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民事赔偿!投资者保护再进一大步
证券民事赔偿新规来了!
3月11日,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将违法行为人已缴纳的行政罚没款作退库处理,决了民事赔偿责任无法落实的积弊,合理落实《证券法》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同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对深入推进注册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具有多年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经验的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这个条款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推出的,顺应了投资者保护的需要。鉴于投资者保护的现实情况和可索赔金额较大,证券违法行为人的罚没款有时可能会不够分配,建议证监会系统将罚没款执行信息予以公开。”
罚没款优先承担民事赔偿
为了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针对的是证券违法行为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的情形。
当证券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受害投资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受害投资者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者调解书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才可申请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申请期限方面,该《规定》原则上要求是一年内。即受害投资者在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或者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若以上申请时间超过一年,则证监会不予受理。
申请金额方面,不得超过民事判决书所明确的赔偿金额,对证券违法行为人已履行部分不可重复提出申请。
如果出现多个受害投资者同时提交申请,且申请总额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总额时,根据受害投资者的申请额比例进行退付。
切实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往往先于民事判决作出,一些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大额行政罚没款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往往难以支付民事赔偿款,导致民事赔偿责任无法落实。
在2021年7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修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取消前置程序。
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意见,对解决相关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现实情况比较复杂,行政处罚先于民事判决作出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落实难问题仍然存在。
根据有关规定,缴入国库的罚没款作为预算收入,在财政部相关规定下可以进行退库,相关推库操作已有成熟经验。将违法行为人已缴纳的行政罚没款作退库处理,是落实《证券法》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可行性操作。因此,证监会联合财政部起草了上述规定。
明晰办理流程
与此同时,该《规定》明确了罚没款退付的完整办理流程:
首先,由受害投资者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随后,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受理、审核受害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向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了解、核实案件前期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情况。核实后,证监会按年度向财政部提出退库申请。
最后,当财政部审核通过时,将违法行为人有关罚没款退还至证监会账户。证监会收到退库资金后,及时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退付给受害投资者。证监会办理完退付手续后,将退付情况及时通报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并公示退付相关情况。
对于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继续履行相关罚没款缴纳义务,证监会应当继续履行收缴职责。
证监会表示,该《规定》的制定,标志着《证券法》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落地取得了新进展,对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体系,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更加坚实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