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登簽署行政命令要求“負責任地發展數字資產”
週三,拜登總統在白宮簽署了一項“關於確保負責任地發展數字資產”的行政命令。該命令要求聯邦政府對如何監管和發展數字資產展開一系列審查,並敦促聯儲會探索是否應創建屬於美國的數字貨幣體系。
根據白宮發佈的情況說明,該行政命令的主要措施包括:要求財政部和其他機構合作評估和制定與數字資產相關的政策以保護美國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鼓勵監管機構防範數字資產帶來的任何系統性金融風險;要求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識別和減輕數字資產帶來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並填補任何監管漏洞;要求商務部與其他政府部門合作建立框架,以推動美國在數位資產技術領域的競爭力和領導地位等。
而針對美國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體系,該命令則鼓勵聯儲會繼續對此進行研究、開發和評估工作,並制定一項“可以促進符合美國優先事項和民主價值觀”的計畫。
此外,拜登總統還在命令中要求聯邦部門就加密貨幣體系對金融穩定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如何防止加密貨幣用於金融犯罪,如何防止其逃避制裁等問題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解決機制。
白宮經濟委員會主任迪斯(Brian Deese)和國家安全顧問沙利文(Jake Sullivan)在一份聯合聲明中表示,拜登總統當天簽署的行政命令為美國建立了第一個全面的聯邦數字資產戰略。
聲明寫道:“這將有助於美國在國內外數位資產生態系統的創新和治理方面繼續發揮領導作用,以一種保護消費者的方式,同時符合我們的民主價值觀,並提高美國的全球競爭力。”
本月早些時候,包括參議員伊莉莎白·沃倫(Elizabeth Warren)在內的多位民主黨人曾要求財政部加強對加密貨幣的監管以防止俄羅斯利用其規避美國的制裁。
拜登總統的副國家安全顧問達利普·辛格(DaleepSingh)週三在接受採訪時否認該行政命令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限制俄羅斯。他強調說:“俄羅斯將無法通過轉向加密貨幣來彌補美國和歐洲業務的損失,而加密貨幣真的不是我們制裁的解決方案。”
央行數字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是一種數位形式的國家主權貨幣。目前全球已有超過100個國家在探索或者開展央行數字貨幣的示範專案。美國已有大約4000萬人參與加密貨幣的投資、交易和使用。2022年3月9日,美國總統小約瑟夫·R·拜登(Joseph R. Biden Jr.)簽發“關於確保數字資產負責任發展的總統令”(Executive Order on Ensuring Responsibl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Assets)。該總統令提出了數字資產的國家戰略,並確定了下列六大優先事項: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金融穩定;打擊違法金融活動;維持美國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的領導地位和經濟競爭力;金融包容;以及負責任的創新。
該總統令全文中譯本如下:
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法律賦予總統的權力,茲命令如下:
第1條 政策
金融服務的數位化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的進展已經推動數位資產市場取得明顯增長,並對消費者、投資者、企業的保護(包括資料隱私和安全)、金融穩定與系統性風險、犯罪、國家安全、踐行人權的能力、金融包容與公平、能源需求和氣候變化等產生深遠影響。非國家主體(non-state)發行的數字資產的總市值(combined market capitalization)已經從2016年11月的約140億美元增長到2021年11月的3萬億。各國貨幣當局正在探索,有的正在引入央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縮寫CBDCs)。
儘管包括數字資產在內的許多活動屬於國內法律和規章的調整範圍,而在這一領域美國已經成為全球領導者,但是數字資產及其相關創新的發展和應用,防範特定關鍵風險的控制措施存在的前後不一致性,要求聯邦政府形成統一的數字資產應對方案。推進負責任的金融創新、促進獲得安全和價格可承受的金融服務,通過公共支付系統的持續現代化等方式減少國內和國際資金轉移和支付的成本,事關美國的國家利益。我們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減少數字資產對下列事項帶來的風險: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保護,金融穩定和金融體系完整性,打擊和預防犯罪和違法金融活動,國家安全,踐行人權的能力,金融包容與公平,氣候變化和污染防治。
第2條 目標
美國有關數位資產的主要政策目標如下:
(a)我們必須保護美國境內的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如果不建立合適的保護措施,數字資產的獨特和多樣性特徵可能會給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帶來金融風險。在缺乏充分監督和標準的情況下,提供數位資產服務的企業可能無法做好保護敏感金融資料,保護有關客戶資產和資金等安排,或者投資相關風險的披露。大型數位資產交易所和交易平臺的網路安全和市場失靈已經導致數十億美元的損失。美國政府應當確保建立保護措施,促進數字資產負責任的發展,以保護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維護隱私,防範可能造成危害人權的武斷或者違法的監視。
(b)我們必須保護美國和全球金融穩定,降低系統風險。有的數位資產平臺和服務提供者規模迅速增長,複雜度也是快速提升,可能無法遵守合適的規章或者監督。數位資產發行人、交易所、交易平臺、仲介機構,他們的活動可能會增加對金融穩定造成的風險,如果合適的話,應當根據“相同企業,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一般原則,遵守調整傳統市場基礎設施和金融企業的規制或者監督標準。數字資產可以促進實現的新的特殊的用途和功能,可能會創造額外的經濟和金融風險,這就要求發展出一種規制進路以充分應對這些風險。
(c)我們必須降低數字資產濫用造成的違法金融和國家安全風險。數位資產可能產生明顯的違法金融風險,包括洗錢、網路犯罪和勒索病毒、麻醉品和人口販運,為恐怖主義和核武器生化武器擴散等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數字資產也可能會被作為一種工具,規避美國和其他國家的金融制裁。此外,儘管美國再制定數字資產監管國際標準以打擊洗錢和為恐怖主義活動提供資金方面是領導者,但是有的法域沒有很好或者根本不執行這些標準,會給美國和全球金融體系帶來違法的金融風險。有的法域尚未有效實施政府間金融行動任務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縮寫FATF)所制定的國際標準的缺陷,違法者,包括實施勒索病毒和其他網路犯罪的犯罪分子,常常利用這些法域的數字資產服務提供者進行洗錢活動,讓違法活動的收益變現。在那些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ML/CFT) 標準沒有得到有效實現的法域,數字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持續存在,讓違法金融無法得到有效管制。分散式金融系統、點對點(P2P)支付活動的增長,隱蔽的區塊鏈帳本讓違法金融活動不受管制,也會在將來增加市場和國家安全的風險。美國必須確保對現狀和將來的數字資產體系採取合理的管制手段,建立問責機制,以促進實現透明、隱私和安全的高標準——包括通過規制、治理和技術措施——遏制違法活動,保護和增強我們的國家安全工具的有效性。當數字資產被濫用或者用於違法活動,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時,按照美國的國家利益,我們就需要採取行動,通過規制、監督、執法行動,或者動用聯邦政府的其他權力,減少違法金融和國家安全風險。
(d)我們必須強化美國再全球金融體系和技術經濟競爭力的領導地位,包括通過負責任地發展支付方式創新和數位資產。數位資產和技術構成國際金融體系中新型支付和資金流動方式之基礎,美國的國家利益是確保美國保持在負責任開發和設計數位資產和技術領域處於前沿地位,特別是制定標準促進:民主價值,法治,隱私,保護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與數位平臺、舊有系統架構(legacy architecture)和國際支付體系的相容性。美國從美元、美國金融機制和市場在全球金融體系中扮演的核心作用中收穫巨大的經濟利益和國家利益。美國繼續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發揮領導作用,將讓美國維持金融方面的力量,促進美國的金融利益。
(e)我們必須促進公眾獲得安全和價格可承受的金融服務。許多美國人很少與銀行打交道,跨境資金轉移和支付的成本很高。促進負責任的創新以促進公眾,特別是對很少接受傳統銀行體系服務的美國人平等獲得金融服務,包括通過降低投資和國內外資金轉移和支付的成本,提高速度和安全性,促進更大範圍,更加成本有效地獲得金融產品和服務,這是美國重要的國家利益。美國的國家利益還在於確保全體人民公平享受金融創新的效益,同時減少金融創新的任何差別影響(disparate impacts)。
(f)我們必須支援可以促進數位資產負責任開發和應用的技術進步。不同數位資產的技術架構對於隱私、國家安全、金融系統的運行安全和穩健性、氣候變化、行使人權的能力,一級其他國家目標而言具有實質性的意義。美國的國家利益之一是確保數位資產技術和數位支付系統的開發、設計和實施遵循負責任的方式,包括隱私和架構的安全,整合防範違法利用(illicit exploitation)的特徵和控制手段,減少某些加密貨幣的挖礦行為可能造成的碳排放和環境污染。
第3條 協調
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the 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for National Security Affair s,縮寫 APNSA)和總統經濟政策助理(the 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for Economic Policy,縮寫APEP)應當通過2021年2月4日國家安全備忘錄(復興國家安全委員會系統)規定的跨部門程式(interagency process),協調行政分支採取必要行動以實施本命令。跨部門程式,必要時應當包括:國務卿、國防部長、司法部長、商務部長、勞工部長、能源部長、國土安全部門、環境保護局局長、管理預算局局長、國家情報總監、國內政策委員會主任、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資訊和規制事務辦公室主任、國家科學基金會主任、美國國際開發署署長。其他行政內閣部門和行政機關的代表和其他高級官員可以在必要時獲邀參加部門間會議,包括考慮到監管獨立性,美國聯邦儲備系統董事會、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聯邦貿易委員會、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貨幣監理官和其他聯邦規制機構。
第4條
與美國央行數字貨幣相關的政策和行動
(a)本屆政府有關美國央行數字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縮寫CBDC)的政策如下:
(i) 主權貨幣是運行良好的金融體系、宏觀經濟穩定政策和經濟增長的核心。本屆政府高度重視加強研發工作,以尋求設計和部署美國央行數位貨幣的各項方案。這些研發工作包括評估對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可能產生的收益和分析;金融穩定性和系統風險;支付體系;國家安全;行使人權的能力;金融包容和公平;以及為了啟動美國央行數位貨幣而需要採取的行動,如果這麼做被認為是符合美國國家利益的話。
(ii) 本屆政府認為有必要展示美國在有關央行數字貨幣的國際舞臺,以及有關央行數位貨幣的多國對話和示範專案上的領導地位和參與度。任何未來的美元支付體系都應當在設計上符合美國的優先事項(正如本命令第4條(a)(i)所列舉的),和民主價值,包括隱私保護、確保全球金融體系有著合理的透明、聯繫,以及平臺和架構的相容性或者必要時的可遷移性(transferability)。
(iii)美國央行數字貨幣可能具備支援高效、低成本交易的潛力,特別是對於跨國資金轉移和支付,以及促進更大範圍地接入金融體系,降低私人部門管理的數字資產存在的風險。美國的央行數位貨幣,如果可以與其他貨幣當局發行的央行數位貨幣相互相容,將會提高跨國支付的速度,降低成本,可能促進經濟增長,支持美國在國際金融體系中佔據核心地位,幫助保護美元在全球金融中扮演的獨特作用。但是,我們也需要考慮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風險和不利因素。我們應當重視定期評估不同設計方案的潛在收益和風險,以確保美國保持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領導地位。
(b)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180日內,財政部長經徵求國務卿、司法部長、商務部長、國土安全部長、管理預算局局長、國家情報總監,以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的首長,應當向總統提交一份有關貨幣和支付體系之未來的研究報告,其中包括推動廣泛採用數位資產的條件;技術創新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響這些結果,以及對美國金融體系的意義,支付體系的現代化和改革,經濟增長、金融包容和國家安全。該報告應當通過本命令第3條規定的跨部門程式進行協調。該報告應當根據美國央行數位貨幣的可能設計方案,包括對下列因素的分析:
(i)根據可能的設計選擇方案,分析美國央行數字貨幣對國家安全的潛在意義,包括對經濟增長和穩定性的意義;
(ii)美國央行數字貨幣對於金融包容可能具有的意義;
(iii)央行數字貨幣與私人部門管理的數字資產可能的聯繫;
(iv)各國主權機構和私人部門發行的貨幣情況,以及對美國金融體系和民主制度的意義;
(v)外國的央行數位貨幣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代現有的各種貨幣,並且以危害美國金融核心地位的方式改變支付體系;
(vi)對於國家安全和金融犯罪可能具有的意義,包括對違法融資風險、制裁風險,其他執法和國家安全利益,以及對人權的意義;
(vii)外國央行數字貨幣的增長對於美國國家利益整體影響的評估。
(c)鼓勵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繼續研究,並報告央行數字貨幣在多大程度上可能改變效率,降低現有和未來支付體系的成本,並且繼續評估美國央行數位貨幣的最佳形式,並且必要時制定聯邦儲備系統乃至整個聯邦政府行動的戰略規劃,在其中分析可能實施和啟動美國央行數位貨幣時可能需要採取的步驟和要求。同時鼓勵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根據潛在的設計方案,評估美國央行數字貨幣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強化或者阻礙貨幣政策作為宏觀經濟穩定工具有效運行的能力。
(d)司法部長在徵求財政部長和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意見後,應當:
(i) 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180日內,通過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APNSA)和總統經濟政策助理APEP向總統提交一份評估報告,分析如果發行美國央行數字貨幣被認為是必要而且符合國家利益的話,是否需要實施法律修改;
(ii)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210日內,通過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APNSA)和總統經濟政策助理(APEP)向總統提交一份相應的法律議案(legislative proposal),根據財政部長根據本命令第4條(b)規定提交的報告,以及聯邦儲備委員會根據本命令第4條(c)之要求形成的任何材料。
第5條 保護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的措施
(a)數位資產、數位資產交易所和交易平臺的利用增加,可能會讓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面臨更多諸如欺詐和盜竊等犯罪、其他違反法律或者規章的行為、銀行和資料洩露,不公平和濫用的行動或者實踐,以及其他網路安全時間的風險。數位資產使用的增加,各類社群的差別,也可能會對缺乏資訊的市場主體產生差異化的金融風險,或者擴大不平等。關鍵在於確保數字資產不會對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產生過度的風險,並且建立保障措施,以幫助推廣安全和價格可承受的金融服務。
(b)根據本命令第5條(a)所規定的目標:
(i)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180日內,財政部長,經徵求勞工部長和其他相關行政機關首長(必要時,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聯邦存款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等)的意見,向總統提交一份報告或者本命令第4條所規定之報告的節選,內容涉及開發和應用數位資產,改變金融市場和支付體系基礎設施對於美國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以及對公平經濟增長的意義。該報告應設一節論述推動廣泛應用不同類型數字資產的條件,以及這些增長對於美國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可能帶來的風險和機遇,包括聚焦技術創新可能如何影響這些努力,並且留意對最可能收到差別影響的群體可能產生的影響。該報告還應當提供政策建議,包括必要時為了保護美國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支援推廣安全和價格可承受金融服務而可能採取的立法或者規制行動。這份報告應當通過本命令第3條規定的跨部門程式進行協調。
(ii)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180日內,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the Director of the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和美國首席技術管(the Chief Technology Officer of the United States)應當經徵求財政部長、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和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的首長,向總統提交一份技術評估報告,提出為了促進和支援引入央行數位貨幣,相關行政機關有必要具備的技術基礎設施、能力和專業能力要求的建議。該評估報告應當具體說明不同設計方案的技術風險,包括與量子計算等新興技術和未來技術發展有關的風險。該評估報告還應當包括對聯邦政府活動中包含數字資產可能影響聯邦政府工作和政府服務提供的任何反思或者建議,包括對網路安全、客戶體驗和社會安全網項目可能帶來的風險和收益。該評估報告應當通過本命令第3條規定的跨部門程式進行協調。
(iii) 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180日內,司法部長經徵求財政部長、國土安全部長的意見,應當向總統提交報告,分析執法機關在偵查、調查和指控數字資產相關犯罪活動中的作用。該報告應當在必要時包括有關規章制定或者立法行動的建議。
(iv)鼓勵司法部長、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局長考慮數字資產增長可能對競爭政策產生的影響。
(v)鼓勵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局長在各自管轄權範圍內考慮隱私或者消費者保護措施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用於保護數位資產使用者以及是否需要採取額外措施。
(vi)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局長、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會主席、貨幣監理官在各自管轄權範圍內考慮投資者和市場保護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於消除數位資產的風險,以及是否需要採取額外措施。
(vii)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180日內,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經徵求財政部長、能源部長、環境保護局局長、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總統助理兼國家氣候顧問(the 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and National Climate Advisor),以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的首長之意見,向總統提交報告,分析分散式帳本技術和短期、中期和長期經濟和能源轉型之間的聯繫,這些技術阻礙或者促進國內外氣候變化應對行動的可能性;這些技術對於環境的影響。該報告應當通過本命令第3條規定的跨部門程式進行協調。該報告還應當分析加密貨幣的共識機制對能源使用的影響,包括研究潛在的減緩措施和替代共識機制,以及設計上可能需要的權衡。該報告應當具體分析:
(A)是否可以應用區塊鏈技術支援監督或者減緩氣候變化影響,例如溫室氣體排放、誰和其他自然或者環境資產的債務交換(exchanging of liabilities);
(B)對能源政策的影響,包括其與電網管理、可靠性、能效激勵和標準、能源供應來源等的關係。
(viii)在本命令第5條(b)(vii)規定之報告提交後一年內,科技正常的辦公室主任經徵求財政部長、能源部長、環境保護局局長、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和其他相關行政機關首長的意見,應當提交本命令第5條(b)(vii)規定之報告的更新版,包括如何解決此類報告中發現的任何知識鴻溝(knowledge gaps)。
第6條
促進金融穩定、減少系統風險和強化市場完整性的行動
(a)金融規制機構,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和聯邦銀行機構(Federal banking agencies),在金融體系內建立和監督保護措施,保障其完整性和促進穩定性中扮演關鍵性作用。2017年以來,財政部長已經召集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the 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評估數字資產的持續採用帶來的金融穩定風險和規制漏洞。聯邦政府必須評估並採取措施應對數字資產給金融穩定和金融市場完整性帶來的風險。
(b) 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210日內,財政部長應當召集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製作研究報告,列舉因為不同類型的數字資產帶來的具體的金融穩定風險和規制漏洞,並對解決這些風險提供建議。財政部長和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認為必要時,該報告應當考慮不同類型數位資產的具體特徵,並對發現的這些數字資產產生的金融穩定風險提供應對建議,包括新增或者調整規制以及制定新法律的任何建議。該報告應當考慮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各行政機關和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the 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之前所作分析和評估,必要時包括聯邦銀行機構正在進行的工作內容。
第7條
限制違法金融和相關國安及安全風險的行動
(a)數位資產為複雜的網路犯罪相關金融網路和活動提供了便利,包括通過勒索病毒實施的活動。金融活動中數字資產應用的增加,加大了洗錢、恐怖主義和核武器、生化武器擴散融資、欺詐和盜竊、腐敗行為等犯罪行為發生的風險。這些違法行為表明我們有必要繼續監督數字資產的使用,技術創新在多大程度上影響這些活動,以及探索通過規制、監督、公私參與、監督和執法措施減緩這些風險的機會。
(b)在向國會提交《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和其他違法活動的國家戰略》(the National Strategy for Combating Terrorist and Other Illicit Financing)之日起90日內,財政部長、國務卿、司法部長、商務部長、國土安全部長、管理預算局局長、國家情報總監和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的首長可以分別向總統通過定密或者未定密檔的形式向總統提交該戰略的補充附件,對加密貨幣、穩定幣(stablecoins)、央行數位貨幣等數位資產帶來的違法金融活動風險,以及違法行為主體利用數位資產的趨勢等問題提供新的觀點。
(c) 在向國會提交《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和其他違法活動的國家戰略》(the National Strategy for Combating Terrorist and Other Illicit Financing)之日起90日內,財政部長經徵求國務卿、司法部長、商務部長、國土安全部長、管理預算局局長、國家情報總監和其他相關行政機關首長的意見,應當根據該戰略的結論製作一份協調行動計畫,分析該戰略更新稿中提及的數字資產相關違法金融和國家安全風險的減緩措施。該行動計畫應當通過本命令第3條規定的跨部門程式進行協調。該行動計畫應當論述促進金融服務提供者遵守AML/CFT 規定有關數字資產活動義務中的執法和各類措施的作用。
(d) 在完成所有下列報告(《洗錢風險的國家評估》(the National Money Laundering Risk Assessment)、《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風險的國家評估》(the National Terrorist Financing Risk Assessment)、《資助核武器和生化武器擴散風險的國家評估》(the National Proliferation Financing Risk Assessment)以及更新版的《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和其他違法活動的國家戰略》)之日起120日內,財政部長應當通過本命令第3條規定的跨部門程式通知相關行政機關正在進行、擬議和未來計畫進行的為了應對數位資產用於資助違法活動之風險而進行規則制定的情況。財政部長在評估通過規章減緩此類風險時應當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並考慮他們的意見。
第8條
與促進國際合作和美國競爭力有關的政策和行動
(a)本人領導的政府在數字資產和金融創新領域加強國際合作和提高美國競爭力方面的政策如下:
(i)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常常是跨境的,因此需要公共當局之間的國際合作。這種合作對於維持較高的規制標準和提供公平競爭環境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不同法域之間的規制、監督和合規的不一致,將會創造套利機會,增加金融穩定和消費者、投資者、企業和市場保護的風險。其他國家在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ML/CFT)領域的監管、監督和合規工作的不充分,將會給美國調查經常跨境的違法數位資產交易流動帶來挑戰,勒索病毒支付和其他網路犯罪相關洗錢活動中也是如此。各國需要合作減少國際間資金轉移和支付體系存在的不足。
(ii)美國政府已經積極參與各種國際論壇,通過雙邊合作解決諸多此類問題,制定了穩健的議程在未來幾年推進這些工作。在美國擔任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主席國期間,美國領導制定和採納了第一批數字資產國際標準。美國必須繼續與國際夥伴合作制定數位支付架構的開發和相容性標準,確保任何新的資金轉移和支付系統符合美國價值觀和法律要求。
(iii)美國擔任2020年的七國集團會議主席國期間,美國成立了七國集團數字支付專家組(the G7 Digital Payments Experts Group)來討論央行數字貨幣、穩定幣和其他數字支付問題。七國集團的報告列出了央行數字貨幣的一系列政策原則,這為制定各國探索和開發央行數位貨幣應當遵行的指南作出了重要貢獻。儘管央行數字貨幣是由各國中央銀行發行,但是支持性的基礎設施可能會同時涉及公共和私人參與主體。七國集團的研究報告強調指出,任何央行數字貨幣都應當建立在七國集團一直以來致力推動的透明、法治、穩健的經濟治理以及促進競爭和創新等基礎之上。
(iv)美國繼續支持二十國集團應對跨境資金轉移和支付中存在的挑戰和摩擦問題的路線路,這項工作包括對現有的跨境資金轉移和支付系統的改進、央行數位貨幣設計的國際維度和對穩定幣進行完善規制的可能性,目前仍在進行之中。國際性的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以及標準制定機構,正在領導開展有關穩定幣、跨境資金轉移和支付和其他數字資產和支付的國際維度相關的工作,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繼續領導制定數字資產的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ML/CFT)標準。此類國際工作應當繼續解決數字資產帶來的所有各種類型的問題和挑戰,包括金融穩定性、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風險,洗錢、資助恐怖主義、資助核武器和生化武器擴散、規避制裁和其他違法活動。
(v)本人領導的政府將會更加重視這些主題,通過七國集團、二十國集團、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和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等論壇擴大與我們關鍵國際夥伴的合作。本人領導的政府將會支持正在進行的國際工作,必要時,採取更多措施推進制定和實施整體性的(holistic)標準,實施合作和協調、資訊共用。關於數字資產,本人領導的政府將會尋求確保我們的核心民主價值觀得到尊重,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受到保護;合理的全球金融體系連接和平臺、基礎設施的相容性得到保持,全球金融體系和國際貨幣體系的安全性得到保持。
(b)為了推進本命令第8條(a)所規定的政策,
(i) 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120日內,財政部長經徵求國務卿、商務部長、國際開發署署長和其他相關行政機關首長的意見,應當制定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同行建立跨部門合作的框架,在必要時,調整、更新或者增強採用數位資產使用和交易相關的全球性原則和標準,促進開發符合美國價值觀和法律要求的數位資產和央行數位貨幣。這一框架應當通過本命令第3條規定的跨部門程式進行協調。這一框架應當包括具體和區分優先層次的工作任務和傳達協調一致的資訊;與外國夥伴的部門間合作和活動,例如對外援助和能力建設專案和協調全球性合規行動;以及採取全政府範圍的行動促進國際原則、標準和最佳實踐。這一框架應當反映財政部長和金融監管機構在相關國際金融標準制定機構中正在扮演的領導地位,並且應當提升美國在技術標準制定機構和其他國際論壇中的參與度,以促進開發符合美國價值觀的數位資產和央行數位貨幣技術。
(ii) 在按照本命令第8條(b)(i)之要求建立該框架之日起一年內,財政部長經徵求國務卿、商務部長、管理預算局局長、國際開發署署長和其他行政機關首長,必要時應當向總統提交報告,分析基於該框架採取的優先事項行動及其有效性。該報告應當通過本命令第3條規定的跨部門程式進行協調。
(iii) 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180日內,商務部長經徵求國務卿、財政部長和其他相關行政機關首長的意見,應當建立一個增強美國在數位資產技術領域增加經濟競爭力和利用該技術的框架。該框架應當通過本命令第3條規定的跨部門程式進行協調。
(iv) 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90日內,司法部長經徵求國務卿、財政部長、國土安全部長的意見,應當向總統提交報告,分析如何加強數字資產相關犯罪活動的偵查、調查和公訴領域的國際執法合作。
第9條 定義
在本命令中,
(a)區塊鏈(blockchain),是指一種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ies),其中資料通過生成經驗證的交易或者資訊之數位帳本的網路,在網路參與各方之間進行分享,並且通常是利用加密技術連結資料以保持帳本的完整性、執行所有權或者價值的轉移等功能。
(b)央行數字貨幣(CBDC),是指一種數字貨幣或者貨幣價值形式,以國家記帳單位(unit of account)計價,是中央銀行的直接負債。
(c)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ies),是指一種數位資產,可以作為交易媒介,其生成和所有權記錄是通過依賴區塊鏈等加密技術的分散式帳本技術支援。
(d)數位資產(digital assets),是指所有央行數位貨幣,而不論其使用何種技術;其他價值代表方式(representations of value);金融資產和工具;用於實現支付或者投資,傳輸或者交換資金的債權;通過分散式帳本技術以數位形式發行或者代表的貨幣等價物。例如,數位資產包括加密貨幣、穩定幣和央行數位貨幣。無論採用何種標籤,數位資產可能屬於證券、商品、衍生品或者其他金融產品。數位資產可以通過集中式和分散式金融平臺等數位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或者通過點對點技術進行交易。
(e)穩定幣(stablecoins),是指一種加密貨幣,其使用的機制是以維持穩定價值為目標,例如將幣值釘住特定貨幣、資產或者資產池(pool of assets),或者為了穩定價值而通過演算法根據需求變化控制供應以回應需求變化,從而穩定幣值。
第10條 一般規定
(a)本行政命令不應產生以下損害或其它影響:
(i)法律授予內閣部門或行政機關、行政機關首長的職權。
(ii)管理和預算辦公室行使提出關於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的權利。
(b)實施本行政命令時,應與其他生效的法律一致,並合理利用經費。
(c)本行政命令無意創設或實際創設當事人在法律上可以對合眾國及其內閣部門、行政機關、實體機構(entities)、官員、雇員或者代理人(agent),或者其他人要求實施實質上的或者程式上的權利或者利益。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