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双扩”!
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又迎实质性进展!
证监会官方网站11日晚发布消息称,证监会修订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0号),修订后该规定名称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下称《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
二是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
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在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证监会官网信息表示,拓展优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是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务实举措,有利于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融资发展,提高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监管规定》做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和监管工作,以高水平开放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看本次修订的五大看点!
看点一:拓展适用范围
此次修订拓展了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
境内方面,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请到证监会认可的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境外方面,从英国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
据介绍,中国证监会目前正与英国、瑞士、德国证券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合作,以确保存托凭证业务顺利开展。
看点二: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相关规定要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将资金汇出境外或留存境内使用。
看点三: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财报的 不需披露差异调节信息
关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披露财务报告时是否需要一并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的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根据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下称“等效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的,不需要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财政部相关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认定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自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英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自2021年9月7日起,瑞士境内注册发行人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该负责人也指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未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看点四: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信批和持续监管,与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标准相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要求,总体上实行与创新企业试点中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相同的标准。
具体来看,在年报披露方面,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沿用境外现行年报在境内披露,同时说明境外现行年报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主要差异,及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主要差异出具法律意见。
在会计准则方面,对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允许其采用根据等效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数据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在权益变动及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按照境外投资者是否持有中国存托凭证进行区分,持有中国存托凭证的,应按照境内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看点五: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维持不变
针对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仍有充足额度,维持现有总额度不变。东向业务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西向业务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
此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提到,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在相关市场持有不超过等值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以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后续,将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对总额度和上述资产余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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