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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5 23: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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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
代表委员共商国是(四)金鹏辉(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支持上海浦东新区加快探索金融领域立法郭新明(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推进整治拒收现金 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陈
代表委员共商国是(四)
金鹏辉(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
支持上海浦东新区加快探索金融领域立法
郭新明(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
推进整治拒收现金 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
陈建华(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
建议推动民间借贷规范发展
张智富(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长)
反电信网络诈骗亟待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金鹏辉:
支持上海浦东新区
加快探索金融领域立法
“金融是中央事权,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对浦东探索金融领域立法给予支持和指导,围绕浦东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需要,突出示范引领和制度集成创新,填补部分金融法律空白,对部分法规作出变通。”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表示。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上海也希望浦东“为上海对接国际高标准的金融规则体系开展立法探索”。鉴于此,在今年向全国两会提交的一份提案中,金鹏辉就支持浦东新区加快探索金融领域立法提出了四条具体建议。
一是支持制定统领浦东金融发展全局的基础立法。金鹏辉建议,支持制定《浦东新区金融业高水平开放引领区条例》,将中央赋予的重大任务、各项试点政策和创新实践等整合、上升为一部专门法规,作为浦东金融发展的法治基石。
二是支持制定浦东新区实体部门跨境资金流动负面清单管理。金鹏辉表示,今年2月临港新片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正式启动后,实体部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化便利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因此,他建议授权率先制定浦东跨境资金流动负面清单,对临港新片区实体部门跨境资金流动采用开放度更高、包容性更强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制度型开放新路径。
三是支持率先制定浦东新区金融数据治理规定。金鹏辉表示,金融业是数据密集型行业,如何对金融数据进行管理、应用、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对金融数据治理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浦东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拥有全国首个金融数据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也提出“推进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监督管理等标准制定和系统建设”。因此,建议制定浦东新区金融数据治理有关规定,在金融数据流动、数据安全等方面做出更多探索。
四是支持浦东构建金融争议高效解决机制。“上海在创新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建议支持制定《浦东新区金融纠纷调解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率先建立独立于行政监管部门的第三方专业金融纠纷投诉处理机构,对现有的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横向整合,构建‘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赋予投诉处理机构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权力,培育专业的调解员、裁决员队伍,并保障经费支持。”金鹏辉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
推进整治拒收现金
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
当前,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以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快速涌入支付交易市场。但有部分市场主体在利益驱使下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针对这一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支付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帮助全体公民无差别地享有法定支付便利,不仅是金融普惠问题,更是关乎维护社会公义、释放内需潜力、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重要问题。”为此,他建议推进整治拒收现金,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
郭新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在整治拒收现金、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对拒收现金行为的定性不明确;其次,未对新业态下的现金使用行为作出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有其时代局限性,在无人销售、线上主体现金收付方面的规定几近空白;再次,未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金服务方面的义务。
谈及如何妥善解决现行法律法规在整治拒收现金、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郭新明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拒收现金范围。建议梳理特殊性和偶发性拒收人民币现金场景,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对特殊场景下收费、经营主体的不收现金行为明确定性,为整治拒收现金提供严谨的法律依据。适时探讨货币法偿制度,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限额管理经验,考虑增设“硬币支付限量”“现金交易限额”等条款。
其次,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新业态下的现金支付行为。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应坚持公平交易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平衡不同市场主体的支付需求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全体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权利。建议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规定,非现金收付主体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损坏等)的现金支付需求,保证现金顺畅流通。
再次,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的法定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现金服务作为基础性业务,充分考虑现金使用需求及存取便利性,统筹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公众提供最基础的金融服务。建议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明确,设有实体网点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等必须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要求银行现金业务网点及自助现金机具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满足公众需要,推动人民币现金服务水平提升。
“近年来,我在履职过程中收到不少个人、企业甚至金融机构反映民间借贷的难点、痛点问题,希望国家能够采取一定措施规范民间借贷业务开展,特别期盼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民间借贷征信机制,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对违约行为实施失信惩戒。”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民间借贷呈现的种种问题反映了中国传统人情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中的矛盾和冲突,错综复杂、牵涉面广。
对此,陈建华建议进一步正视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创新配套服务等方式引导民间资金有序良性融通。一是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尽快研究制定民间借贷法、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类民间借贷行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放贷业务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以及借贷利率的合法空间等内容进行规定,为实施民间借贷监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尽快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建议研究构建中央和地方双层、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体制。国家层面,研究推动将民间借贷活动正式纳入金融信贷监管体系,结合现有信贷监管分工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地方层面,推动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大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和引导,在部分地区率先探索建立民间借贷信息监测机制,及时掌握本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利率水平、资金流向等关键信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地方性监管细则。三是鼓励地方大胆探索规范民间借贷发展。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是温州金改的重要举措之一。建议在充分总结温州金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推动在更多地区将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纳入地方金融改革内容。四是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党的领导,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组织和仲裁机构等社会性解纷力量,引导建立市场化专业性解纷组织,完善多元调解制度,为民间借贷纠纷主体提供更多可选择的解纷途径。同时,以地方法院的司法改革为契机,以“互联网+纠纷领域”方式整合司法资源,探索设立互联网法院及民间借贷司法绿色通道,进一步提升民间借贷涉诉案件的办案、结案效率。五是探索建立民间借贷配套服务金融基础设施,构建民间借贷信用约束机制。鼓励具有一定公信力的机构创新思路,建设一个综合性配套服务平台,为民间借贷业务提供一揽子综合保障服务。该平台应当立足市场化机制运作,通过推动解决民间借贷业务的难点、痛点问题,引导自然人和企业自愿通过平台开展合法合规的民间借贷业务。更为重要的是,推动民间借贷业务上平台,可以探索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信用约束机制,一方面,可以帮助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负债情况;另一方面,如果能将民间借贷违约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将有助于推动解决民间借贷老赖问题。随着现代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持续高发,已然成为了当前发展最快、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长张智富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他建议出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重点解决以下问题:首先应加大对违法个人和单位惩戒力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本低,回报率高,而现行的法律规章对实施及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主体责任个人、团伙和组织应承担的法律职责阐述较为笼统,惩罚力度较弱,违法成本较低,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不强,不利于电信诈骗的源头治理。面对高发、频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形势,建议酌情加大对其惩戒力度,在法律层面提高其处罚标准和犯罪成本。
其次要为行业源头治理提供充分保障。根据法律中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基于金融机构在利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加强尽职调查和账户风险防控过程中无法律法规支撑的情况,不利于其履行行业源头治理职责,建议在法律层面为其开展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提供必要、合法的支持,并明确自然人、法人应配合尽职调查的义务,如因客户原因无法完成尽职调查的,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延长业务办理期限或者拒绝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最后应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电信网络诈骗链条涉及领域众多,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长效工作机制,构建电信网络诈骗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领域联合监管体系,坚决斩断电信诈骗相关非法利益链条,推动形成全链条反诈、全社会反诈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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