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 | 基協發佈《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
作者: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 黄才华 孙喆
2022年5月10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佈了《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及其起草說明和實施規定,並於發佈之日起施行。
《管理規則》集中整合了現有的法律法規及自律性檔中對基金從業人員的相關規定及要求,重點從基金從業資格取得、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執業行為規範、自律管理等幾個方面對從事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基金託管人以及各類基金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提出了系統性的行為準則和管理辦法。
明確從業資格管理的具體範圍
根據《管理規則》,涉及基金從業人員的機構範圍包含:公募基金管理人、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經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從事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資訊技術系統服務等業務各類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實現了對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經營機構全覆蓋。
人員範圍則根據不同機構類型中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具體崗位進行了詳細列舉,並以兜底條款銜接未來因行業發展出現的新的從業人員群體。
明確從業資格取得的條件及方式
申請註冊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通過從業資格考試;已被機構聘用;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等八項申請條件。申請人豁免從業資格考試部分科目的,應當符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行業自律組織有關規定,具備從事基金業務活動所需的專業能力,掌握基金業務活動相關的專業知識。此外,《管理規則》特別規定了若申請人未通過從業考試,但具備其他條件,且通過協會組織的專項培訓並認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兩年內,視同臨時具備從業資格註冊條件。
同時,根據《管理規則》的實施規定,從事不同業務類型的從業人員應根據所從事基金業務活動內容,選擇考試科目組合進行從業資格註冊:
此外,符合下表條件之一,且通過科目一考試的,亦可認定為符合基金從業資格註冊條件。申請人由所在任職機構向協會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同時應提供相關資格證書、證明,或者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資產管理規模證明。
根據《管理規則》的實施規定,協會延續了對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相關科目的考試成績的認可(僅限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
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及《證券發行與承銷》相關科目考試,並首次向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含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註冊,應當在註冊之前兩年內完成不少於 30 學時後續職業培訓或者重新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明確基金行業機構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責任
《管理規則》中明確了基金行業機構對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責任,包括從業資格註冊、從業資格資訊變更、後續職業培訓管理、誠信資訊管理和從業資格登出等內容。
要求基金行業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規範崗位職責,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明確行為規範,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後續職業培訓,充分履行從業資格管理主體責任。
對於不按規定履行從業資格管理職責的機構,協會將採取責令改正、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機構採取暫停受理相關業務等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等紀律處分。
強調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行為規範
《管理規則》中強調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活動中應當堅持遵守忠實、審慎、守法合規、利益衝突管理、資訊披露、適當性、公平競業以及保密義務。特別是應當自覺維護個人職業聲譽以及所在機構和行業的聲譽,踐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相互尊重、公平競爭,廉潔從業。
對於違反執業要求的相關從業人員,協會將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從業人員採取公開譴責、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
結語
加強基金從業人員的管理是規範整個基金行業的重要抓手和監管體系搭建的重要環節。本次《管理規則》的出臺及實施進一步規範了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並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在充分整合吸收協會過往制定的相關碎片式規則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資格管理類基本規則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系統性規範,進一步完善協會自律管理規則體系,為整個基金行業尤其是私募基金行業向規範化、專業化的發展奠定了更加穩固的基礎。
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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