生產工藝,致使外貿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高企,可能會壓縮外貿企業的經營收入和利潤空間。例如,在中美貿易戰中,美國通過提升碳排放強度要求以及實施相關碳排放標準,使得我國的部分機電、電子等產品因未能達到美國標準而退出市場。這些機電類商品若要成功出口美國就必須引進發達國家的相關減排技術和設備,從而將會增加成本。
四是“碳關稅”可能在短期內對經濟增長產生一定壓力,但影響程度有限。通過採用全球多區域靜態一般均衡模型,測算並類比碳關稅對我國的GDP影響,發現歐盟碳關稅對我國整體GDP影響係數為-0.01%,與東盟GDP影響係數-0.01%相同,遠低於對俄羅斯-0.05%的影響係數。歐盟碳關稅上漲幅度有限,對於以俄羅斯為代表的高碳原材料出口國的影響更顯著,我國對歐盟出口則以勞動密集型和機電類終端品為主。歐盟碳關稅針對全球所有地區實施,不同於中美貿易摩擦期間美國實行的針對性關稅。
(二)“碳標籤”實施可能抬高出口貿易成本
碳標籤是一種環境標識,把貿易商品在生命週期內所排放的溫室氣體(碳足跡)用量化指數標識出來,以標籤形式告知消費者此貿易品的碳排放量。歐盟將於2023年實施的碳關稅便以貿易產品的碳標籤作為衡量碳關稅稅基的依據。目前,歐美日韓等國家相繼實施碳標籤制度,從消費端引導低碳化的生產製造。未來一旦歐盟碳關稅落地、日韓等地對貿易商品提出碳標籤要求,將可能對我國出口貿易產生制約並加劇外貿企業的成本壓力。
一是“碳標籤”可能催生新型貿易壁壘。氣候改善先行的發達經濟體已陸續實施碳標籤制度,碳標籤在全球範圍內的影響力和認可度不斷提升。一旦碳標籤制度普遍應用於國際貿易商品,有可能會被發達經濟體用來設置新的技術貿易壁壘和綠色貿易壁壘。目前世界上的碳標籤制度主要在美、英、德、韓、日等發達國家中實施,這些實施碳標籤的國家是我國現階段的主要出口交易夥伴。目前,這些國家的碳標籤制度涉及的主要貿易品集中在農產品、紡織品、服裝製品等勞動密集型商品,這些商品也是我國除機電類商品之外的主要出口品。2021年1-10月,農產品、紡織品、服裝製品的出口占我國總出口的平均比重約為2.5%、4.4%和5.1%。一旦發達國家開啟進口商品碳標籤強制要求,可能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碳標籤未來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出口造成短期衝擊。
二是碳足跡測定和碳標籤申請執行,將抬高外貿企業成本。一方面,企業內部進行碳足跡測定以及綠色生產設備升級的成本有所增加。在推進碳標籤制度的過程中,存在著碳資料獲取、碳排放計算、協力廠商資質核證、相關法律法規保障等尚未明確解決的問題。碳足跡需要記錄貿易商品在整個生命週期所有環節的碳排放,貿易品的生命週期包含從原料、加工、製造、儲存、貿易、運輸、消費、廢棄、回收全部鏈條。所有環節的資料收集和計算均存在較大的挑戰,從上游的供應商、中游的加工商、下游的品牌商及製造商,整個生命週期的碳足跡記錄需要外貿企業投入一定的成本,依靠資料化、流程化的有效管理才能完成。經測算,歐盟碳標籤對我國出口尤其是紡織品出口具有的顯著負向影響,致使我國紡織品生產成品平均增加3%,對歐盟出口額平均減少1.3%。另一方面,申請碳標籤耗時不短且費用成本不低。以歐盟為例,申請碳標籤的費用約1200歐元,使用年費約25000歐元/年,申請時間一般不低於24個月。另外,外貿企業使用碳標籤披露碳足跡可能產生顧慮,因為生產貿易品越多碳排放就越大,涉及的碳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會更高。但同時我們也需要認識到,展示碳標籤並鼓勵企業利用減排技術是一項有利於企業長期發展的措施,對企業和消費者會產生正向引導。
(三)外貿低碳技術的倒逼是來自“碳關稅”和“碳標籤”的主要挑戰
透過“碳關稅”和“碳標籤”對出口貿易衝擊的表像,外貿企業綠色生產技術的倒逼才是我國出口面臨的挑戰。一方面,若“碳關稅”和“碳標籤”當作貿易保護手段,受到出口貿易衝擊的範圍不僅限於中國。同樣採用高碳生產技術且與我國具備較強產業互補性的東盟國家,其勞動密集型和部分機電產品同樣會遭受出口衝擊。另一方面,由“碳關稅”和“碳標籤”造成的出口國貿易成本增加可能會因成本轉嫁終端進口消費者,造成進口國物價上漲。如前所述,“碳關稅”和“碳標籤”將直接增加出口商品成本並抬升企業生產成本,對於紡織品等技術替代性較弱的商品而言,貿易和生產成本的抬升不一定會顯著造成出口份額的降低,對進口商品價格的推升作用反而更加明顯,倒逼出口國綠色生產技術升級,促使主要出口國形成較統一的綠色標準,避免因高污染低成本造成逐底競爭,是“碳關稅”和“碳標籤”主導方的真實訴求。根據邁克爾·波特的動態競爭優勢理論“恰當的環境規制可以激發被規制企業創新,產生效率收益。環境規制通過刺激創新可對本國企業的國際市場地位產生正面影響”,只有我國外貿實現技術升級和綠色生產,才能跨越“碳標籤”和“碳關稅”的貿易壁壘。
五、碳中和政策下我國外貿轉型的建議
在全球碳中和發展趨勢下,我國的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將開啟新一輪的結構重塑,外貿發展面臨不平衡、不穩定的潛在外部挑戰。為此,在推進碳中和政策過程中,應從國際合作、企業轉型、技術升級、金融保障等方面積極應對,以實現外貿“穩增長、促創新、保通暢、擴合作”的發展目標。
(一)加強國際區域合作,完善低碳減排機制
深化國際區域間經貿合作,是完善減排機制並提升綠色技術的有效途徑。維護多邊貿易體制、升級自貿協定,深度融入國際區域經貿合作,既可以對世界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也有助於提升自身外貿發展水準。加強與歐盟、美國和日本等國家的區域合作,可以提高自身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生產技術水準。低碳技術引進可能存在一定的技術貿易壁壘,在綠色低碳領域開展友好國際合作十分有必要,碳減排和碳中和是全人類的共同挑戰,對有利於實現碳中和的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應當得到自由貿易和跨境投資的支持。通過雙邊和多邊的貿易協定合作談判,探索建立“共同但有區別”的國際貿易碳排放標準和規則,防止將“碳關稅”和“碳標籤”演變為綠色貿易壁壘或技術貿易壁壘。通過一帶一路綠色投資、零碳低碳技術貿易等方式,拓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綠色產能、綠色資本、綠色貿易等方面的合作。2022年RCEP落地生效,未來中國-東盟經貿合作將為我國高品質對外開放注入新動能,加強與東盟地區的綠色低碳貿易領域合作發展,將進一步促進綠色技術的互通融合。
(二)促進出口產業升級,推動外貿企業轉型
要進一步加快出口產業的結構升級和技術升級,增加科技創新和技術研發的投入,通過綠色技術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的貿易附加值。對於經濟增長拉動作用強,但耗能較大、排放強度高的行業,要推動行業整體的綠色升級,鼓勵建立綠色化、智慧化的基礎設施,促進低碳材料的改進、生產工藝的創造,實現產業鏈與工業佈局的再造,形成一套環境友好的可持續生產方式。應鼓勵高技術、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適度提升綠色技術產品的出口退稅率,調整和優化出口產品結構,引導綠色技術含量低、碳排放強度高的企業進行產業升級。對於高污染高排放的外貿生產企業,通過較高的治汙成本倒逼企業開展綠色技術創新,採用環境規制手段將其出口商品的環境成本內部化,進而促進節能生產技術的改造與應用。同時,可採用定向補貼的方式支援企業購置環保設施,鼓勵企業開展有利於減排的工藝創新活動,降低工業生產過程中的能源消耗與污染排放,實現出口企業的綠色轉型升級。
(三)加強低碳研發創新,提升減排技術應用
加強低碳技術研發創新,佔領碳中和技術高地是實現綠色外貿轉型的重要手段。中央要求實現碳中和“先立後破”,避免運動式的減碳,因此有必要清晰編制碳中和的實現步驟、戰略規劃和落地流程。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引導低碳研發技術的創新,為碳減排釋放價格信號並提供激勵機制,將資金引導至減排潛力大的研發環節,推動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和前沿技術突破。鼓勵碳捕捉、碳儲存等綠色技術創新,提早部署並規劃二氧化碳捕集和封存專案,著重突破工業生產碳中和的關鍵核心技術。開展碳中和試點和專案開發,生產更多以林業碳匯、海洋碳匯為主的生態產品,推進綠碳增匯行動。目前,我國綠色產業的研發投入和科技轉化率需要進一步提高,2020年環保企業研發經費占營業收入的比重約為3.4%,遠低於歐美發達國家15%-20%的投入占比。因此,一方面要加強“產學研金介”深度融合,支援科研院校建立綠色技術創新項目孵化器、與產業園區構建綠色技術創新聯合體,加強綠色技術的市場導向,提高環保產業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則要做好綠色技術的資訊搜集、分析評估,並推動資金和產業之間的無摩擦對接,促進綠色技術順利實現成果轉化。
(四)完善金融保障工具,提高抵禦風險能力
按照發展綠色金融“三大功能”和“五大支柱”基本框架思路,應全面建設外貿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持續推進碳減排支持金融工具的實施,探索經驗,不斷完善。一方面,伴隨碳減排金融工具和專項貸款政策相繼落地,“精准扶持、有效風控”成為完善碳減排金融保障工具的核心關注點。近期人民銀行宣佈推出碳減排支持工具,通過“先貸後借”的直達機制,按貸款本金的60%提供資金支持,利率為1.75%。國務院設立2000億元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我國本外幣綠色貸款餘額為14.8萬億元,其中投向清潔能源產業的貸款餘額為3.8萬億元,較去年三季度末增加7100億元。在滿足外貿企業綠色融資需求的同時,逐步建立全面的進出口貿易風險管理體系,增強對低碳轉型外貿企業的風險識別,提高投資安全性和有效性。金融機構應高度重視氣候變化給金融資產帶來的風險,未雨綢繆,做好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在高碳資產成為擱置資產前,預防行業區域性風險。同時,強化金融機構監管與資訊披露要求,規範業務操作和審批流程,有效加強碳減排專案的甄別和風險管控,避免新專案貸款的違規操作。另一方面,綠色債券監管機制尚待完善。2021年年內綠色債券發行規模約5800億元,已超過去年全年的發行額,其中碳中和債券累計發行1800多億元。目前,我國僅有綠色金融債的存續期資訊披露範本,其他綠色債券品種資訊披露尚需進一步明確。不同品種的綠色債券資訊披露差異會增加投資者獲取資訊難度並降低投資者積極性。2017年《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指引(暫行)》中並未明確具體操作細則,導致了協力廠商評估認證業務尚無統一標準,且各機構品質參差不齊的狀況,因此需規範協力廠商評估機構的認證標準,以提高認證機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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