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国际银团贷款
什么是国际银团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委任书(MandateLetter)的形式授权牵*行(LeadingBank或ManagingBank)组织银-团向其提供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直接参与型的国际银-团贷款是在牵*行的组织下,各参与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照一份共同的协议所规定的统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间接参与型的国际银-团贷款则是先由牵*行向借款人提供或承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行把已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贷款以一定的方式转让给参与行,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某些情况下借款人甚至不知道参与行的存在。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而组成的国际银-团,按照内部分工和出资比例向某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的大小是根据项目的筹资规模决定的。银-团成员少则几家,多则几十家。
银团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前者是由银-团内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回收和统一管理的贷款;后者是由牵*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成员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工作均由牵*行负责的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最典型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共同式银团贷款和参与式银团贷款两类。
(一)共同式银团贷款
1.共同式银团贷款的含义
共同式银团贷款,又称直接银团贷款或辛迪加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组织下,各个贷款银行或者通过其代理人直接与借款人签订国际银团贷款合同,它们按照国际银团贷款合同所规定的统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并委托一家或者数家代理行统一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从贷款人发放贷款到借款人偿还款项,均由该银行统一办理。
2.共同式银团贷款的特点:
(1)牵头行身份的多重性
牵头行既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通常也是银团贷款的代理人
(2)各贷款银行权利与义务相对独立
共同式银团贷款的每个参与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独立的,没有连带关系
(3)银团参与行相对稳定
共同式银团贷款规定贷款行转让贷款中的权力受到限制
(4)代理行的责任明确
共同式银团贷款中,各参与银行的贷款是通过代理行来统一发放、收回和管理的,贷款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了代理行的责任和义务
3.共同式银团贷款的特殊形式——俱乐部式贷款
在俱乐部式贷款,没有牵头行、没有代理行,各贷款银行平等地分配贷款份额,与借款人是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
参与俱乐部贷款的贷款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相对比较大
俱乐部贷款由于没有设立代理行,而且各贷教人所提供的贷款份额相同;没有有主要贷款人,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等惰况,可能会导致贷款人之间难以取得一致的行动。
(二)参与式银团贷款
1.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含义
参与式银团贷款,通常由一家牵头行单独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牵头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这些以后参加进来的贷款银行,就是参与行。他们持有的参与行证书作为债权证明。
2.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参与方式
参与式银团贷款形式中,牵头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他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有:
(1)转贷款: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保证的前提下,直接贷款给牵头行,再由牵头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
(2)债权让与:牵头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转让给其他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价金。
国际银团贷款的结构
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特点在于其贷款规模较大,与此相适应,国际银团贷款通常采取牵头经理银行具有代表权的银团结构、贷款权便于推销甚至转让的组织方式。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一些:
1、借款人
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一国的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也可为商业机构或企业组织了但在无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后者通常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实践中,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直接运用贷款资金的企业组织,如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外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如拟建项目所在国的银行机构。
2、担保人
在有担保的国际银团贷款中,担保人作为第二债务人应签署有关国际银团贷款的协议文件,参与国际贷款过程。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人可以为国际性商业银行,也可为借款人所在国的政府、政府组织、金融机构、商业组织等;但在通常情况下,该担保人应当具备充分的外汇支付能力,并且也应具有良好的信誉,而贷款银行往往以借款人的信誉和担保人的信誉作为评定贷款风险的重要依据。
国际银团贷款担保通常为商业担保,担保人可按照担保费率④收取担保费。在担保人为外国商业银行的情况下,该担保人通常还要求借款人所在国的金融机构或商业组织为其提供反担保。
3、贷款银团
在贷款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贷款银团通常由牵头经理银行、经理银行和参与银行组成;在贷款额较小的银团贷款中,贷款银团至少也由一家经理银行和多家参与银行组成。
牵头经理银行通常由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具有国际贷款推销能力和经验的大型商业银行担任。其通常的权利和职责为:组织贷款银团;代表贷款银行协商贷款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对借款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尽责审查;作为代理银行在贷款期间负责安排借款人的提款和还款事项;负责组织贷款份额的分配和推销,并通常须承担较大的贷款份额;在多数情况下,牵头经理银行往往通过银团协议取得银团内各银行代理人的地位,使其在谈判、签约等环节上有权代理银团内各银行统一行事,但由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放贷义务和利息费用权利则由银团内各银行按约承担,牵头经理银行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牵头经理银行根据具体贷款文件的约定,往往要与经理银行共同作出承保,即承诺全部或部分贷款将由其负责提供。由于国际银团贷款广泛地采取了证券性承销技术,因此牵头经理银行和经理银行的承保并不一定意味着承保部分的贷款必须由其自身提供,并且牵头经理人为便于贷款的推销,往往更注重贷款权的可转让性及转让的便利性。
银团贷款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一旦经借贷双方及其它当事人签约后,银团贷款就进入了贷款的管理阶段。这时贷款的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提款、还本付息及其它有关事务的处理。
1)银团贷款的提款
(1)准备提款文件。提款文件的准备是由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配合下进行的。其首要工作是借款人的最高权利机构如董事会必须批准已经签署的贷款协议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代理行出具有关的决议。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方便工作,董事会可以授权多个代表在贷款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可以由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再授权他人在贷款相关协议如提款通知书等上签字。授权格式如下:
授权委托书
××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就××项目1亿美元国际银团贷款特作以下授权:
a.授权本公司副总经理××先生、财务部经理××女士在本次银团贷款提款通知书及其有关文件上签字。b.本总经理承诺对××先生、×××女士签署的本次银团贷款提款通知书及其有关文件承担一切义务和责任。c.××先生和×××女士的签字样本:
××先生……(签字)×××女士……(签字)
×××开发有限公司:(签章)。×××总经理:(签字)。××××年××月××日
除了上述授权证书外,其它属于提款先决条件的一般还有:①借款人的合同、章程及上级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营业执照、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的批复件、建设工程许可证、工程开工证。②担保人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批文、有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和签字样本。③借款人和银团方各自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④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的诉讼文件接收人同意承担接收转交诉讼文件工作的不可撤销的承诺信。⑤用款计划书。⑤其它贷款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
(2)进行外债登记和开列外债专户。我国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银团贷款协议签约后的15天内,就必须持贷款协议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向当地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领取国家外管局颁发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申报的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主管部门、本外币开户帐号及开户银行;债务类型、偿还类型、借款用途、借款市别及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是固定还是浮动;债权人名称、国别;担保人名称、担保比例、担保金额;还款来源、还款依据、还款方式。借款人在领取了“外债登记证”后,就可以凭此证到代理行开列外债专户。
国际银团贷款的信贷条件
(1)借款利率的选择。借款人对利率形式的选择,一般取决于用款的要求,即项目用款单位愿意负担什么利率形式的借款,银行向外筹借时也采用同样的方式。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借款人已经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办法避免利率风险,而且,同时还可以采用不同的利率形式通过市场操作,达到降低筹资成本的目的。
在实际工作中,下列几种利率形式较为常见:
a.定利率(fixedrate)。固定利率贷款是指整个贷款期间都采用一个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因市场利率的变化而调整贷款利率。借款人选择固定利率贷款通常因为判断该货币的市场利率会上升。另外,筹措固定利率资金通过利率互换、货币互换能获得成本更低的资金。
b.浮动利率(f1oatingrate)。浮动利率贷款是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而调整。常见的浮动利率贷款是以6个月伦敦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每6个月调整:次,通常是以利率调整日前两个工作日伦敦上午11点钟4家参考银行(具有中立性质)报价的平均数为基础,再加上借贷双方商定的利差(margin)借款人选择浮动利率借款主要是因为不愿意承担利率风险或对市场利率看跌。
c.部分浮动、部分固定。这种利率形式是指在整个贷款期内,一段时间用浮动利率而另一段时间用固定利率。例如:某项目日元贷款的前4年半是浮动利率,即以伦敦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而后4年半的利率是按照签约当时的日本长期优惠利率支付利息。这种方式对借款人有一定的吸引力,因为签约时市场浮动利率低于长期优惠利率,借款人能够享受两种利率之间的差额。同时,对4年半以后的利息负担已经计算在内。另外,借款人对4年半以后的市场长期优惠利率无法预测。如果届时利率大幅度下降,借款人还得负担签约时定下的利率。所以从理论上讲,借款人可以要求后期固定利率的参照标准以调整利率时的长期优惠利率为准,而不是以签约时的利率为准。这一要求也可能会被贷款人接受,因为前4年半贷款人的资金来源肯定是浮动利率资金,而后4年半的资金来源的成本也一定是当时的市场水平。
d.利率上限(cap)。在浮动利率的基础上加一个利率上限,即使市场利率上升,借款人的利息负担也不超过“上限这主要是借款人担心自己对利率走势的判断不准确,担心利率会朝自己预计的方向大幅度上升。用这种方法的利差和费用一般高于普遍的浮动利率贷款,因为这种做法增加了贷款人的利率风险。
e.利率下限(fioor)在浮动利率的基础上加一个利率下限,即使市场利率跌至“下限”以下,借款人还是按“下限”支付利息。例如:美元浮动利率贷款加一个6%的利率下限,采用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借款人同意把将来可能得到的利率好处,即低于6%的那部分好处给贷款人。以此作为交换条件,借款人可能免付借款的一些费用或者贷款利率水平能够达到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减一定的利差,即低于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水平。
国际银团贷款的费用要素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各参*行在银团中的地位不一样,所承担的作用不同,因此参*行所取得的收益也是有区别的,这就决定了各参*行须从利息以外得到各自的补偿,银团费用的作用就在于此。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由借款人在利息外支付的费用一般有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杂费等,这些费用对借款人来说是筹资成本的一部分。
(1).承诺费。这是一般银团贷款中均存在的费用。由于贷款协议签订日和借款人实际用款日期具有一定的间隔,而且大多数银团贷款可以分次提取,贷款协议中对具体的提款日也不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允许提款的期限内,贷款人要准备一定的头寸以备借款人提款,而这备用头寸对贷款人是没有利息收入的。因此借款人必须补偿贷款人因准备头寸而放弃的利息收入。承诺费通常是从合同签字日或从首次提款日起算,至提款期结束,根据贷款未提款余款部分按事先双方约定的费率计算,承诺费的费率一般在0.125%~0.5%之间。但是,如果根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借款人在较短期限内,如1个月,一次提取全部贷款或者提款期限虽较长,但提款是按计划进行的,则借款人可以免付承诺费。
(2).管理费。这是一般银团贷款中均收取的一种费用。起先,管理费是由借款人支付给牵头行用于补偿其在组织银团中所作的特殊贡献,但是后来逐步演变成借款人在利差以外对各贷款人融资成本的一种补偿。管理费一般由借款人一次性向银团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率支付,然而由代理行按各贷款人在银团中的参加份额分付给各代款人。管理费的费率一般在0.25%~0.5%之间。
(3).代理费。在银团贷款中,由于代理行承担着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作用,负责银团贷款的管理工作,因此他和其它银行一样取得借款人同样的补偿外,还必须从借款人处取得特殊的补偿。这种补偿就是通过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实现的。一般情况下,代理费的多少取决代理行的工作量的大小,如果银团的参*行多、提款次数多、还款次数多,则代理费就高,代理费的费率一般在0.125%~0。5%之间,由代理行和借款人协商而定,一年一付。
(4).杂费。这也是银团贷款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费用,由借款人向牵头行支付,用于补偿其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通讯费、印刷费、交通费等费用。杂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由牵头行向借款人实报实销;另一种方式是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率收取。在实际中以第一种方式为多。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除了上述四种常见费用外,由于银团贷款形式的不同或银团内部组织的不同,可能还有安排费、包销费等费用形式。
国际银团贷款的金融条件要素
国际银团贷款的金融条件要素主要有贷款金额和市种、利率。期限等三个方面。
贷款金额和市种。贷款金额是借款人根据借款用途需要在委托牵头行组织银团、经牵头行承诺后确定的借款金额。它表明在银团中各参加行对借款人承担义务的上限,也是银团对借款人承担义务的上限。贷款金额一经借款人和牵头行商定,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改变小对于牵头行来说,贷款金额是其组织银团的基础之一。贷款金额是通过货币来表示的,货币是贷款金额的载体,不明确市种的贷款金额是毫无意义的。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由于借款人、贷款人往往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就使得贷款市种的确定远比双边贷款市种的确定复杂得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用于借贷的货币种类很多,但并不是每一种货币均适合不同借款人和贷款人的需要的。长期以来,美元一直作为银团贷款主要选择市种,其次有德国马克、英国英镑、日本日元及欧洲货币单位等。
对于借款人来说,选择银团贷款市种应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货币和用款货币、收入货币应尽量一致,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汇率变动,几种货币兑换而产生的外汇风险。
(2).选择流通性较强的可兑换货币。这样便于借款人资金的调拨和转移,一旦预见出现汇率风险,可立即通过货币互换等业务转嫁风险。
(3).充分考虑借款成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软货币的借贷利率较高,硬货币的借贷利率较低,但软货币所承受的汇率变动较硬货币更有利于借款人。因此,借款人在确定借贷货币时应将利率和汇率两重因素一并考虑,以保证所借贷的资金成本最低。
2)利率。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通常采用的利率有两种:一是固定利率,它是银团与借款人双方商定,在贷款协议中规定整个贷款期间固定不变的利率作为贷款的适用利率;二是浮动利率,它由基本利率加利差两部分构成,其中利差一般是固定的,而基础利率是随着时间的变动而变化的。目前,被较多选择为基础利率的利率有libor、hibor、sibor及美国优惠利率等。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是指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至贷款本金利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期限。国际银团贷款的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则10~20年,但一般常见的是3~10年。根据不同时期内贷款本金的流向不同,可将贷款期限划分为三个时期,即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1).提款期,也称承诺期。是指借款人可以提取贷款的有效期限,一般从合同生效日始,至一个规定的日期终止,如30个银行营业日或60个银行营业日或更长。在这期限内,借款人可以一次提取全部贷款或分次提取贷款。如果在提款期到期日没有提取全部贷款,则未提取部分金额自动取消,借款人今后在该合同项下不得再次提取贷款,这一时期的特点是贷款本金由贷款人流向借款人。
(2).宽限期。是指从提款期结束日起至第一次贷款归还日所构成的时段。在这期间,借款人只要按合同规定通过代理行向各贷款人支付利息,而贷款本金则无须偿还。
(3).还款期。是指从合同规定的第一次还本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在整个还款期内,贷款本金可以分若干次在每个付息日偿还。
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般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都订有法律适用条款或称法律选择条款:“本协议适用××国(地区)法,并依法予以解释。”如此简单的条文常牵涉到复杂的国际私法(冲突法)规则。
规定适用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法律在理论上并无特殊规则可循,只能依据国际商业银团贷款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规则。然而,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条款区别普通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条款在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准据法不可能解决协议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只能作为协议准据法适用的例外由特定国家(地区)的法律予以解决。
适用协议的准据法
1.国际直接银行贷款协议准据法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是作为银团成员的各贷款行与借款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可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数个国家的法律来支配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实际操作中常选择牵头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作该银团贷款协议的准据法,也可以选择代理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但在后种情形中,代理行通常是与牵头行或其子女银行重合的。当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未对准据法作出明示选择时,如果协议的管辖法院或仲裁庭作出了规定,则构成适用该法院地国法的压倒性证据。美国、英国、意大利、法国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法院均承认,或基本承认这种默示条款。默示选择准据法的前提是当事人明示选择了管辖法院或仲裁庭,且这种选择是唯一的。默示选择的做法也适用于后面谈及的国际间接银团代款协议准据法。假若银行贷款协议中并无法律选择条款,而当事人之间又没有任何其他法律选择协议,或者当事人的选择被受诉法院认为无效,那么就必须按照法院地国际私法(冲突法)规则,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者通过“特征性债务”──“特征性履行”等方法来确定适用于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法律。这时候,牵头行和代理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亦理应被法院放在首先予以选择的考虑之列。
2.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协议准据法
在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协议中,名义上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借款人和作为贷款人的牵头行,所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相对比较简单,协议常载有选择牵头行所在地法作为该贷款协议准据法的法律适用条款,在当事人未作出有效法律选择的情况下,可按照不同的冲突法规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志气支配行为”原则、“特征性债务”──“物征性履行”方法等来确定国际间接银行贷款协议的准据法。
国际银团贷款的适用法和司法管辖
由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不同的国家执行,这就产生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题。适用法是指借贷双方以及贷款协议有关的第三方如担保人同意用以管辖在他们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的法律。
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往往只是贷款协议中一个简短且拖后的条款,如“本协议适用于香港法”,但该协议所引起的基本问题,如协议条款的解释、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协议的履行和解除、司法管辖的确定等,都要由适用法确定。适用法的基本作用如下。
(1).适用法是贷款协议成立的依据。
英、美、法等国家的法律认为,贷款协议的成立首先取决于它的有效性,而有效性指的是贷款协议本身是否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效,如贷款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法、贷款资金用于非法交易、违反高利贷法等。判断这些行为的有效与否必须取决于适用法,如果借款人或贷款人所属国家的法律认为贷款协议无效,但是由于当事人选择以第三国的法律作为贷款协议的适用法认为贷款协议是有效的,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在第三国法院依据适用法定贷款协议有效,不受所在国法律的限制。
(2).适用法是解释贷款协议条款的依据。
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至少涉及两种法律。不同的法律对协议中同一条款的理解和解释有时会出现差异,如对于协议中的“通知条款”中的怎样才作为“通知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解释就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如果通知用信件寄送,那幺将信件交到邮局加上邮程的天数之后,只要信件的地址正确,就作为通知到;如果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只要电传或传真号码正确,发送就被视作通知到;如果是递交,则在递交到规定的地址就作为通知到。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对于相对人的非对话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由于在国际银团贷款中有许多事项需通知对方当事人,而一方当事人是在对方当事人通知以后才有所为,因此,在协议中对“通知到”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固不同法律对协议条款理解和解释不同而产生法律问题,借贷双方必须通过协商,选择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作为理解和解释协议条款的依据,为双方解决对协议条款可能出现的争议框定依据。
(3).适用法是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国际银团贷款中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多方面的,在贷款协议中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常规的银团贷款协议中,为了不使协议文本过于冗长,对于一些合法的例外权利和义务往往通过书面协议排除在外,成为双方默示的行为。由于各国法律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往往有所差异,因此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需要了解根据什幺法律管辖双方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从而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损害权利或未尽义务等问题时因协议规定不详而争执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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