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國際銀團貸款
什麼是國際銀團貸款
國際銀團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委任書(MandateLetter)的形式授權牽*行(LeadingBank或ManagingBank)組織銀-團向其提供貸款。
國際銀團貸款直接參與型的國際銀-團貸款是在牽*行的組織下,各參與行直接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協定,按照一份共同的協定所規定的統一條件貸款給借款人,參與行與借款人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而間接參與型的國際銀-團貸款則是先由牽*行向借款人提供或承諾提供貸款,然後由牽*行把已提供的或將要提供的貸款以一定的方式轉讓給參與行,參與行與借款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某些情況下借款人甚至不知道參與行的存在。由一家或幾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參加而組成的國際銀-團,按照內部分工和出資比例向某一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銀-團的大小是根據專案的籌資規模決定的。銀-團成員少則幾家,多則幾十家。
銀團貸款分為直接貸款和間接貸款,前者是由銀-團內各成員行委託代理行向借款人發放、回收和統一管理的貸款;後者是由牽*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成員行,全部的貸款管理工作均由牽*行負責的貸款。
國際銀團貸款的主要特點
國際銀團貸款最典型的分類方法是將其分為共同式銀團貸款和參與式銀團貸款兩類。
(一)共同式銀團貸款
1.共同式銀團貸款的含義
共同式銀團貸款,又稱直接銀團貸款或辛迪加貸款,是指在牽頭行的組織下,各個貸款銀行或者通過其代理人直接與借款人簽訂國際銀團貸款合同,它們按照國際銀團貸款合同所規定的統一條件貸款給借款人,並委託一家或者數家代理行統一負責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從貸款人發放貸款到借款人償還款項,均由該銀行統一辦理。
2.共同式銀團貸款的特點:
- (1)牽頭行身份的多重性
牽頭行既是銀團貸款的組織者,通常也是銀團貸款的代理人
- (2)各貸款銀行權利與義務相對獨立
共同式銀團貸款的每個參與行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是獨立的,沒有連帶關係
- (3)銀團參與行相對穩定
共同式銀團貸款規定貸款行轉讓貸款中的權力受到限制
- (4)代理行的責任明確
共同式銀團貸款中,各參與銀行的貸款是通過代理行來統一發放、收回和管理的,貸款合同中都明確規定了代理行的責任和義務
3.共同式銀團貸款的特殊形式——俱樂部式貸款
在俱樂部式貸款,沒有牽頭行、沒有代理行,各貸款銀行平等地分配貸款份額,與借款人是直接的借貸法律關係。
參與俱樂部貸款的貸款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就相對比較大
俱樂部貸款由於沒有設立代理行,而且各貸教人所提供的貸款份額相同;沒有有主要貸款人,一旦出現借款人違約等惰況,可能會導致貸款人之間難以取得一致的行動。
(二)參與式銀團貸款
- 1.參與式銀團貸款的含義
參與式銀團貸款,通常由一家牽頭行單獨同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向借款人貸款,然後由該牽頭行將參與貸款權分別轉售給其他願意提供貸款的銀行。這些以後參加進來的貸款銀行,就是參與行。他們持有的參與行證書作為債權證明。
- 2.參與式銀團貸款的參與方式
參與式銀團貸款形式中,牽頭行將貸款權利轉讓給其他參與銀行的轉讓方式有:
(1)轉貸款:參與銀行在取得牽頭行以借款人歸還的貸款作為保證的前提下,直接貸款給牽頭行,再由牽頭行將此款項貸與借款人。
(2)債權讓與:牽頭行將貸款合同中規定的一部分貸款義務和權利一起轉讓給其他貸款銀行,使受讓銀行取得貸款參與權,成為參與銀行,而牽頭行通過轉讓相應取得對等的價金。
國際銀團貸款的結構
國際銀團貸款的基本特點在於其貸款規模較大,與此相適應,國際銀團貸款通常採取牽頭經理銀行具有代表權的銀團結構、貸款權便於推銷甚至轉讓的組織方式。國際銀團貸款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一些:
1、借款人
國際銀團貸款的借款人可以為一國的政府組織、金融機構,也可為商業機構或企業組織了但在無擔保貸款的情況下,後者通常應具有良好的信譽和較強的經濟實力。在實踐中,國際銀團貸款的借款人可以是直接運用貸款資金的企業組織,如擬建專案的建設單位;也可以是接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外作為借款人的金融機構,如擬建專案所在國的銀行機構。
2、擔保人
在有擔保的國際銀團貸款中,擔保人作為第二債務人應簽署有關國際銀團貸款的協定檔,參與國際貸款過程。國際銀團貸款的擔保人可以為國際性商業銀行,也可為借款人所在國的政府、政府組織、金融機構、商業組織等;但在通常情況下,該擔保人應當具備充分的外匯支付能力,並且也應具有良好的信譽,而貸款銀行往往以借款人的信譽和擔保人的信譽作為評定貸款風險的重要依據。
國際銀團貸款擔保通常為商業擔保,擔保人可按照擔保費率④收取擔保費。在擔保人為外國商業銀行的情況下,該擔保人通常還要求借款人所在國的金融機構或商業組織為其提供反擔保。
3、貸款銀團
在貸款額較大的銀團貸款中,貸款銀團通常由牽頭經理銀行、經理銀行和參與銀行組成;在貸款額較小的銀團貸款中,貸款銀團至少也由一家經理銀行和多家參與銀行組成。
牽頭經理銀行通常由信譽良好、資金實力雄厚、具有國際貸款推銷能力和經驗的大型商業銀行擔任。其通常的權利和職責為:組織貸款銀團;代表貸款銀行協商貸款協議和其他法律檔;對借款人的各方面情況進行盡責審查;作為代理銀行在貸款期間負責安排借款人的提款和還款事項;負責組織貸款份額的分配和推銷,並通常須承擔較大的貸款份額;在多數情況下,牽頭經理銀行往往通過銀團協議取得銀團內各銀行代理人的地位,使其在談判、簽約等環節上有權代理銀團內各銀行統一行事,但由該代理行為產生的放貸義務和利息費用權利則由銀團內各銀行按約承擔,牽頭經理銀行並不承擔連帶責任;此外,牽頭經理銀行根據具體貸款檔的約定,往往要與經理銀行共同作出承保,即承諾全部或部分貸款將由其負責提供。由於國際銀團貸款廣泛地採取了證券性承銷技術,因此牽頭經理銀行和經理銀行的承保並不一定意味著承保部分的貸款必須由其自身提供,並且牽頭經理人為便於貸款的推銷,往往更注重貸款權的可轉讓性及轉讓的便利性。
國際銀團貸款的管理
銀團貸款協定及其它相關協定一旦經借貸雙方及其它當事人簽約後,銀團貸款就進入了貸款的管理階段。這時貸款的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提款、還本付息及其它有關事務的處理。
1)銀團貸款的提款
(1)準備提款文件。提款檔的準備是由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配合下進行的。其首要工作是借款人的最高權利機構如董事會必須批准已經簽署的貸款協議及其它相關檔,並在協議規定的有效時間內向代理行出具有關的決議。在大多數情況下,為了方便工作,董事會可以授權多個代表在貸款的相關檔上簽字,也可以由董事會的授權代表再授權他人在貸款相關協議如提款通知書等上簽字。授權格式如下:
授權委託書
××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就××項目1億美元國際銀團貸款特作以下授權:
a.授權本公司副總經理××先生、財務部經理××女士在本次銀團貸款提款通知書及其有關文件上簽字。b.本總經理承諾對××先生、×××女士簽署的本次銀團貸款提款通知書及其有關文件承擔一切義務和責任。c.××先生和×××女士的簽字樣本:
××先生……(簽字)×××女士……(簽字)
×××開發有限公司:(簽章)。×××總經理:(簽字)。××××年××月××日
除了上述授權證書外,其它屬於提款先決條件的一般還有:①借款人的合同、章程及上級部門對合同、章程的批復檔、營業執照、政府部門對建設專案的投資的批復件、建設工程許可證、工程開工證。②擔保人的合同、章程、營業執照、財務報表、對外擔保批文、有權簽字人的授權證明和簽字樣本。③借款人和銀團方各自出具的法律意見書,④借款人和擔保人委託的訴訟文件接收人同意承擔接收轉交訴訟文件工作的不可撤銷的承諾信。⑤用款計畫書。⑤其它貸款協議規定的先決條件。
(2)進行外債登記和開列外債專戶。我國對外債實行登記制度,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和“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借款人在銀團貸款協定簽約後的15天內,就必須持貸款協議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向當地的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申報登記手續,領取國家外管局頒發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申報的基本內容包括:借款人的名稱、地址、連絡人、主管部門、本外幣開戶帳號及開戶銀行;債務類型、償還類型、借款用途、借款市別及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是固定還是浮動;債權人名稱、國別;擔保人名稱、擔保比例、擔保金額;還款來源、還款依據、還款方式。借款人在領取了“外債登記證”後,就可以憑此證到代理行開列外債專戶。
國際銀團貸款的信貸條件
(1)借款利率的選擇。借款人對利率形式的選擇,一般取決於用款的要求,即專案用款單位願意負擔什麼利率形式的借款,銀行向外籌借時也採用同樣的方式。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借款人已經完全可以通過各種辦法避免利率風險,而且,同時還可以採用不同的利率形式通過市場操作,達到降低籌資成本的目的。
在實際工作中,下列幾種利率形式較為常見:
- a.定利率(fixedrate)。固定利率貸款是指整個貸款期間都採用一個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因市場利率的變化而調整貸款利率。借款人選擇固定利率貸款通常因為判斷該貨幣的市場利率會上升。另外,籌措固定利率資金通過利率互換、貨幣互換能獲得成本更低的資金。
- b.浮動利率(f1oatingrate)。浮動利率貸款是指貸款利率根據市場利率的變化而調整。常見的浮動利率貸款是以6個月倫敦同業拆借利率為基礎,每6個月調整:次,通常是以利率調整日前兩個工作日倫敦上午11點鐘4家參考銀行(具有中立性質)報價的平均數為基礎,再加上借貸雙方商定的利差(margin)借款人選擇浮動利率借款主要是因為不願意承擔利率風險或對市場利率看跌。
- c.部分浮動、部分固定。這種利率形式是指在整個貸款期內,一段時間用浮動利率而另一段時間用固定利率。例如:某專案日元貸款的前4年半是浮動利率,即以倫敦同業拆借利率為基礎,而後4年半的利率是按照簽約當時的日本長期優惠利率支付利息。這種方式對借款人有一定的吸引力,因為簽約時市場浮動利率低於長期優惠利率,借款人能夠享受兩種利率之間的差額。同時,對4年半以後的利息負擔已經計算在內。另外,借款人對4年半以後的市場長期優惠利率無法預測。如果屆時利率大幅度下降,借款人還得負擔簽約時定下的利率。所以從理論上講,借款人可以要求後期固定利率的參照標準以調整利率時的長期優惠利率為准,而不是以簽約時的利率為准。這一要求也可能會被貸款人接受,因為前4年半貸款人的資金來源肯定是浮動利率資金,而後4年半的資金來源的成本也一定是當時的市場水準。
- d.利率上限(cap)。在浮動利率的基礎上加一個利率上限,即使市場利率上升,借款人的利息負擔也不超過“上限這主要是借款人擔心自己對利率走勢的判斷不準確,擔心利率會朝自己預計的方向大幅度上升。用這種方法的利差和費用一般高於普遍的浮動利率貸款,因為這種做法增加了貸款人的利率風險。
- e.利率下限(fioor)在浮動利率的基礎上加一個利率下限,即使市場利率跌至“下限”以下,借款人還是按“下限”支付利息。例如:美元浮動利率貸款加一個6%的利率下限,採用這種方式,實際上是借款人同意把將來可能得到的利率好處,即低於6%的那部分好處給貸款人。以此作為交換條件,借款人可能免付借款的一些費用或者貸款利率水準能夠達到倫敦同業拆借利率減一定的利差,即低於倫敦同業拆借利率水準。
國際銀團貸款的費用要素
在國際銀團貸款中,各參*行在銀團中的地位不一樣,所承擔的作用不同,因此參*行所取得的收益也是有區別的,這就決定了各參*行須從利息以外得到各自的補償,銀團費用的作用就在於此。在國際銀團貸款中,常見的由借款人在利息外支付的費用一般有承諾費、管理費、代理費、雜費等,這些費用對借款人來說是籌資成本的一部分。
- (1).承諾費。這是一般銀團貸款中均存在的費用。由於貸款協定簽訂日和借款人實際用款日期具有一定的間隔,而且大多數銀團貸款可以分次提取,貸款協議中對具體的提款日也不作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允許提款的期限內,貸款人要準備一定的頭寸以備借款人提款,而這備用頭寸對貸款人是沒有利息收入的。因此借款人必須補償貸款人因準備頭寸而放棄的利息收入。承諾費通常是從合同簽字日或從首次提款日起算,至提款期結束,根據貸款未提款餘款部分按事先雙方約定的費率計算,承諾費的費率一般在0.125%~0.5%之間。但是,如果根據銀團貸款協定規定,借款人在較短期限內,如1個月,一次提取全部貸款或者提款期限雖較長,但提款是按計劃進行的,則借款人可以免付承諾費。
- (2).管理費。這是一般銀團貸款中均收取的一種費用。起先,管理費是由借款人支付給牽頭行用於補償其在組織銀團中所作的特殊貢獻,但是後來逐步演變成借款人在利差以外對各貸款人融資成本的一種補償。管理費一般由借款人一次性向銀團按貸款金額的一定比率支付,然而由代理行按各貸款人在銀團中的參加份額分付給各代款人。管理費的費率一般在0.25%~0.5%之間。
- (3).代理費。在銀團貸款中,由於代理行承擔著溝通借貸雙方的橋樑作用,負責銀團貸款的管理工作,因此他和其它銀行一樣取得借款人同樣的補償外,還必須從借款人處取得特殊的補償。這種補償就是通過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費實現的。一般情況下,代理費的多少取決代理行的工作量的大小,如果銀團的參*行多、提款次數多、還款次數多,則代理費就高,代理費的費率一般在0.125%~0。5%之間,由代理行和借款人協商而定,一年一付。
- (4).雜費。這也是銀團貸款中普遍存在的一種費用,由借款人向牽頭行支付,用於補償其在組織銀團、安排簽字儀式等工作中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一般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通訊費、印刷費、交通費等費用。雜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由牽頭行向借款人實報實銷;另一種方式是按貸款金額的一定比率收取。在實際中以第一種方式為多。在國際銀團貸款中,除了上述四種常見費用外,由於銀團貸款形式的不同或銀團內部組織的不同,可能還有安排費、包銷費等費用形式。
國際銀團貸款的金融條件要素
國際銀團貸款的金融條件要素主要有貸款金額和市種、利率。期限等三個方面。
貸款金額和市種。貸款金額是借款人根據借款用途需要在委託牽頭行組織銀團、經牽頭行承諾後確定的借款金額。它表明在銀團中各參加行對借款人承擔義務的上限,也是銀團對借款人承擔義務的上限。貸款金額一經借款人和牽頭行商定,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改變小對於牽頭行來說,貸款金額是其組織銀團的基礎之一。貸款金額是通過貨幣來表示的,貨幣是貸款金額的載體,不明確市種的貸款金額是毫無意義的。在國際銀團貸款中,由於借款人、貸款人往往處於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這就使得貸款市種的確定遠比雙邊貸款市種的確定複雜得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用於借貸的貨幣種類很多,但並不是每一種貨幣均適合不同借款人和貸款人的需要的。長期以來,美元一直作為銀團貸款主要選擇市種,其次有德國馬克、英國英鎊、日本日元及歐洲貨幣單位等。
對於借款人來說,選擇銀團貸款市種應基於以下幾個方面:
- (1).借款貨幣和用款貨幣、收入貨幣應儘量一致,這樣可以避免由於匯率變動,幾種貨幣兌換而產生的外匯風險。
- (2).選擇流通性較強的可兌換貨幣。這樣便於借款人資金的調撥和轉移,一旦預見出現匯率風險,可立即通過貨幣互換等業務轉嫁風險。
- (3).充分考慮借款成本。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軟貨幣的借貸利率較高,硬貨幣的借貸利率較低,但軟貨幣所承受的匯率變動較硬貨幣更有利於借款人。因此,借款人在確定借貸貨幣時應將利率和匯率兩重因素一併考慮,以保證所借貸的資金成本最低。
- 2)利率。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在國際銀團貸款中,通常採用的利率有兩種:一是固定利率,它是銀團與借款人雙方商定,在貸款協定中規定整個貸款期間固定不變的利率作為貸款的適用利率;二是浮動利率,它由基本利率加利差兩部分構成,其中利差一般是固定的,而基礎利率是隨著時間的變動而變化的。目前,被較多選擇為基礎利率的利率有libor、hibor、sibor及美國優惠利率等。
- 3)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是指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至貸款本金利息全部還清為止的期限。國際銀團貸款的期限比較靈活,短則3~5年,長則10~20年,但一般常見的是3~10年。根據不同時期內貸款本金的流向不同,可將貸款期限劃分為三個時期,即提款期、寬限期和還款期。
- (1).提款期,也稱承諾期。是指借款人可以提取貸款的有效期限,一般從合同生效日始,至一個規定的日期終止,如30個銀行營業日或60個銀行營業日或更長。在這期限內,借款人可以一次提取全部貸款或分次提取貸款。如果在提款期到期日沒有提取全部貸款,則未提取部分金額自動取消,借款人今後在該合同項下不得再次提取貸款,這一時期的特點是貸款本金由貸款人流向借款人。
- (2).寬限期。是指從提款期結束日起至第一次貸款歸還日所構成的時段。在這期間,借款人只要按合同規定通過代理行向各貸款人支付利息,而貸款本金則無須償還。
- (3).還款期。是指從合同規定的第一次還本日起至全部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為止。在整個還款期內,貸款本金可以分若干次在每個付息日償還。
國際銀團貸款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般在國際銀團貸款協議中,都訂有法律適用條款或稱法律選擇條款:“本協定適用××國(地區)法,並依法予以解釋。”如此簡單的條文常牽涉到複雜的國際私法(衝突法)規則。
規定適用於國際銀團貸款協議的法律在理論上並無特殊規則可循,只能依據國際商業銀團貸款協議法律適用問題的一般規則。然而,國際銀團貸款協議的法律適用條款區別普通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協議的法律適用條款在於:國際銀團貸款協議的准據法不可能解決協議涉及的所有法律問題,有些問題只能作為協議准據法適用的例外由特定國家(地區)的法律予以解決。
適用協議的准據法
1.國際直接銀行貸款協定准據法
國際直接銀團貸款協定是作為銀團成員的各貸款行與借款人所簽訂的貸款合同,不可能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選擇數個國家的法律來支配國際直接銀團貸款協議,實際操作中常選擇牽頭行所在地國家的法律作該銀團貸款協議的准據法,也可以選擇代理行所在地國家的法律,但在後種情形中,代理行通常是與牽頭行或其子女銀行重合的。當國際直接銀團貸款協議未對準據法作出明示選擇時,如果協議的管轄法院或仲裁庭作出了規定,則構成適用該法院地國法的壓倒性證據。美國、英國、義大利、法國和斯堪的那維亞國家的法院均承認,或基本承認這種默示條款。默示選擇准據法的前提是當事人明示選擇了管轄法院或仲裁庭,且這種選擇是唯一的。默示選擇的做法也適用於後面談及的國際間接銀團代款協議准據法。假若銀行貸款協議中並無法律選擇條款,而當事人之間又沒有任何其他法律選擇協議,或者當事人的選擇被受訴法院認為無效,那麼就必須按照法院地國際私法(衝突法)規則,依“最密切聯繫”原則,或者通過“特徵性債務”──“特徵性履行”等方法來確定適用於國際直接銀團貸款協議的法律。這時候,牽頭行和代理行所在地國家的法律亦理應被法院放在首先予以選擇的考慮之列。
2.國際間接銀團貸款協議准據法
在國際間接銀團貸款協議中,名義上的當事人只有兩個,即借款人和作為貸款人的牽頭行,所以,確定應適用的法律相對比較簡單,協議常載有選擇牽頭行所在地法作為該貸款協議准據法的法律適用條款,在當事人未作出有效法律選擇的情況下,可按照不同的衝突法規則,如:最密切聯繫”原則、“志氣支配行為”原則、“特徵性債務”──“物征性履行”方法等來確定國際間接銀行貸款協議的准據法。
國際銀團貸款的適用法和司法管轄
由於國際銀團貸款協議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在不同的國家執行,這就產生了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問題。適用法是指借貸雙方以及貸款協議有關的協力廠商如擔保人同意用以管轄在他們之間簽訂的貸款協定的法律。
一般情況下,適用法往往只是貸款協議中一個簡短且拖後的條款,如“本協議適用於香港法”,但該協議所引起的基本問題,如協議條款的解釋、借貸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協議的履行和解除、司法管轄的確定等,都要由適用法確定。適用法的基本作用如下。
(1).適用法是貸款協議成立的依據。
英、美、法等國家的法律認為,貸款協議的成立首先取決於它的有效性,而有效性指的是貸款協議本身是否由於某種原因而無效,如貸款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法、貸款資金用於非法交易、違反高利貸法等。判斷這些行為的有效與否必須取決於適用法,如果借款人或貸款人所屬國家的法律認為貸款協議無效,但是由於當事人選擇以第三國的法律作為貸款協議的適用法認為貸款協議是有效的,則當事人仍然可以在第三國法院依據適用法定貸款協議有效,不受所在國法律的限制。
(2).適用法是解釋貸款協議條款的依據。
國際銀團貸款協議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廣泛,至少涉及兩種法律。不同的法律對協議中同一條款的理解和解釋有時會出現差異,如對於協議中的“通知條款”中的怎樣才作為“通知到”,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的解釋就不同,英美法系國家認為,如果通知用信件寄送,那么將信件交到郵局加上郵程的天數之後,只要信件的位址正確,就作為通知到;如果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只要電傳或傳真號碼正確,發送就被視作通知到;如果是遞交,則在遞交到規定的地址就作為通知到。而大陸法系國家認為,對於相對人的非對話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由於在國際銀團貸款中有許多事項需通知對方當事人,而一方當事人是在對方當事人通知以後才有所為,因此,在協議中對“通知到”必須有明確的規定,為了避免固不同法律對協議條款理解和解釋不同而產生法律問題,借貸雙方必須通過協商,選擇一種法律制度或法律體系作為理解和解釋協議條款的依據,為雙方解決對協議條款可能出現的爭議框定依據。
(3).適用法是明確借貸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國際銀團貸款中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多方面的,在貸款協議中一般都有明確的規定。然而,在常規的銀團貸款協議中,為了不使協定文本過於冗長,對於一些合法的例外權利和義務往往通過書面協定排除在外,成為雙方默示的行為。由於各國法律對這些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往往有所差異,因此對於借貸雙方來說,需要瞭解根據什么法律管轄雙方所簽訂的貸款協議,從而真正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避免在履行過程中發生損害權利或未盡義務等問題時因協議規定不詳而爭執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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