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別保函】阿根廷保函研究
阿根廷是南美洲第二大經濟體,中國是其第二大交易夥伴,僅次於巴西。近年來中國企業在阿根廷投資合作領域不斷拓寬,目前已有80家包括工商銀行、中石化、中車等優質資中資本企業在阿根廷設有分支機搆,投資領域跨越能源、通信、交通基礎設施及農業等多個行業 。儘管阿根廷法制較為健全,投資環境總體較為穩定,但經濟持續低迷、政府債務重、比索大幅貶值、通脹居高不下。對銀行和企業來說,瞭解阿根廷當地法律、政策,進一步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十分重要,希望能通過本課題為阿根廷保函業務風險管理提供具有一些有益參考。
阿根廷投資基礎風險
(一)政府專案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
為鼓勵投資,阿根廷近年來實行了諸如稅收減免退之類的一系列投資優惠政策,但繁瑣的優惠申請條件對外國企業並不友好,中資企業需詳細瞭解當地優惠政策的相關條件及實際落實情況,避免盲目跟風。且阿根廷物價水準、勞動力及其他費用相對較高,中資企業需審慎、科學地進行成本核算。
(二)防範支付風險
由於經濟政策變幻無常、國際經濟形勢不佳等原因,近幾年阿根廷經濟狀況依舊萎靡不振,政府和企業的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出現很多政府、企業債務違約,甚至推翻仲裁結果的案例。中資企業應審慎考察貿易對手的支付能力,並通過優化合同確保貿易對手的履約行為。
(三)複雜的勞工制度
阿根廷工會經常組織罷工、遊行等活動。罷工活動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生產、經營。工會過度干預生產問題一直是制約阿根廷產業發展的痼疾。
(四)社會治安
阿根廷社會治安在南美國家中算總體情況良好。但近年來,阿根廷大中城市犯罪率呈明顯上升趨勢,特別是針對亞洲人的犯罪行為比率偏高。
阿根廷外匯政策及匯率情況
阿根廷的中央銀行是阿根廷共和國中央銀行(Banco Central de la República Argentina)。阿根廷海關限制對阿根廷進口商的換匯申請,規定進口商在換取外匯後90 天內完成進口商品入關手續。阿根廷貨幣為比索,2021年阿根廷比索與美元的平均匯率比年初下降了17.85%。阿根廷央行採取了大幅調整短期利率、嚴格的外匯管理等措施,並通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其債務再融資,意圖穩定匯市,遏制比索下跌。
保函相關法律風險
阿根廷屬於大陸法系國家,國家最高法律是國會制定的法律和國際條約。1853年頒佈的《憲法》是阿根廷法律體系的基礎。《憲法》和1993年頒佈的第1853號法令為保障外國人投資權利的提供了法律依據,與投資者有關的法律還有《商業公司法》《民法典》 和《商法典》等,此外,2015年阿根廷開始實施的基本法《民商法典》對投資經濟活動產生較大的影響。
見索即付保函在拉丁美洲的法律體系中是被廣泛接受的,《民商法典》第1810條至1814條中對其進行了規定。1810條明確單方保證受該條規定約束,“見索即付保函”以及其他方式明確發行人保證履行義務並承諾付款或支付特定利益的保證,無論付款人可能對受益人有何種例外或抗辯,即便付款人保留對受益人的追索權。實際上,阿根廷將見索即付款保函視為單邊業務,而非合同。此種可行性源于阿法律本身是承認單方面意願聲明的約束力,雖然這在大陸法系中不常見。《民商法典》第1814條明確這種單邊保證是不可撤銷的,除非在其設定行為中規定其可撤銷。阿根廷法律這幾點的規定與見索即付保函的國際慣例原則基本一致。
中明確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在違約或允許向擔保人提出索賠的期限之前,受益人因擔保而產生的權力不得與擔保相關的合同或關係分開轉讓;一旦事件發生或允許索賠的期限屆滿,受益人的權力即可轉讓,而不管其他任何關係;儘管如此,受讓人仍須承擔根據保函可能對受益人產生的追索的最終行為;如果有簡單、快速的方式可以證明受益人明顯欺詐或濫用權力,擔保人或付款人可以要求法官設定足夠的保證金,受益人在收款前必須支付保證金。各國法律對惡意、欺詐例外並不陌生,出於這個原因,阿根廷學者和法院判例都承認保函抽象性的限制方面存在爭議,這使得擔保人可以免於明確不當的執行。但這種例外必須滿足1810條的規定,是極為嚴重的情況,且無論如何均須按照標準進行評估。法典中要求提交的證據,必須為及時、迅速、充分、明確的證據,有必要評估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特別是要得出例外是合法的結論。在這些指導方針下,不能頑固堅守獨立保函的絕對獨立、自動和不可避免的執行,就好像它們是特權人物一般,與所有的正義格格不入,相反,偶然性亦不應作為不當和不合理延遲擔保人履約的藉口。
二十世紀初的阿根廷經濟危機及此後的國際投資仲裁危機使阿根廷政府面臨極大的挑戰。阿根廷最高法院曾以判例形式作出規定,阿根廷各級法院可以審核仲裁決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合憲性。卡特羅納案中仲裁庭做出裁決後,申請人向阿根廷最高法院上訴,最高院認為任何設涉及阿根廷公共政策的仲裁裁決若存在不合理、不合法、不和憲,則阿根廷有權撤銷該仲裁結果,該案中,最高院否定了仲裁結果。
阿根廷的允許外國投資者參與各種投資形式,諸如公司、合夥、合資、獨資、分支機搆、特許經營、代理機構或授權合約等形式。需注意的是,根據法令118/2017,在國內招標中,只有其住所在該國或其總部在該國,或在該國設有分支機搆並以此目的授權的機構中正式註冊的人,才可以作為投標人。
保函文本風險控制
(一)保函文本條款較為清晰
阿根廷法律及相關判例對獨立保函的獨立性、不可撤銷性充分認可,尊重國際慣例URDG758,但保函本身需明確獨立性。需要注意的是將保函定義為“見索即付”擔保(或“在第一次請求時”或類似要求)本身並不足以判定擔保人的義務是自主、與基本義務無關。如遇糾紛,當地法院更傾向於從保函整體條款設置判斷保函的獨立性。如果付款條款“第一次請求”附有擔保人承諾獨立或自主性的聲明,以及明確放棄由基本擔保關係或基本擔保關係引起的例外,則擔保的非附屬性質更加明確。應當儘量避免在保函引用合同條款,盡可能限制對基本關係的描述。總之在獨立保函中,銀行應盡可能避免模棱兩可的表述,規範擔保文本,避免影響保函的性質。
(二)適用當地法律。
保函大多適用阿根廷當地法律,關於仲裁的約定甚少。在S.A. Lito Gonella e Hijo ICFI c/Bisa seguros de Reaseguros S.A. y Otros s/Medida Precautoria案件中,法院作出裁決駁回擔保人的止付令申請。法院提到見索即付保函主體(通常為銀行或保險公司)為協力廠商提供擔保,承諾將憑藉受益人的索償聲明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擔保,並且通常放棄與之有關的任何例外或抗辯。分庭駁回止付令申請並解釋,因為止付令違背了商業運轉的基本價值,只有在債權人、受益人濫用權力、惡意或欺詐行為的情況下,才應放棄擔保的效力。分庭認為任何申請支付的擔保人必須證明執行擔保可能造成的損害迫在眉睫和不可彌補行。根據阿根廷多個類似判例可見,當地法院認可見索即付保函的獨立性,對例外的判定也較為嚴格,一般需存在明顯的欺詐,只有濫用或毫無根據的索賠才可能被擔保人拒絕付款。國外公司不瞭解阿根廷當地法律,尤其是近年實行的新法民商法典,且國外公司在境外訴訟中因地域等因素本已不佔優勢,很可能在產生糾紛、訴訟後限於被動局面。考慮到阿根廷當地對國際仲裁結果的認可度,企業在約定仲裁規則、適用法律時應儘量慎重。
保函風險控制建議
(一)銀企業層面風險控制
企業在阿根廷項目中應認真充分研究阿根廷法律,對業主的綜合實力全面評估。厘清業主資金來源、明確付款條件對企業境外業務安全發展尤為重要。企業可以採用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防範風險。銀行層面,為了更好避免保函操作風險給銀行帶來的損失,應加強保函後續風險管理,市場波動、履約情況、預付款資金專款專用及技術風險防範,強化保函各個角度的監管力度,確保擔保專案在全程監督中完成,即時追蹤把握業務風險。
(二)合理設置糾紛處理方案
鑒於歷年阿根廷法院推翻仲裁結果的案例,企業需慎重考慮採納適用何地法律、由何地的仲裁解決糾紛。爭議解決方式和地點的選擇關乎企業的切身利益,簽訂合同時應有法律人員協助把關,選擇對自身有利的爭議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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