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承销新规出台!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明确主承销商核查责任,限制结构化发债……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日前发布了经修订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下称《承销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承销业务规则,以适应最新监管规则要求。《承销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悉,本次修订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落实新证券法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适应性修订,进一步细化要求;厘清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促进提高业务执业质量;体现自律管理的预防性、示范性作用,增强承销机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修订,将使得备受诟病的承销费率价格战等行为,受到极大的约束。同时,在债券承销中,主承销商的责任将进一步被压实,债券承销中的各环节责任边界将进一步厘清,有利于投行业务的开展。
修订后的《承销规范》共七章四十三条,来看修订要点!
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 不得将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直接挂钩
《承销规范》规范了债券承揽行为,以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
根据《承销规范》,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各环节均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不得将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直接挂钩。
同时,《承销规范》明确承销机构在确定承销费用时,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与风险责任,严格执行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加强承销报价内部管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事后监测,《关于加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中的要求被纳入《承销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收费情况的报备事宜也被进一步规范。
促进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明确主承销商核查责任
《承销规范》依据《管理办法》《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了以下规定:
主承销商应当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则,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中包含或引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原则上主承销商可以在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信赖;存在合理怀疑的,主承销商应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程序,排除合理怀疑。
规范定价配售过程管理 限制结构化发债
《承销规范》规范了定价配售过程管理的要求。
首先,《承销规范》要求合规或风控部门对承销机构集体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决策结果予以书面确认。
其次,为防范承销机构以自买债券的方式影响正常的市场价格,并限制结构化发债,《承销规范》要求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认购方、认购规模、报价情况进行披露。
再者,《承销规范》新增规定,承销机构应提示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关联方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
最后,《承销规范》进一步规范了簿记建档流程,明确簿记建档时限。
承销机构不得实施过度激励 应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承销规范》强化了承销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
根据《承销规范》,承销机构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承销机构应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违规行为的问责。
此外,《承销规范》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修订。关于“不得将发行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直接挂钩”的规定,若项目已取得发行注册批复或申请转让无异议函且已签订承销协议但尚未发行,则不予追溯问责。
影响分析
影响之一:“价格战”将受约束
《承销规范》指出,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各环节均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不得将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直接挂钩。
回顾以往,债券承销中的“白菜价”“地板价”费率屡现,动辄有券商报出0.0001%、0.00015%等低费率,折算下来承销费用只有十几万甚至数万元。
业内人士分析,券商债券承销业务深陷压价抢市场的恶性循环。背后原因主要是,券商承销同质化竞争愈演愈烈,因而使得“打价格战”成为了抢夺资源的主要手段,这也使得券商债券承销业务呈现出“增收不增利”的现象。
“之前有很多项目承销费用与发行价格或者利率进行挂钩的,比如:如果票面利率低于5%,承销费为多少,如果票面利率大于等于5%,承销费为多少。根据新修订的承销规范要求,这样的行为后续肯定无法延续,项目组和中后台审核人员应当注意类似情形。”该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此前,就有券商因为中标承销费用低于市场正常水平而被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
2020年5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显示,中信证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部分债务融资工具选聘主承销商的投标过程中,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预估承销费收入远低于其业务开展平均成本。依据相关自律规定,对其予以警告,并要求进行整改。
影响之二:主承销商责任进一步被压实
《承销规范》指出,主承销商应当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则,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据了解,中信建投证券也因企业财报披露不准确,未能及时关注而受到过交易商协会的自律处分。
2019年7月1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两条自律处分信息,处分对象分别是前海结算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结算”)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者作为资产支持票据发起机构,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2019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信息不准确;后者主承销前海结算发行的4期资产支持票据未向协会备案即进行了发行、对前海结算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未能及时关注。
业界一直比较关注承销团成员责任的划分。在此次修订前的承销规范里,相关的表述为“承销机构应该对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修订后的文件第十条则明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在十一至十三条,相关的表述也都是针对主承销商。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在修订后的规定中,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的责任被明确划分。
《承销规范》中表示,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某投行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项目的主要承做责任在于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应该只承担销售的责任,其他如:尽职调查、申报材料质量等,则不应承担。
“这为以后项目的承揽、承做和承销,给出了清晰的边界,便于投行业务的规范开展”,该投行从业人员表示。
申万宏源证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负责人范为对记者表示,《承销规范》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也更加强调了主承销商的业务能力以及自律管理要求,加强了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为公司债承销业务的规范化、市场化开展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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