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北京地區深化資本專案試點政策發佈
為進一步提升北京地區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準,促進首都金融業擴大開放,助力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在北京地區深入推進資本專案便利化改革。為保障改革試點工作有序開展,切實防範風險,北京外匯管理部4月6日印發《北京地區深化資本專案便利化改革試點政策實施細則》京匯〔2022〕12號。
政策包括:
- 擴大外債一次性登記試點範圍
- 簡化外債帳戶管理
- 簡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制度外匯管理
- 簡化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外匯登記管理
- 簡化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登記管理
- 擴大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範圍
- 事中事後監管與風險防控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關於印發《北京地區深化資本專案便利化改革試點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轄區內各銀行:
為進一步提升北京地區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準,促進首都金融業擴大開放,助力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在北京地區深入推進資本專案便利化改革。為保障改革試點工作有序開展,切實防範風險,北京外匯管理部制定了《北京地區深化資本專案便利化改革試點政策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回饋。聯繫電話:68559840
附件:北京地區深化資本專案便利化改革試點政策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2022年4月4日
北京地區深化資本專案便利化革試點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深入推進北京地區資本專案便利化改革的批復》(匯複[2021]72號)要求,進一步促進北京地區金融業擴大開放,提升北京地區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資本專案便利化改革試點政策包括擴大外債一次性登記試點範圍;簡化外債帳戶管理;簡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制度外匯管理;簡化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外匯登記管理;簡化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登記管理;擴大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範圍。外債一次性登記試點範圍為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區),其他五項政策試點範圍均為北京地區。
第三條 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對北京地區資本專案便利化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統計監測,對銀行和企業便利化業務進行非現場和現場核查等事項。
第四條 試點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外匯業務;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外匯局報送相關資料資訊,配合監督檢查和調查。
銀行應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嚴格落實“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原則,完善全業務流程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機制並辦理業務。密切關注政策實施情況,嚴格履行資料及異常可疑資訊報送義務。
第二章 擴大外債一次性登記試點範圍
第五條 外債一次性登記試點是指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可按照便利化登記程式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或國家外匯管理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心支局(以下簡稱中關村中心支局)申請辦理外債一次性登記業務。
第六條 外債一次性登記試點範圍由中關村科學城海澱園區擴大至自貿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公佈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名錄庫內的自貿區企業到中關村中心支局、其他自貿區企業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外債一次性登記,辦理要求參照《北京自貿區企業外債一次性登記試點業務指引》(見附1)。
第七條 自貿區企業辦理外債一次性登記後一年內未實際發生外債提款的,北京外匯管理部或中關村中心支局可將外債一次性登記額度調減為零。
自貿區企業當年經審計的淨資產較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上下浮動超過20%(含)的,應主動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或中關村中心支局報告,申請調整外債一次性登記金額。
第三章 簡化外債帳戶管理
第八條 北京地區非金融企業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後,可在北京外匯管理部轄區內銀行開立外債帳戶,多筆外債可共用一個外債帳戶,新登記外債可通過已有外債帳戶辦理資金收付。
第九條 使用一個外債帳戶辦理多筆外債業務的非金融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參與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企業除外;
(二)近三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第十條 單筆外債結清後,企業應及時辦理外債註銷登記。已有外債帳戶仍需使用的,可以保留。
第十一條 企業應依法依規使用外債帳戶和外債資金。銀行應加強外債帳戶管理,確保外債資金使用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章 簡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制度外匯管理
第十二條 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是指參與認購《北京地區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制度(QFLP)外匯管理指引》(見附2)規定試點基金的境外自然人、機構投資者等。
第十三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按照《北京地區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制度(QFLP)試點外匯管理指引》到註冊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試點基金可憑管理企業QFLP規模外匯登記業務憑證到銀行開立QFLP專用帳戶作為託管資金專用帳戶。資金匯出、匯入均須通過託管資金專用帳戶完成。
第十五條 QFLP 規模實行餘額管理。除另有規定外,管理企業可在各試點基金之間靈活調劑單檔基金QFLP規模,各單檔基金QFLP規模之和不得超過經備案的QFLP規模。
第十六條 QFLP 試點基金募集的境外基金可用於投資境內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大宗交易、協定轉讓)等。
第十七條 託管人和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按規定履行資料和資訊報送義務。
第五章 簡化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外匯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 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是指註冊在境內的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許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含參與型優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證券)、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證券,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北京地區境內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境外上市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由北京外匯管理部轄區內銀行直接辦理,並簡化相關材料要求。
第二十條 銀行應按《北京地區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指引》(見附3)要求,審核公司相關申請材料。審核無誤的,銀行應在資本專案資訊系統為公司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或變更、註銷登記),並向公司出具業務登記憑證。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在銀行開立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用外匯帳戶,辦理首發、增發、回購等相關業務的資金收付與匯兌。
第二十二條 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境內股東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均應調回境內使用。
第六章 簡化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境內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第148號發佈)實施股權激勵,註冊在北京地區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由北京外匯管理部轄區內銀行直接辦理,並簡化相關材料要求。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按《北京地區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指引》(見附4)要求,審核上市公司相關申請材料。審核無誤的,銀行應在資本專案資訊系統為公司辦理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登記(或變更、註銷登記),並向公司出具業務登記憑證。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外籍員工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影本)辦理股權激勵計畫相關跨境收支、資金劃轉及匯兌業務。
第二十六條 銀行應按照資料申報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銀髮[2019]25號)要求,完整、準確、及時報送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項下資金跨境收付及匯兌的相關資料。
第七章 擴大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範圍
第二十七條 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試點業務是指跨國公司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本外幣資金,開展資金歸集和餘缺調劑、經常專案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業務。
第二十八條 在總結評估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成效基礎上,擴大北京地區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範圍。
第二十九條 主辦企業註冊在北京的跨國公司應按照《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管理規定》(見附5)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業務備案及變更。北京外匯管理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完成備案手續,並出具備案通知書。
第三十條 資金池業務資本項下跨境流出入資金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第三十一條 按照本細則開展資金池業務的跨國公司,原則上不得辦理其他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或資金池業務。
第八章 事中事後監管與風險防控
第三十二條 北京外匯管理部和中關村中心支局依法對試點企業和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依託各類外匯業務、監測系統,綜合運用統計監測分析、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第三十三條 北京外匯管理部和中關村中心支局將密切跟蹤試點業務開展情況,積極加強與地方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共同負責轄區試點業務風險識別、評估、報告、應對處置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外匯收支形勢及試點業務開展情況,逐步完善和改進試點業務內容,平穩有序推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試點。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其他未明確事項,適用現行外匯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章和第六章所涉業務試點,待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專案資訊系統升級完成後實施),由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之前規定與本細則內容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