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托保障基金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2022年2月11日,为更好发挥基金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功能,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商财政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征求意见稿》)。
2014年,原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这次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信托业保障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特别是资管新规后对于信托刚性兑付的问题处置,监管规则和当年已经变化很大,所以需要对原有的文件做一次全面修订和升级。全文看下来,应该说改变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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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变化是,由一个基金分拆成两个基金。从"老信托业保障基金"变成"新信托业保障基金"+"流动性互助基金"。
从资金来源来看,"流动性互助基金"和原来的"老信托保障基金"比较像,都是认购制的。这次《征求意见稿》同时增加设立了缴纳制"新信托业保障基金",资金来源是由信托公司按照各类信托业务收入和固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其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基准费率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保障基金积累水平确定和调整,风险差别费率根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可能给保障基金造成的预期损失等因素确定和调整。
这样,就是基于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异化保障基金缴费标准,"好生"少缴,"差生"多缴,差别对待。对信托公司来说,钱肯定是要多交了,不过好消息是,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信托公司可以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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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变化是,既然分成的两个基金,那么原来的基金功能也一分为二。顾名思义,"流动性互助基金"承接"老信托保障基金"的流动性调剂的职责,"新信托保障基金"的功能则主要用于风险处置。但是,和原《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50号文最大的变化在于,不管是"新信托业保障基金"还是"老流动性互助基金",对于面临严重清偿风险、需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两个基金都不得对其实施救助。
换言之,就是"救急不救破产",至少监管层面不允许动用基金资金来救助濒临破产、无药可救的信托公司,如果没有其他市场化的"白衣骑士"现身,可能真的就如郭树清主席所言:金融机构不能只生不死,要有正常的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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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变化是,《征求意见稿》花了不少笔墨阐述"风险处置",其中意味大家自行体会。尽管"老信托保障基金"也是为风险处置所设,但是这次《征求意见稿》清晰地讲述了对于出现清偿风险的信托公司,监管如何处置的思路。能救的还是要救,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信托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甚至还可以开辟紧急融资渠道,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融资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和流动性互助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形式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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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变化是,强调了基金资金不得用于刚性兑付。原《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50号文出自于资管新规前,所以这次《征求意见稿》把资管新规的打破刚兑文件精神融入其中,基金资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特别是刚刚过去的2021年,地产爆雷较多,有个别信托公司表现得非常"爷们儿",但是个中滋味,只有他们自己最清楚,《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申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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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变化,是强化道德风险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当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资本金为限,且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当先承担损失。基金参与化险,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性原则,避免产生逆向激励。明确基金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最后,银保监会对当前信托业的整体情况还是有充分的信心,用了三句话来概括:信托行业运行稳健,业务转型持续推进,总体风险完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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