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早期的金融与房地产:仁济和保险与积余公司
作者 | 贺沛
首发 | PPP产业大讲堂(ID:PPPCYDJT)
阴谋与利润:历史变迁中的招商局 (四十六)——招商局早期的金融与房地产:仁济和保险与积余公司
早在轮船招商局尚在筹备阶段,李鸿章就已对保险事业做了规划,正如在《试办招商轮船折》中所提及的“设局招商……现已购集坚捷轮船三只。所有津沪应需栈房码头,及保险股份事宜,海运米数等项,均办有头绪。”1875年11月轮船招商局发起设立保险招商局,正是按照李鸿章的规划思路而进行的反映。名称叫“保险招商局”,更恰恰反映了轮船即是保险的理念。
此后1876年8月仁和保险公司、1878年4月济和保险公司的相继设立,使招商局属下同时存有三个保险企业。这在近代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事情。这三家保险公司,在1882年7月合并成仁和与济和两家,资本总额也扩大到一百万两,与招商局相比毫无逊色。要知道,招商局是到1881年才勉强募足一百万两的资本额,1882年只不过乘势扩大到二百万两而已。
1886年2月,仁和、济和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从数量上而言,三变一,但质量上与前并无区别。无论是三家时代,还是一家时期,它都是招商局的附属企业。除了股份不同,其他均由招商局一并兼理。从这一意义上说,招商局左手是轮船业务,右手是保险业务。用当时人的话来讲,“夫轮船与保险,事属两歧,而实则归于一本,有如许保险生意,则必有如许轮船生意。”招商局的金融保险属性得到极好地展现。
1928年5月仁济和保险公司申请独立。但正如上文所论证的,它的独立多多少少是名义上的。一方面它的股本始终在招商局,从未分离出来;另方面,它的营业网络与具体业务仍依赖于招商局,并未彻底脱离。此外,管理人员更与招商局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1928年5月以后的仁济和保险公司仍是招商局的半附属性企业。
招商局的这一金融保险属性,与它投资设立中国通商银行不同。
众所周知,中国通商银行是盛宣怀倡议并主导创办的。1896年7月27日,盛宣怀致电时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的王文韶和两江总督张之洞,提出铁路银行应同时兴办的设想,即“华商必欲银行铁路并举,方有把握。如银行权属洋人,则路股必无成。”
此后数月间盛宣怀就举办银行一事,与王文韶、张之洞、翁同龢等晚清重臣多有电文往来,并最终得到翁同龢拟以“官本一半辅之”的支持。同年11月1日,盛宣怀又奏呈《自强大计折附片》,正式提请清政府“简派大臣,遴选各省公正殷实之绅商,号召华商,招集股本银五百万两,先在京都、上海设立中国银行,其余各省会口岸,以次添设分行,照泰西商例,悉由商董自行经理。”
这一奏议得到了光绪帝的批准。11月12日,军机处将谕旨同时批交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户部及候补四品京堂盛(宣怀),内称“着即责成盛宣怀选择殷商,设立总董,招集股本,合力兴办,以收利权。钦此。”这就是盛宣怀创办中国通商银行的由来。
中国通商银行获准组建后,名称有过多个选择。在《自强大计折附片》中,盛宣怀提出的名称是中国银行。这个中国银行只是个泛称,此时盛宣怀除了身为候补四品京堂外,还有一个重要身份是招商局督办,因此他一度希望将新筹设的银行命名为招商银行。这样一来的话,轮船、保险、银行三大行业均有招商字号,组成独一无二的招商企业集团。但另一筹备者严信厚在1897年1月12日拟具的《银行条议办法》中提议将新银行命名为中华商会银行。一周后,严信厚又将名字改为中华裕通银行。李鸿章认可了严所提的前者,认为招商银行不如中华商会银行大气,“商会即公司别名,较为大方。”
此外,由于当时港沪两地已有英商开办的中华汇理银行,为免重复起见,盛宣怀最终决定将银行名字修改为中国通商银行。1987年4月,招商局集团创办招商银行,也算弥补了九十年前的遗憾,是为后话。
中国通商银行于1897年5月27日正式开办。此前2月20日拟定的《中国通商银行大概章程》中对股本分配规定为“先收股本规银二百五十万两。盛大臣认招轮船、电报两局华商股份一百万两;各总董认招华商股份一百万两;其余五十万两,应听各口岸、各省会华商投股。”
之所以规定盛大人认招轮船、电报两局一百万两股份,其原因很简单,即盛宣怀此时身兼招商局督办和电报局总办的重要身份。根据该年中国通商银行最终招股统计,招商局持有一万六千股,合计规银八十万两。电报局持有四千股,合计规银二十万两。两者合计也就是章程中言明的一百万两。至于盛宣怀本人,在中国通商银行的股份则高达一万四千六百股,合计规银七十三万两,几乎接近招商局的持股额数。
从以上概述中国通商银行的筹办过程可见招商局参与其中、投资创办的逻辑。一般认为招商局是近代中国第一家银行的创办者。概而言之,这一观点没错,毕竟招商局在中国通商银行创办时出资额高达八十万两,是第一大股东。但客观而言,招商局在创办中国通商银行的过程中,是从属性的,是因为盛宣怀身兼招商局督办而附带着参与性的。这与招商局所创办一系列保险企业时明显不同。前文已经详细叙述了招商局创办保险招商局、仁和保险公司、济和保险公司的过程,从中可见招商局始终主导着它们的创立,并且在经营上亲力亲为,这就是招商局自己所言的“经创经办”。
1886仁济和保险公司的合并成立,也是在招商局的框架内由盛宣怀等主导完成的。进而言之,中国通商银行的创办比保险招商局晚了二十二年。因此,可以断定,保险招商局是近代中国新式金融业的起点,并且保险是招商局自1872年创设以来最大的金融属性。
1928年5月仁济和保险公司独立后,招商局与其关系并未断绝。此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招商局仍先后多次参与保险业的组建。1945年招商局参与创办了长华保险公司,并且为了代理长华保险公司业务的需要,还特意在业务处内设立了保险部。1948年4月招商局又参与创办了中国航联保险公司。从上可见招商局对保险企业的热爱。
招商局金融保险属性的第二个体现是自保船险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自1878年确定以自保船险公积的形式提供招商局所属船舶的船壳险保障,当时规定“轮船、趸船、驳船等船只,均系自保船险。保费每千五两。每月将各船应任保费付各船船帐而收自保船险。”1878年决定提取十五万两,1884年已累积至八十万两,此后这一公积额增加更加迅速,最高时曾达到二百六十五万多两,是招商局内部最大的一笔资金。
自保船险公积不仅支付招商局所属船舶出险后的船本赔偿,使招商局能重新添置船舶,后期更成为招商局移作船栈折旧和政府报效的资金来源,应该说偏离了它的设立初衷,也反应了招商局当时内部管理的混乱。1927年国民政府清查整理招商局时曾对此有过清晰的断语,负责审查的会计师徐广德在报告里这样说:
“查该局对于轮船保险,采取自保船险办法,已历有年所。惟查自保船险一门,按照欧美各国办法,必得将按期提出之保费,另行存储,以期稳固可靠。今该局对于各轮,每月按船价抽千分之五,为自保船险准备金,即每万两提五十两为保费。以全年计,每万两存六百两。此款若能分别存储,不作别用,未始不可。乃阅该局丙寅年(指1926年)帐略,该自保船险一项,计共九十九万五千七百余两。虽有此项科目,事实上该局并不将该项现金提出,分别存储。每次提出若干,仅就账上转过一遍。考诸事实,实与自保船险原则不符。又查得该局第三十八届发股息廿九万两,乃用该局汉冶萍股票四十万元折合发给,由自保船险项内开支。第三十九届发股息三十万两,亦用汉冶萍股票四十万元折合发给,照旧由自保船险项下开支。又该局第三十八届及第三十九届船身折旧,均由自保船险项下扣除抵冲。又四十一届船本估价增加,而自保船险费并未照增。凡此种种,均与自保船险原则不相符合。”
虽然有种种缺陷,会计上既不独立,多次被挪作他用,更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自保公司性质,大家也一致认为“自保船险为准备金性质,专备抵补损失,计分自保船险及自保趸船、拖驳船险二户,均在各款总登内。”
但是就像仁济和保险公司在组织管理层面与会计上制度上均由招商局代理而不独立一样,自保船险公积的不独立并不妨碍它存在的积极意义。自保船险公积是近代中国的第一家企业第一次试图用自保的形式来解决经营中面临的巨大风险。换句话说,招商局也是近代中国第一家开创自保模式的企业。已往有关研究曾将招商局的这笔自保船险基金认为是仁济和保险公司所缴存的风险储备金,这是不正确的。
1872 年创办的轮船招商局,是近代中国第一家股份制公司,拉开了中国新式航运企业兴起与发展的帷幕。对轮船与保险的关系,洋务派们已经深知“夫轮船与保险,事属两歧,而实则归于一本,有如许保险生意,则必有如许轮船生意”。因此,在筹划轮船招商局时,李鸿章等人既已考虑保险的问题。1872 年拟定的《轮船招商公局规条》即有明确规定:“本局招商畅旺,轮船愈多,保险银两愈重,拟由本局自行保险,俟银两积有成数,再行设立公局,广为保险,如有盈余,仍归本局股分。”
招商局筹划保险公局的消息,在1874 年时已广为各界所知。该年4 月8 日,左宗棠的属下、后曾任定******兵的管带贝锦泉曾致函时任招商局会办的盛宣怀,替一个英国友人谋求这个保险职位。盛宣怀委婉地拒绝说:“保险局事,须俟秋中方有就绪,届时再当奉闻。”1875 年4 月1 日,轮船招商局的福星轮在黑水洋面被怡和洋行的澳顺轮撞沉,溺死63 人,船货全部沉失。虽然事后法庭判招商局胜诉,获得赔银四万二千两,但因为澳顺轮船主脱逃,招商局最后追到的赔款连四千两都不到,余数尽由招商局自己承担,损失巨大。这一事件深深触动了招商局的神经,也加快了创办保险企业的步伐。
(一)保险招商局的创办(1875年12月28日)
1875 年11 月4 日,轮船招商局在《申报》上刊登了《招商局告白》,落款则为“保险招商局公启”,标志着保险招商局的正式创办。这份告白多有引用,不再赘引。就其内容而言,它不仅宣告了保险招商局将于光绪元年十二月初一(即公历1875 年12 月28 日)开始营业,也表明了其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资本额、业务种类、会计特点、营业网络及与轮船招商局的关系等。
保险招商局的成立,如同轮船招商局当年设立一样,是划时代的大事。告白刊登的这天,《申报》一同发表了《华人新设保险局》的评论,文曰:“阅今日本报所列之新告白,知华人有创议开设保险公司一举,取名保险招商局,欲集股一千五百份,每股规银一百两,计共合本银十五万两,主谋者则唐君景星是也。查华商装货保险为习者,已实繁有。徒而向设保险公司者,惟西人独擅其事。今见华人倡设此举,想华商无有不为之庆喜者。”
保险招商局的创办,不仅标志着中国自主创办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开始,也标志着中国新式金融业的起点。在中国民族保险业的起点上,以往学界多认为是1865 年创办的义和公司保险行,中国保险学会主编的权威著作《中国保险史》即持有此种观点。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上海新报》上的一则广告史料,其内容为:“新开保险行:谨启者,自通以来,设有保险之行,以远涉重洋,固能保全血本,凡我华商无不乐从而恒就其规也。由来虽久,无如言语不同,字样迥别,殊多未便。爰我华商等议开义和公司保险行,保家纸系写一面番字、一面唐字,规例俱有载明,并无含糊。倘如贵客商有货配搭轮船或是夹板往各口者,请至本行取保,决不至误。特此布闻。同治四年五月初一日。上海德盛号内开设义和公司保险行启。”
《上海新报》每逢周二、周四、周六出版,该广告刊登在同治四年农历五月份的全部十二期上。此后,直至1872 年12 月底《上海新报》停刊及新媒体《申报》的出现,均未再刊有义和公司保险行的任何信息。其他资料目前也未见义和公司保险行的记载。因此,这份广告就成为孤证。该保险行是否正式营业,目前看来是存疑的。此其一。另外,该保险行附设在德盛号内,体制上乃是学习当时洋行 保险的通行模式。因此,即便该保险行曾有业务,大致也是附属性的机构,恐怕很难说是独立的公司形态。此其二。因此,以保险招商局的设立作为中国民族保险业和民族金融业的起点是更为妥当和可行的选择。
(二)仁和保险公司的创办(1876年8月19日)
光绪元年腊月初一(1875 年12 月28 日),保险招商局开门营业。其业务主要有两点:一是承保船壳,每船限保一万两;二是承保货物,每船限保三万两。这是保险招商局初创阶段资力较弱下的谨慎之举,无可厚非。随着几个月的营业尝试,在业务向好的激励下,轮船招商局决定乘势而进,发起设立仁和保险公司。
1876 年7 月3 日,《申报》刊登了“仁和保险公司公启”,也即是仁和保险公司的招股成立公告。概括这份招股公告,其要点有:第一,仁和保险公司的设立,是为了弥补前设保险招商局营业上保额过小的限制。第二,公开招股前,轮船招商局已与茶叶商人及各商帮先行募集了八万两的资本。第三,开业的时间是农历该年七月初一,即1876 年8 月19日。第四,会计上与保险招商局相同,均由轮船招商局 ,这一模式深刻影响了以后仁和保险公司的发展。
保险招商局与仁和保险公司的创始,不仅开启了中国新式金融业的帷幕,带来了新式保险业,也给投资者带来了回报。光绪三年正月二十五日(即公历1877 年3 月9 日),保险招商局以总局名义发布了第一次股息余利的支取通告,前后十四个月的官余利约为23000 两。
(三)济和保险公司的创办(1878年4月17日)
保险招商局和仁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是一样的,都是承保船壳和货物,仁和保险公司创办时也特别说明是为了弥补保险招商局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但随着轮船招商局业务的拓展,特别是1877 年收购旗昌轮船公司后,各地堆栈码头火险业务的需要直接推动轮船招商局筹划组建了济和保险公司。
济和船栈保险局,也称济和保险公司,其股本也是二十万两,以堆栈保险业务为重点,营业开始于当年农历三月十五,即公历1878 年4 月17 日。因为背靠着轮船招商局,济和保险公司开业一年就有不错的效益。
1879 年5 月13 日,保险招商总局在《申报》上刊登了《济和船栈保险局支利》公告,公告说:“启者本局济和保险应支周年利息,今于肆月初一日支取。请在股诸君届期持票来局补折取利可也。谨此布闻。”此后直至1884 年,济和保险公司每年均登报发放官余利,未曾中断。
(一)保险招商局与仁和保险公司的合并(1882年7月15日)
前已述及,保险招商局与仁和保险公司的成立时间前后仅相差半年多,虽然股份有所区别,各有各股,但业务与管理其实是合二为一的。两者的业务方向一样,保险招商局的溢额部分则由仁和保险公司承保,后者类似于前者的分保公司。在轮船招商局内部也常常用仁和保险公司指称它们两者。在股票市场交易的股票中,也仅有仁和保险,而没有保险招商局的股价记载。比如,《申报》1882 年6 月11 日第一次刊登市面上的股票交易信息,其中有招商局、仁和保险、济和保险三家的市场交易价。当时仁和保险公司每股实收白银100 两,而市场实际交易价为“仁和保险二百二十两”,可见受追捧程度之高。
1882 年7 月,招商局决定不再将两者分立,正式归并为一。7 月15 日,《申报》上刊登了招商局的“告白”,称:“所有光绪元年起招商保险、二年起仁和保险、四年起济和船栈保险,今已重定新章,于六月初一日起,请将以上各项股票折至轮船招商总局倒换新票,并支公积银两。特此布闻。谨启。”这次“重定新章”的细节现已无法知悉,但7 月18 日刊登的股票交易信息第一次出现“仁和保险新股”的字样,股价也由前一日的“二百十五两”改变为“七十二两五”,原先每股实收一百两则改为每股实收五十两。合并后的新仁和保险公司资本总额为五十万两,分为一万股。济和保险公司的股票信息前后则没有任何改动。另外,也正是从此时起,仁和保险公司的官余利领取公告中已没有保险招商局的联合署名了。也就是说,自1882 年7 月始,仁和保险公司合并了保险招商局,继承了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的招牌,直到四年后与济和保险公司合并。
(二)仁和、济和保险公司合并(1886年2月8日)
1882 年7 月仁和保险公司合并保险招商局后,招商局的附属保险企业数目也就由三变二,即仁和与济和两家。
1884 年8 月底清廷发布上谕,相当于向法国宣战,中法战争的战火随即燃至中国沿海。此前的7 月31日,轮船招商局为了规避中法战争的风险,已将局产假售于旗昌洋行。由于假售事件高度机密,外界并不知晓其中的奥秘与真相,导致部分中小股东对此异常愤慨。8 月28 日,《申报》上发表了一篇《众股商人启》的檄文,抨击这个出售行为是“任性妄为,实属有伤国体”。招商局的这个动向甚至直接影响到了仁和与济和两个保险公司的生存问题,部分股东提出了关停保险的主张。所幸因为马建忠的坚持和盛宣怀的支持,仁和、济和保险公司随同招商局一起盘交给旗昌洋行,避免了散股歇业的命运,但仍然被部分股东撤回75000两股本,幸运的是数额不大,未伤及两公司根基。1885 年4 月,中法战争结束。8 月1 日,招商局与旗昌洋行签订契约,购回原先卖给旗昌洋行的局产,包括仁和、济和这两家保险公司。一切又重回轨道。
赎回这两家保险公司时,合并的问题也摆上了台面。1886 年初,经过各董事的一再讨论和多次修改,盛宣怀亲笔拟定了《重订仁济和保险章程》十条,正式将两家合而为一,也就是全新的仁济和保险公司。光绪十二年正月初五(公历1886 年2 月8 日),这天是上海传统的请财神的日子,仁济和保险公司正式开门营业。其开办公告刊登在第二天的各大报纸上,曰:“招商局仁济和保险公司现定于本年正月初五日起仍归各埠招商局兼办,保费悉照大例,务祈贵客商格外照顾,同沾利益为幸。招商总局保险处谨启。”
仁济和保险公司业务上“专保轮船装载之货,一切事宜悉照保险洋行章程******”,其资本额为“规银一百万两”。
在管理体制上,与前面的保险招商局、仁和时代一样,仁济和保险公司仍依存于招商局体系内,“上海仍为总局,综理一切事宜,仍照向来皆由招商总局督会办专主,不另请派总办”。
仁济和保险公司成立后,这种与招商局伴生的体制特征一直持续,直到1928 年,它才面临着新的转折点。
(三)仁济和保险公司脱离招商局而独立(1928年5月)
自1875 年保险招商局成立至1927 年,轮船业务与保险业务在招商局体系内始终是捆绑在一起的,其主要体现就是“红提单”的存在,通俗地说就是附有保险单的海运提单是招商局航运业务的要件,因此才有人得出“有如许保险生意,则必有如许轮船生意”的论断。但是,1927 年5 月23 日,上海各轮船公司取消了红提单的原有规定,原先由招商局收取水脚费时一并代收保费的做法也就失效了,改为自由收费。这对毫无竞争意识的仁济和保险公司的打击是立竿见影的。原先端坐在高堂就能享有的稳定的业务收入,现今则面临着源头活水的断绝。对此困境,1927 年10 月的报告中有如是记录:“最近红提单办法取消,该公司实际上完全停业,所有职员竟终日无所事事。”1928 年上半年仁济和保险公司“共亏损实洋一千三百三十二元三角九分”。以前每年均有盈余,现在则处处亏损。为了应对这一断崖式的业务下降,1924 年开始执掌招商局董事会兼仁济和保险公司总董的李国杰不得不考虑仁济和的未来,他想出的方案是改组独立。
1928 年5 月7 日,乘着母公司招商局改组之际,李国杰呈请交通部监督招商局办公处,主要诉求是申请将仁济和保险公司改组为独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希望在仁济和保险公司内添设火险部。5 月12 日,交通部核准了这一独立申请,并同意将招商局的轮船、货栈、房屋等水火险业务统归独立后的仁济和保险公司承保。仁济和保险公司接着又聘请了当时上海保险界的著名人士欧阳荣之为总经理。因为添设了火险业务的原因,公司名称也相应更改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
改组独立后,仁济和保险公司的业务一度颇有起色。以1928 年改组前后统计数据为例,“总计自本年阴历正月起至阳历七月底止,共亏损洋四千五百四十二元五角五分,八、九月份共赢余洋一万三千零五十三元零四分。两抵凈计赢余洋八千五百十元零四角九分。是以半年之亏损,而两月完全抵偿,且获有巨额之赢余”。
1929 年4 月2 日下午二时,在上海福州路五号,仁济和保险公司正式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有李国杰、唐应华、李次山、欧阳荣之、许修直等,共代表股权7430 权。大会首先审议了上一年度即1928 年的营业报告,然后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了董事、监事,李国杰、唐应华、李次山、欧阳荣之、许修直五人当选为董事,张锦、徐永祚两人当选为监事。
《仁济和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共六章二十八条。第一条确定了公司名称;第二条确定公司营业范围为“以经营各种水火保险业务为营业”;第三条确定营业地点,“本公司设于上海,但必要时得于他处设立分公司或经理处”;第五条规定了资本额,“本公司资本总额国币一百二十万元,分为四万八千股,每股二十五元,一次收足”。
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后,仁济和保险公司随即向上海市社会局转呈工商部申请核准并注册。当年5 月初收到工商部的指令:“查保险法尚未颁行,姑念该公司成立有年,应准营业,俟保险法颁布后再行依据******。”
1929 年12 月30 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保险法》。仁济和保险公司随即按照规定补行手续。但令人遗憾的是,仁济和保险公司的业务黄金时期已经逝去。独立后的繁华仅是昙花一现,它已然在走下坡路了。
关于以上从保险招商局到仁济和保险公司的沿革,时人即已混淆前后,多有演绎成分。比如1927 年国民政府清查整理招商局时,招商局董事、会计科科长兼仁济和保险公司总董的邵子愉在答复清查整理委员会时说:“查仁济和公司当初系仁和、济和两家,仁和火险济和水险。自仁和停办,而改称仁济和,专营水险生意。”这是完全错误的。1931 年编辑出版的《交通史航政编》中则认为:“是年(光绪元年)十一月乃另招股设立保险招商一局,以分仔肩,名为济和保险公司。”这就明显属于张冠李戴了。
曾经得益于与招商局的共生关系,仁济和保险公司的日子相当好过;也是这种共生关系,让后来仁济和的独立之路甚是艰难,大笔“不了债”为仁济和的停业埋下了伏笔。保险与航运业相伴而生,但近代中国早期的保险业务是洋商的天下。华商保险则始于轮船招商局在1875~1876年间创办的保险招商局及仁和保险公司;1877年,招商局又组建了济和保险公司;1886年,轮船招商局将旗下三家保险机构合并成仁济和保险公司。
仁济和“专保轮船装载之货”,业务上仍由招商局代办;资金上,一百万两的资本金及其往来款“存”在招商局,“听商局挪用”;管理上,仍由“招商总局督会办专主,不另请派总办”。仁济和与招商局的这种伴生模式一直持续至1928 年。
仁济和保险由招商局在收取客户的水脚费(水运费)时,一并代收保费(红提单)。整个晚清时期,公司顺风顺水,但进入民国之后,华商保险事业开始勃兴,其时银行资本进入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仁济和的市场份额逐步下降。特别是1920年,招商局亏损达2000万之巨,而仁济和大部分资金滞留在局中,资金缺乏导致其经营业务逐渐萎缩。最大的打击还是1927年“红提单”的取消,自由收取保费取代了先前的招商局代收,仁济和的业务量陡降。
此时,国民政府正对招商局“整理”,为了保住李家在招商局的产业与影响力,时任招商局董事兼仁济和保险公司总董的李鸿章之孙李国杰开始筹划仁济和的“改组独立”。
1928年初,李国杰借母公司招商局改组之际,呈请交通部监督招商局办公处,申请将仁济和保险公司改组为独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希望在仁济和保险公司内添设火险业务。当年5月12日,交通部核准了这一独立申请,并同意将招商局的轮船、货栈、房屋等水火险业务统归独立后的仁济和保险公司承保。仁济和保险公司接着又聘请了当时保险界的著名人士欧阳荣之为总经理,公司名称也相应更改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
新公司资本总额国币一百二十万元,分为四万八千股,每股二十五元,每一百股可以推选董事,与李鸿章家族有世交的晚清名臣张佩纶家族持股达500股之多。“改组独立”后的仁济和业务一度颇有起色。1928年“是以半年之亏损,而两月完全抵偿,且获有巨额之赢余”。然而,仁济和 “滞留”在招商局内的巨额资金问题始终没有得以解决,内外部环境又十分不利,仁济和保险的市场化独立之路甚是艰难。
首先,仁济和依托招商局的官办“特权”优势不再,而市场化竞争的经验明显不足。1929年12月30日,《保险法》的颁布,界定了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复保险、再保险等契约签订、存续、中止、恢复、失效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政策的规范、与政府关系的疏离,加之保险市场外商的垄断,与华商公司的竞争加剧等因素,仁济和曾经的“特权”红利走到了尽头。
其次,30年代初世界经济大萧条也波及到国内航运业,而仁济和主体业务仍严重依赖招商局的航运货物保险,外部环境的恶化更令仁济和的业务开拓“雪上加霜”。
彼时,仁济和的资本金及往来款项被老东家长期占用而无法收回,各口岸拖欠保费与退保严重,公司步履艰难,各项经营数据在26家华商保险公司中几乎都排在最后。1934年10月,它被迫退出了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1936年,仁济和因巨额资金受困于招商局,业务经营大受影响,股东会议决定“暂行缩小范围,停保水火险”。1937年,仁济和因抗战爆发,业务进一步收缩与停办。
那么仁济和被招商局“挪用”的营运资金到底有多少呢?查阅相关档案,我们发现,至抗战前夕,仁济和“存于国营招商局长期存款为国币八十万元,订明周息八厘,执有存票八纸为证”。此项长期存款的利息部分结至1938年止,共计国币19.2万元,分期转入了招商局往来账户。原有的往来账户结至1936年止,计有往来存款国币20.4万元。然而,仁济和只在1936年收回6000元。
1941年夏,仁济和曾将往来存折函送香港招商局会计室,提请照往年惯例登记长期存款利息。不料港战爆发,香港陷落,往来存折不知去向。仁济和只好向招商局声明挂失,并请会计师予以证明,请求补给新折。战后,仁济和委托曾任公司监察人的知名会计师徐永祚向招商局洽商收取战前存款等事宜。招商局回函答复称:“关于嘱付仁济和保险公司往来存款一节。查该公司存折遗失,当向本局挂失……目前整理旧债,均依债款凭证核付。存折挂失,以无案可稽,歉难照办……”,其意思很明显:没有凭证,无法兑付!
至此,仁济和保险公司的原始资本实际上始终都“滞”留在招商局内,前后长达60余年。这笔款项曾经为中国早期的工业化做出了积极贡献,仁济和保险公司也因此获得了稳定的投资收益。但形势比人强,这笔“未了债”对于资金为王的保险业而言至关重要,脱离招商局的仁济和有后来的遭遇也就不难理解了。
招商局名为商办,但控制实权的大多是前清遗老及其子嗣,招商局仍带有浓厚的封建官僚衙门习气。虽然招商局强调一切按商律办事,但居然公开推行世袭制,父子承袭,兄弟互替;从上到下,不少人利用同族、同派、同乡以及五花八门的关系,相互勾结,中饱私囊。轰动一时的招商局三大案——汉口分局施氏父子舞弊案、天津麦氏父子舞弊案以及李国杰舞弊案是较为典型的案例,足以反映当时全局上下舞弊成风的状况。
民国时期,于1928年改组,成立了招商局总管理处,李孤帆担任总管理处赴外稽核,负责招商局内部审计事务。在1928年至1930年期间,李孤帆对招商局所属的汉口分局、天津分局、积余公司进行了审计清查,查出了许多严重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自保险招商局到仁济和保险公司,其股本及往来款项大都长存在招商局生息。当时对招商局和仁济和保险公司而言,这是互利双赢的。一方面,招商局可以随意使用这部分资金,作为对外投资或者业务发展的拓展资金;另一方面,仁济和保险公司作为债权方,可以固定地从招商局手中获得丰厚的利息回报,在有些年份这份利息收入对仁济和总收益而言甚至是至关重要的。
1927 年5 月23 日红提单的取消和1928 年5 月仁济和保险公司的独立,则改变了这一均衡的态势。当仁济和保险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动用这笔资本金的时候,却发现根本无法收回。并且从1933 年起,因受世界经济大萧条的影响,国内航运经济开始陷入困顿。
此时的仁济和保险公司名义上已独立,但主体业务实际上仍严重依赖招商局的航运货物保险。雪上加霜的是,一方面各口岸严重拖欠保费,比如1929 年仁济和保险公司名义保费收入为134970 元,但未能收进来的保费高达50163 元;另一方面退保严重,1930 年名义保费收入90435 元,未收保费43489 元,退保6029 元,两者相减,该年实收保费仅4 万元左右。
在资本金及往来款项被招商局占用而无法收回、各口岸拖欠保费严重、退保等问题困扰的情况下,1935年年中,仁济和保险公司决定收缩业务,暂停水火险业务。后来各种论述称仁济和在1934 年底停业,其来源即出于此。然而,这个传言并不确实。仁济和保险公司并没有停业,实际上一直在营业。不仅如此,它还在战后向招商局展开了追讨资本金的行动。
1948 年4 月10 日,近代中国最著名的会计师之一、正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徐永祚受仁济和保险公司董事会委托,给招商局发了一封公函,询问原先存在招商局的巨额资本金事宜。徐永祚曾是仁济和保险公司的监事,也曾任招商局的会计师,可谓是对两公司均熟知之人。但招商局对徐永祚的第一封信并未回应。6 月4 日,徐永祚以会计师私人身份,再次致函招商局。前后两函无大区别,后函包含前函,其全文如下:
“敬启者。据仁济和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称:本公司战前存出于国营招商局长期存款国币八十万元,订明周息八厘,执有存票八纸为证。此项长期存款之利息部分,结至二十八年底止,共计国币十九万二千元,已分期转入招商局往来帐户。其往来帐户原结至二十五年底止,计有往来存款国币二十万零四千零三十五元六角四分。除过二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收还国币四千元,同年四月九日收还国币二千二百十五元三角四分。加以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止,按周息六厘计算之利息,共计国币四万九千五百八十元零三角。总计往来存款至二十八年底止,共为国币四十三万九千四百元零六角。此项往来存款原有存折为证。三十年夏间曾将往来存折函送香港招商局会计室,请照往年例登记长期存款之利息。嗣因港战爆发,迄未领回。业已向招商局声明挂失,并请贵会计师予以证明,请求补给新折。目下币值日低,上述长期及往来存款自应从速收取,并应依法请求增加给付,以免多受损失。查贵会计师原为本公司监察人,特委请全权代表本公司******向招商局洽商收取上开战前存款、应予增加给付等一切进行手续。除已允受委,并于本年四月十日具函奉达外,屈指月余,虽经几度奉访贵局总副经理徐学禹先生及沈仲毅先生,未蒙明确之答复。兹以仁济和公司董事会迭来催询,特再据情函达。至请关照并盼示复为荷。此致国营招商局。会计师徐永祚。三十七年六月四日。”
6 月8 日,招商局终于回函答复称:“关于嘱付仁济和保险公司往来存款一节。查该公司存折遗失,当向本局挂失。当时因本局蔡前总经理(指蔡增基)帐册卷宗尚未移交,目前整理旧债,均依债款凭证核付。存折挂失,以无案可稽,歉难照办。经于卅五年九月以总会字第八五四一号函复在案。相应函复,查照为荷。此致徐永祚会计师。”
通读以上两封函件,一句话来概括招商局的态度就是:对不起,无凭无证,无法兑付。
1949 年5 月27 日,上海解放,招商局随即被军管会接管。至于仁济和保险公司的停业结束,目前尚未发现确切记载,大约是消融在保险业公私合营的滚滚洪流中。
当然,某种意义上说,仁济和保险公司并未消失,它其实一直存在于招商局的体制内,因为它的资本金始终都在招商局,招商局从人员到资本再到业务也自始至终都控制着它。只不过,这笔1939 年时即高达一百二十三万多元的款项,以现在的价值计算,恐怕已是令人瞠目的天文数字了。
1914年,招商局实行航、产分管,成立了直属房地产企业——积余产业公司,其领导权长期为李鸿章的孙子李国杰所把持。尽管积余公司每年有大量盈余,但这些盈余大多打着弥补航业亏损的旗号,却以股息、红花等形式由高管们分脏自肥。
房地产从古至今就是一个肥利的行业。积余产业,招商局公积所余之产业,也暗合了传统化中的警句:积善之家,必有余庆。航产分业后,积余产业不仅享受着稳定的房地产租金和股票股息收入,同时其持有物业也获得了稳定的增值。同时其充分发挥了招商局系统遍布全国的协同效应,由各分局代收各埠的房地产租金,免去了一大笔各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开销。因此,积余产业的营业情况一直较为顺利,大量盈余源源不断。
但在招商局近150年的历史上,最大的贪腐弊案和丑闻,就是这家所谓的“招商积余”与“仁济和保险公司”弊案。
“一二八”前后,中国的政局发生剧烈震动。1931年11-12月间,蒋介石在南京、胡汉民在广州、汪精卫在上海分别召开三个“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后,各方势力有合作的意愿,并一同逼压蒋介石下野、辞去国民政府主席及行政院院长之职。就在此期间发生了招商局的“招商积余”与“仁济和保险公司”两大弊案。
招商局自1873年创办以来,通过多年的轮船营运和房栈出租,积累了大量资本,资产总额有了较大增长。到1912年,招商局在沿海和长江各埠均拥有数量不等的房地产。据英国领事署验船官派嘉估算,地基、房产等价值12740890两。但招商局历来航产一体、船栈不分,致使许多股东乃至主管董事对局产的实际情况都不甚了解,加之有关人员明借暗偷,局产一时损失严重,航产合一成为当时招商局经营管理一大弊端。
1928年国民政府成立招商局总管理处时,未接收积余公司,至1930年4月,招商局总管理处才接收积余公司,同时委派赴外稽核李孤帆进行审计清查。
保险与航运业相伴而生,但近代中国早期的保险业务是洋商的天下。华商保险则始于轮船招商局在1875~1876年间创办的保险招商局及仁和保险公司;1877年,招商局又组建了济和保险公司;1886年,轮船招商局将旗下三家保险机构合并成仁济和保险公司。曾经得益于与招商局的共生关系,仁济和保险公司的日子相当好过;也是这种共生关系,让后来仁济和的独立之路甚是艰难,大笔“不了债”为仁济和的停业埋下了伏笔。
招商局在商办初期由于对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管理情况一度大为好转。然后,处在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这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即使采用了商办体制,招商局仍不可避免地产生腐败现象。
李孤帆在招商局长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三个审计案例中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他认真查出的。李孤帆将这三个审计案例详加整理,写成《招商局三大案》一书,于1933年由上海现代书局印行。当时的民国要人陈果夫、胡适、蔡元培、叶楚怆等纷纷题词,表示对舞弊案的关注和对以招商局为典型代表的国营事业改革的期望。
在该书《序言》的开头,李孤帆就直言:“招商局问题,一整个的中国问题之缩影。”由此看来,在旧中国,假公济私和违法舞弊是普遍存在的。述及撰写《招商局三大案》的动机时,李孤帆说:为了培养社会公众“对于贪污人员不妥协之精神”,此书很有公开发表之必要。李孤帆还希望他的查账方法,即“以现成之统计材料为经,历年之旧账数目为纬”,经过比较分析,以确定违法数额的审计方法,能够提供给查处贪污案件时参考。
李国杰将积余产业公司视为祖业,擅自任用职员,租金概不上交,各项预算月报及开支等也概不报总局核准。两年中,积余公司未向总局上缴分文。1930年2月,赵铁桥控告李国杰犯有侵占罪、妨害公务罪及损坏信用罪胜讼,积余公司的名义从此被取消。
和仁济和保险公司的性质一样,积余产业同样是招商局分设的附属企业,并未完全独立经营。1920年到1926年,国内军阀混战,招商局经营环境遭遇重大转折,航运业务连年亏损。积余产业的盈余大都以弥补航运业亏损的名义,以股息、花红等形式分给了股东和其他有关人员。根据招商局帐略,从1914年至1926年,积余产业共盈利1935972两,其中分发股息和花红共计1807500两,分配率竟然高达93.4%。
1912年,招商局第二次股东常会在上海张园召开,会议选举出了招商局第二届董事会,标志着招商局从官督商办时期进入了完全商办时期。新董事会决定对局内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其中一项便是实行航、产分管。
1914年2月,招商局成立积余产业公司,将与航运无关的房地产划归其经营,所谓“积余”即“招商局公积所余之产业”。这是最早的招商局直属房地产企业。积余产业公司实际上是一家营业上未完全独立的房地产公司,它的收入主要为地产租金和股票股息。招商局划分出这个公司,是为了保存局产,避免外人觊觎,而实际上该公司完全成了少数人攫取巨额红利的摇钱树。
1914年2月,为了“保存局产,扩充利源”、“杜绝私卖私借”和避免“局外人之妄想”,经股东会决定,将与航运业无关的房产和其他各种股份划出,另立积余产业公司,实行航、产分业管理。同时填换新式两种股票,在航业项下填掣航业新股票840万两,分作84000股,名曰“商办轮船招商局有限公司股票”。
其中800万两以2:1的比例置换旧股400万两,另40万两作为公积花红分给新旧执事人,其余536万两留作公积,备还欠款及修理等项之用。无关航业项下填掣产业新股票洋440万元(约合银321.5万两),分作44000股,名曰“积余各埠产业有限公司股票”,其中400万元分给股东,40万元作为公积花红分给新旧执事人,余存60余万两,预备筹办各埠兴筑之用。
1914年至1918年,正值欧战期间,欧美轮船纷纷撤回本土参战,外国在华航运势力削弱,国內航运业务出现了短暂繁荣。在此其间,招商局添置了许多基地,积余公司籍此初展抱负,其主要收入为地产租金和股票股息,各埠的地产租金由各分局代收,积余公司仅付其租金收入的5%作为酬劳,从而免去了一大笔开销,且每年房栈出租有稳定的租金收入,因此营业情况较为顺利,每年均有大量盈余。
李鸿章之孙李国杰,靠先祖的余威任招商局董事会会长并兼积余产业公司经理。李国杰对各种弊政既不清查也不整顿,从1928年至1929年,积余公司收入没有增加多少,而开支却较前几年增加3倍至30倍。
航产分管后,招商局将资产分为航业、产业两项,并分别以股票形式分派股东,两项股息每年一起分发。1920年到1926年,国內军阀混战,受此影响,航运业务连年亏损,房地产业股息成为填补招商局支出缺口的一大来源,1923年之后,招商局庞大的航、产两项股息开支完全靠产业股息来维持。由于积余产业公司的利润转入积累的极少,资本总额因此未能较快增长,阻碍了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1914年的董事会报告,招商局的全部资产估价实值达1760万两,其中航业项下资产1376万两,产业项下(包含房地产和股票)资产约384万两。在那个杠杆技术还极不发达且高比例分配股息和红利的年代,总资产累积达到了资本额(400万两)的4倍之多。
从1914年至1926年,积余公司总共盈利1,935,972两,其中股息分掉1,782,000两,花红分掉25,500两,一共180余万两盈余被李国杰瓜分掉,占全部盈余额的93.4%;而转入积累的仅为1288,472两,只占全部盈余的6.6%。
招商局成立积余公司是为了保存局产,避免外人觊觎,而李国杰倒行逆施,将该公司盈余几乎瓜分殆尽,成了替少数人攫取巨额红利的“摇钱树”,动摇了招商局的根基。李国杰将积余公司视为祖业,擅自任用职员,租金概不上缴,各项预算月报及开支等也概不报总局核准,巧立名目,徇私舞弊。
直到1930年,才由赵铁桥取消积余公司,由总管理处另设产业科直接管理。积余公司经理李国杰,以该公司系独立经营的企业为由,阻挠招商局总管理处的接收。招商局总管理处根据李孤帆对招商局及积余公司的审计结果,向上海临时法院,对招商局董事长兼积余公司经理李国杰,提起刑事诉讼。
在诉状中,列举李国杰的经济违法犯罪事实为:
第一,李国杰每月领取薪水银500两、车马费50元。他又巧立名目,损公肥私,于1927提年终,除薪水、车马费外,利用职权自支酬劳银5000两。
第二,1923年因招商局经营亏损,由李国杰经手,向汇丰银行借银500万两,记载中明确没有中介费用,但却开支酬劳银达20余万两之多,内中有一部分为李国杰本人所得。
此案最终经过当时的工商部、交通部参与,在招商局总管理处接收积余公司后,以行政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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