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拜登总统在白宫签署了一项“关于确保负责任地发展数字资产”的行政命令。该命令要求联邦政府对如何监管和发展数字资产展开一系列审查,并敦促联储会探索是否应创建属于美国的数字货币体系。
根据白宫发布的情况说明,该行政命令的主要措施包括:要求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合作评估和制定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政策以保护美国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鼓励监管机构防范数字资产带来的任何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求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识别和减轻数字资产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填补任何监管漏洞;要求商务部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建立框架,以推动美国在数字资产技术领域的竞争力和领导地位等。
而针对美国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体系,该命令则鼓励联储会继续对此进行研究、开发和评估工作,并制定一项“可以促进符合美国优先事项和民主价值观”的计划。
此外,拜登总统还在命令中要求联邦部门就加密货币体系对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如何防止加密货币用于金融犯罪,如何防止其逃避制裁等问题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
白宫经济委员会主任迪斯(Brian Deese)和国家安全顾问沙利文(Jake Sullivan)在一份联合声明中表示,拜登总统当天签署的行政命令为美国建立了第一个全面的联邦数字资产战略。
声明写道:“这将有助于美国在国内外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创新和治理方面继续发挥领导作用,以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方式,同时符合我们的民主价值观,并提高美国的全球竞争力。”
本月早些时候,包括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在内的多位民主党人曾要求财政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监管以防止俄罗斯利用其规避美国的制裁。
拜登总统的副国家安全顾问达利普·辛格(DaleepSingh)周三在接受采访时否认该行政命令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限制俄罗斯。他强调说:“俄罗斯将无法通过转向加密货币来弥补美国和欧洲业务的损失,而加密货币真的不是我们制裁的解决方案。”
央行数字货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是一种数字形式的国家主权货币。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在探索或者开展央行数字货币的示范项目。美国已有大约4000万人参与加密货币的投资、交易和使用。2022年3月9日,美国总统小约瑟夫·R·拜登(Joseph R. Biden Jr.)签发“关于确保数字资产负责任发展的总统令”(Executive Order on Ensuring Responsibl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Assets)。该总统令提出了数字资产的国家战略,并确定了下列六大优先事项: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金融稳定;打击违法金融活动;维持美国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领导地位和经济竞争力;金融包容;以及负责任的创新。
该总统令全文中译本如下: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总统的权力,兹命令如下:
金融服务的数字化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的进展已经推动数字资产市场取得明显增长,并对消费者、投资者、企业的保护(包括数据隐私和安全)、金融稳定与系统性风险、犯罪、国家安全、践行人权的能力、金融包容与公平、能源需求和气候变化等产生深远影响。非国家主体(non-state)发行的数字资产的总市值(combined market capitalization)已经从2016年11月的约140亿美元增长到2021年11月的3万亿。各国货币当局正在探索,有的正在引入央行数字货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缩写CBDCs)。
尽管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许多活动属于国内法律和规章的调整范围,而在这一领域美国已经成为全球领导者,但是数字资产及其相关创新的发展和应用,防范特定关键风险的控制措施存在的前后不一致性,要求联邦政府形成统一的数字资产应对方案。推进负责任的金融创新、促进获得安全和价格可承受的金融服务,通过公共支付系统的持续现代化等方式减少国内和国际资金转移和支付的成本,事关美国的国家利益。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减少数字资产对下列事项带来的风险: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保护,金融稳定和金融体系完整性,打击和预防犯罪和违法金融活动,国家安全,践行人权的能力,金融包容与公平,气候变化和污染防治。
美国有关数字资产的主要政策目标如下:
(a)我们必须保护美国境内的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如果不建立合适的保护措施,数字资产的独特和多样性特征可能会给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带来金融风险。在缺乏充分监督和标准的情况下,提供数字资产服务的企业可能无法做好保护敏感金融数据,保护有关客户资产和资金等安排,或者投资相关风险的披露。大型数字资产交易所和交易平台的网络安全和市场失灵已经导致数十亿美元的损失。美国政府应当确保建立保护措施,促进数字资产负责任的发展,以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维护隐私,防范可能造成危害人权的武断或者违法的监视。(b)我们必须保护美国和全球金融稳定,降低系统风险。有的数字资产平台和服务提供商规模迅速增长,复杂度也是快速提升,可能无法遵守合适的规章或者监督。数字资产发行人、交易所、交易平台、中介机构,他们的活动可能会增加对金融稳定造成的风险,如果合适的话,应当根据“相同企业,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一般原则,遵守调整传统市场基础设施和金融企业的规制或者监督标准。数字资产可以促进实现的新的特殊的用途和功能,可能会创造额外的经济和金融风险,这就要求发展出一种规制进路以充分应对这些风险。(c)我们必须降低数字资产滥用造成的违法金融和国家安全风险。数字资产可能产生明显的违法金融风险,包括洗钱、网络犯罪和勒索病毒、麻醉品和人口贩运,为恐怖主义和核武器生化武器扩散等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数字资产也可能会被作为一种工具,规避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制裁。此外,尽管美国再制定数字资产监管国际标准以打击洗钱和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金方面是领导者,但是有的法域没有很好或者根本不执行这些标准,会给美国和全球金融体系带来违法的金融风险。有的法域尚未有效实施政府间金融行动任务小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缩写FATF)所制定的国际标准的缺陷,违法者,包括实施勒索病毒和其他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这些法域的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洗钱活动,让违法活动的收益变现。在那些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AML/CFT) 标准没有得到有效实现的法域,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持续存在,让违法金融无法得到有效管制。分布式金融系统、点对点(P2P)支付活动的增长,隐蔽的区块链账本让违法金融活动不受管制,也会在将来增加市场和国家安全的风险。美国必须确保对现状和将来的数字资产体系采取合理的管制手段,建立问责机制,以促进实现透明、隐私和安全的高标准——包括通过规制、治理和技术措施——遏制违法活动,保护和增强我们的国家安全工具的有效性。当数字资产被滥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时,按照美国的国家利益,我们就需要采取行动,通过规制、监督、执法行动,或者动用联邦政府的其他权力,减少违法金融和国家安全风险。(d)我们必须强化美国再全球金融体系和技术经济竞争力的领导地位,包括通过负责任地发展支付方式创新和数字资产。数字资产和技术构成国际金融体系中新型支付和资金流动方式之基础,美国的国家利益是确保美国保持在负责任开发和设计数字资产和技术领域处于前沿地位,特别是制定标准促进:民主价值,法治,隐私,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与数字平台、旧有系统架构(legacy architecture)和国际支付体系的兼容性。美国从美元、美国金融机制和市场在全球金融体系中扮演的核心作用中收获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利益。美国继续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将让美国维持金融方面的力量,促进美国的金融利益。(e)我们必须促进公众获得安全和价格可承受的金融服务。许多美国人很少与银行打交道,跨境资金转移和支付的成本很高。促进负责任的创新以促进公众,特别是对很少接受传统银行体系服务的美国人平等获得金融服务,包括通过降低投资和国内外资金转移和支付的成本,提高速度和安全性,促进更大范围,更加成本有效地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这是美国重要的国家利益。美国的国家利益还在于确保全体人民公平享受金融创新的效益,同时减少金融创新的任何差别影响(disparate impacts)。(f)我们必须支持可以促进数字资产负责任开发和应用的技术进步。不同数字资产的技术架构对于隐私、国家安全、金融系统的运行安全和稳健性、气候变化、行使人权的能力,一级其他国家目标而言具有实质性的意义。美国的国家利益之一是确保数字资产技术和数字支付系统的开发、设计和实施遵循负责任的方式,包括隐私和架构的安全,整合防范违法利用(illicit exploitation)的特征和控制手段,减少某些加密货币的挖矿行为可能造成的碳排放和环境污染。
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the 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for National Security Affair s,缩写 APNSA)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the 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for Economic Policy,缩写APEP) 应当通过2021年2月4日国家安全备忘录(复兴国家安全委员会系统)规定的跨部门程序(interagency process),协调行政分支采取必要行动以实施本命令。跨部门程序,必要时应当包括:国务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商务部长、劳工部长、能源部长、国土安全部门、环境保护局局长、管理预算局局长、国家情报总监、国内政策委员会主任、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信息和规制事务办公室主任、国家科学基金会主任、美国国际开发署署长。其他行政内阁部门和行政机关的代表和其他高级官员可以在必要时获邀参加部门间会议,包括考虑到监管独立性,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董事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官和其他联邦规制机构。
(a)本届政府有关美国央行数字货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缩写CBDC)的政策如下:(i) 主权货币是运行良好的金融体系、宏观经济稳定政策和经济增长的核心。本届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研发工作,以寻求设计和部署美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各项方案。这些研发工作包括评估对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可能产生的收益和分析;金融稳定性和系统风险;支付体系;国家安全;行使人权的能力;金融包容和公平;以及为了启动美国央行数字货币而需要采取的行动,如果这么做被认为是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话。(ii) 本届政府认为有必要展示美国在有关央行数字货币的国际舞台,以及有关央行数字货币的多国对话和示范项目上的领导地位和参与度。任何未来的美元支付体系都应当在设计上符合美国的优先事项(正如本命令第4条(a)(i)所列举的),和民主价值,包括隐私保护、确保全球金融体系有着合理的透明、联系,以及平台和架构的兼容性或者必要时的可迁移性(transferability)。(iii)美国央行数字货币可能具备支持高效、低成本交易的潜力,特别是对于跨国资金转移和支付,以及促进更大范围地接入金融体系,降低私人部门管理的数字资产存在的风险。美国的央行数字货币,如果可以与其他货币当局发行的央行数字货币相互兼容,将会提高跨国支付的速度,降低成本,可能促进经济增长,支持美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帮助保护美元在全球金融中扮演的独特作用。但是,我们也需要考虑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和不利因素。我们应当重视定期评估不同设计方案的潜在收益和风险,以确保美国保持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领导地位。(b)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日内,财政部长经征求国务卿、司法部长、商务部长、国土安全部长、管理预算局局长、国家情报总监,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首长,应当向总统提交一份有关货币和支付体系之未来的研究报告,其中包括推动广泛采用数字资产的条件;技术创新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这些结果,以及对美国金融体系的意义,支付体系的现代化和改革,经济增长、金融包容和国家安全。该报告应当通过本命令第3条规定的跨部门程序进行协调。该报告应当根据美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可能设计方案,包括对下列因素的分析:(i)根据可能的设计选择方案,分析美国央行数字货币对国家安全的潜在意义,包括对经济增长和稳定性的意义;(ii)美国央行数字货币对于金融包容可能具有的意义;(iii)央行数字货币与私人部门管理的数字资产可能的联系;(iv)各国主权机构和私人部门发行的货币情况,以及对美国金融体系和民主制度的意义;(v)外国的央行数字货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代现有的各种货币,并且以危害美国金融核心地位的方式改变支付体系;(vi)对于国家安全和金融犯罪可能具有的意义,包括对违法融资风险、制裁风险,其他执法和国家安全利益,以及对人权的意义;(vii)外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增长对于美国国家利益整体影响的评估。(c)鼓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继续研究,并报告央行数字货币在多大程度上可能改变效率,降低现有和未来支付体系的成本,并且继续评估美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最佳形式,并且必要时制定联邦储备系统乃至整个联邦政府行动的战略规划,在其中分析可能实施和启动美国央行数字货币时可能需要采取的步骤和要求。同时鼓励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根据潜在的设计方案,评估美国央行数字货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强化或者阻碍货币政策作为宏观经济稳定工具有效运行的能力。(d)司法部长在征求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意见后,应当:(i)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日内,通过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APNSA)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APEP向总统提交一份评估报告,分析如果发行美国央行数字货币被认为是必要而且符合国家利益的话,是否需要实施法律修改;(ii)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210日内,通过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APNSA)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APEP)向总统提交一份相应的法律议案(legislative proposal),根据财政部长根据本命令第4条(b)规定提交的报告,以及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本命令第4条(c)之要求形成的任何材料。
(a)数字资产、数字资产交易所和交易平台的利用增加,可能会让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面临更多诸如欺诈和盗窃等犯罪、其他违反法律或者规章的行为、银行和数据泄露,不公平和滥用的行动或者实践,以及其他网络安全时间的风险。数字资产使用的增加,各类社群的差别,也可能会对缺乏信息的市场主体产生差异化的金融风险,或者扩大不平等。关键在于确保数字资产不会对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产生过度的风险,并且建立保障措施,以帮助推广安全和价格可承受的金融服务。
(i)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日内,财政部长,经征求劳工部长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首长(必要时,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存款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的意见,向总统提交一份报告或者本命令第4条所规定之报告的节选,内容涉及开发和应用数字资产,改变金融市场和支付体系基础设施对于美国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以及对公平经济增长的意义。该报告应设一节论述推动广泛应用不同类型数字资产的条件,以及这些增长对于美国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机遇,包括聚焦技术创新可能如何影响这些努力,并且留意对最可能收到差别影响的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该报告还应当提供政策建议,包括必要时为了保护美国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支持推广安全和价格可承受金融服务而可能采取的立法或者规制行动。这份报告应当通过本命令第3条规定的跨部门程序进行协调。(ii)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日内,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the Director of the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和美国首席技术管(the Chief Technology Officer of the United States) 应当经征求财政部长、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首长,向总统提交一份技术评估报告,提出为了促进和支持引入央行数字货币,相关行政机关有必要具备的技术基础设施、能力和专业能力要求的建议。该评估报告应当具体说明不同设计方案的技术风险,包括与量子计算等新兴技术和未来技术发展有关的风险。该评估报告还应当包括对联邦政府活动中包含数字资产可能影响联邦政府工作和政府服务提供的任何反思或者建议,包括对网络安全、客户体验和社会安全网项目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收益。该评估报告应当通过本命令第3条规定的跨部门程序进行协调。(iii)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日内,司法部长经征求财政部长、国土安全部长的意见,应当向总统提交报告,分析执法机关在侦查、调查和指控数字资产相关犯罪活动中的作用。该报告应当在必要时包括有关规章制定或者立法行动的建议。(iv)鼓励司法部长、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局长考虑数字资产增长可能对竞争政策产生的影响。(v)鼓励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局长在各自管辖权范围内考虑隐私或者消费者保护措施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用于保护数字资产用户以及是否需要采取额外措施。(vi)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局长、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主席、货币监理官在各自管辖权范围内考虑投资者和市场保护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于消除数字资产的风险,以及是否需要采取额外措施。(vii)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日内,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经征求财政部长、能源部长、环境保护局局长、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总统助理兼国家气候顾问(the 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and National Climate Advisor),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首长之意见,向总统提交报告,分析分布式账本技术和短期、中期和长期经济和能源转型之间的联系,这些技术阻碍或者促进国内外气候变化应对行动的可能性;这些技术对于环境的影响。该报告应当通过本命令第3条规定的跨部门程序进行协调。该报告还应当分析加密货币的共识机制对能源使用的影响,包括研究潜在的减缓措施和替代共识机制,以及设计上可能需要的权衡。该报告应当具体分析:(A)是否可以应用区块链技术支持监督或者减缓气候变化影响,例如温室气体排放、谁和其他自然或者环境资产的债务交换(exchanging of liabilities);(B)对能源政策的影响,包括其与电网管理、可靠性、能效激励和标准、能源供应来源等的关系。(viii)在本命令第5条(b)(vii)规定之报告提交后一年内,科技正常的办公室主任经征求财政部长、能源部长、环境保护局局长、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首长的意见,应当提交本命令第5条(b)(vii)规定之报告的更新版,包括如何解决此类报告中发现的任何知识鸿沟(knowledge gaps)。
第6条
促进金融稳定、减少系统风险和强化市场完整性的行动
(a)金融规制机构,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和联邦银行机构(Federal banking agencies),在金融体系内建立和监督保护措施,保障其完整性和促进稳定性中扮演关键性作用。2017年以来,财政部长已经召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the 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评估数字资产的持续采用带来的金融稳定风险和规制漏洞。联邦政府必须评估并采取措施应对数字资产给金融稳定和金融市场完整性带来的风险。(b)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210日内,财政部长应当召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制作研究报告,列举因为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带来的具体的金融稳定风险和规制漏洞,并对解决这些风险提供建议。财政部长和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该报告应当考虑不同类型数字资产的具体特征,并对发现的这些数字资产产生的金融稳定风险提供应对建议,包括新增或者调整规制以及制定新法律的任何建议。该报告应当考虑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各行政机关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the 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之前所作分析和评估,必要时包括联邦银行机构正在进行的工作内容。
(a)数字资产为复杂的网络犯罪相关金融网络和活动提供了便利,包括通过勒索病毒实施的活动。金融活动中数字资产应用的增加,加大了洗钱、恐怖主义和核武器、生化武器扩散融资、欺诈和盗窃、腐败行为等犯罪行为发生的风险。这些违法行为表明我们有必要继续监督数字资产的使用,技术创新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这些活动,以及探索通过规制、监督、公私参与、监督和执法措施减缓这些风险的机会。(b)在向国会提交《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和其他违法活动的国家战略》(the National Strategy for Combating Terrorist and Other Illicit Financing)之日起90日内,财政部长、国务卿、司法部长、商务部长、国土安全部长、管理预算局局长、国家情报总监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首长可以分别向总统通过定密或者未定密文件的形式向总统提交该战略的补充附件,对加密货币、稳定币(stablecoins)、央行数字货币等数字资产带来的违法金融活动风险,以及违法行为主体利用数字资产的趋势等问题提供新的观点。(c) 在向国会提交《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和其他违法活动的国家战略》(the National Strategy for Combating Terrorist and Other Illicit Financing)之日起90日内,财政部长经征求国务卿、司法部长、商务部长、国土安全部长、管理预算局局长、国家情报总监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首长的意见,应当根据该战略的结论制作一份协调行动计划,分析该战略更新稿中提及的数字资产相关违法金融和国家安全风险的减缓措施。该行动计划应当通过本命令第3条规定的跨部门程序进行协调。该行动计划应当论述促进金融服务提供商遵守AML/CFT 规定有关数字资产活动义务中的执法和各类措施的作用。(d) 在完成所有下列报告(《洗钱风险的国家评估》(the National Money Laundering Risk Assessment)、《资助恐怖主义活动风险的国家评估》(the National Terrorist Financing Risk Assessment)、《资助核武器和生化武器扩散风险的国家评估》(the National Proliferation Financing Risk Assessment)以及更新版的《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和其他违法活动的国家战略》)之日起120日内,财政部长应当通过本命令第3条规定的跨部门程序通知相关行政机关正在进行、拟议和未来计划进行的为了应对数字资产用于资助违法活动之风险而进行规则制定的情况。财政部长在评估通过规章减缓此类风险时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考虑他们的意见。
(a)本人领导的政府在数字资产和金融创新领域加强国际合作和提高美国竞争力方面的政策如下:(i)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常常是跨境的,因此需要公共当局之间的国际合作。这种合作对于维持较高的规制标准和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不同法域之间的规制、监督和合规的不一致,将会创造套利机会,增加金融稳定和消费者、投资者、企业和市场保护的风险。其他国家在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AML/CFT)领域的监管、监督和合规工作的不充分,将会给美国调查经常跨境的违法数字资产交易流动带来挑战,勒索病毒支付和其他网络犯罪相关洗钱活动中也是如此。各国需要合作减少国际间资金转移和支付体系存在的不足。(ii)美国政府已经积极参与各种国际论坛,通过双边合作解决诸多此类问题,制定了稳健的议程在未来几年推进这些工作。在美国担任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主席国期间,美国领导制定和采纳了第一批数字资产国际标准。美国必须继续与国际伙伴合作制定数字支付架构的开发和兼容性标准,确保任何新的资金转移和支付系统符合美国价值观和法律要求。(iii)美国担任2020年的七国集团会议主席国期间,美国成立了七国集团数字支付专家组(the G7 Digital Payments Experts Group)来讨论央行数字货币、稳定币和其他数字支付问题。七国集团的报告列出了央行数字货币的一系列政策原则,这为制定各国探索和开发央行数字货币应当遵行的指南作出了重要贡献。尽管央行数字货币是由各国中央银行发行,但是支持性的基础设施可能会同时涉及公共和私人参与主体。七国集团的研究报告强调指出,任何央行数字货币都应当建立在七国集团一直以来致力推动的透明、法治、稳健的经济治理以及促进竞争和创新等基础之上。(iv)美国继续支持二十国集团应对跨境资金转移和支付中存在的挑战和摩擦问题的路线路,这项工作包括对现有的跨境资金转移和支付系统的改进、央行数字货币设计的国际维度和对稳定币进行完善规制的可能性,目前仍在进行之中。国际性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以及标准制定机构,正在领导开展有关稳定币、跨境资金转移和支付和其他数字资产和支付的国际维度相关的工作,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继续领导制定数字资产的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AML/CFT)标准。此类国际工作应当继续解决数字资产带来的所有各种类型的问题和挑战,包括金融稳定性、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风险,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资助核武器和生化武器扩散、规避制裁和其他违法活动。(v)本人领导的政府将会更加重视这些主题,通过七国集团、二十国集团、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等论坛扩大与我们关键国际伙伴的合作。本人领导的政府将会支持正在进行的国际工作,必要时,采取更多措施推进制定和实施整体性的(holistic)标准,实施合作和协调、信息共享。关于数字资产,本人领导的政府将会寻求确保我们的核心民主价值观得到尊重,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受到保护;合理的全球金融体系连接和平台、基础设施的兼容性得到保持,全球金融体系和国际货币体系的安全性得到保持。(i)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20日内,财政部长经征求国务卿、商务部长、国际开发署署长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首长的意见,应当制定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同行建立跨部门合作的框架,在必要时,调整、更新或者增强采用数字资产使用和交易相关的全球性原则和标准,促进开发符合美国价值观和法律要求的数字资产和央行数字货币。这一框架应当通过本命令第3条规定的跨部门程序进行协调。这一框架应当包括具体和区分优先层次的工作任务和传达协调一致的信息;与外国伙伴的部门间合作和活动,例如对外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和协调全球性合规行动;以及采取全政府范围的行动促进国际原则、标准和最佳实践。这一框架应当反映财政部长和金融监管机构在相关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中正在扮演的领导地位,并且应当提升美国在技术标准制定机构和其他国际论坛中的参与度,以促进开发符合美国价值观的数字资产和央行数字货币技术。(ii) 在按照本命令第8条(b)(i)之要求建立该框架之日起一年内,财政部长经征求国务卿、商务部长、管理预算局局长、国际开发署署长和其他行政机关首长,必要时应当向总统提交报告,分析基于该框架采取的优先事项行动及其有效性。该报告应当通过本命令第3条规定的跨部门程序进行协调。(iii)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日内,商务部长经征求国务卿、财政部长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首长的意见,应当建立一个增强美国在数字资产技术领域增加经济竞争力和利用该技术的框架。该框架应当通过本命令第3条规定的跨部门程序进行协调。(iv)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90日内,司法部长经征求国务卿、财政部长、国土安全部长的意见,应当向总统提交报告,分析如何加强数字资产相关犯罪活动的侦查、调查和公诉领域的国际执法合作。
在本命令中,
(a)区块链(blockchain),是指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ies),其中数据通过生成经验证的交易或者信息之数字账本的网络,在网络参与各方之间进行分享,并且通常是利用加密技术链接数据以保持账本的完整性、执行所有权或者价值的转移等功能。(b)央行数字货币(CBDC),是指一种数字货币或者货币价值形式,以国家记账单位(unit of account)计价,是中央银行的直接负债。(c)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ies),是指一种数字资产,可以作为交易媒介,其生成和所有权记录是通过依赖区块链等加密技术的分布式账本技术支持。(d)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是指所有央行数字货币,而不论其使用何种技术;其他价值代表方式(representations of value);金融资产和工具;用于实现支付或者投资,传输或者交换资金的债权;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以数字形式发行或者代表的货币等价物。例如,数字资产包括加密货币、稳定币和央行数字货币。无论采用何种标签,数字资产可能属于证券、商品、衍生品或者其他金融产品。数字资产可以通过集中式和分布式金融平台等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或者通过点对点技术进行交易。(e)稳定币(stablecoins),是指一种加密货币,其使用的机制是以维持稳定价值为目标,例如将币值钉住特定货币、资产或者资产池(pool of assets),或者为了稳定价值而通过算法根据需求变化控制供应以回应需求变化,从而稳定币值。
(i)法律授予内阁部门或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首长的职权。(ii)管理和预算办公室行使提出关于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的权利。(b)实施本行政命令时,应与其他生效的法律一致,并合理利用经费。(c)本行政命令无意创设或实际创设当事人在法律上可以对合众国及其内阁部门、行政机关、实体机构(entities)、官员、雇员或者代理人(agent),或者其他人要求实施实质上的或者程序上的权利或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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