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3个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更新通知发布
为引导行业规范发展,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现就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登记材料清单》)、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备案关注要点》)明确如下:
一、更新《登记材料清单》
2020年,协会发布《登记材料清单》,规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材料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协会更新了《登记材料清单》,便利申请机构对照准备登记相关材料。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整合碎片化承诺函材料,减少重复报送内容,结合登记核查实践经验,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运作特点,更新登记材料要求。一方面,细化投资专业性材料内容,明确工作经验要求。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能力材料内容,明确了不同类别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加强高管人员稳定性材料要求。另一方面,强化诚信信息填报,加强风险防范。从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方面,细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内容,加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对存在诚信问题、严重负面舆情、重大经营风险、错综复杂集团化运作等问题的申请机构,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申请机构应当对照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准备登记所需申请材料。
二、发布《备案关注要点》
2020年,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要求。2021年、2022年,协会发布两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以负面案例形式阐明部分现有规则的适用情形。为进一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标准,提升备案效率及透明度,协会梳理形成《备案关注要点》,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前了解备案要求。
《备案关注要点》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与私募基金运作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行业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以支持行业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为出发点,提炼募集、投资、管理等各环节产品核心要素,明确并细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内容。从体例上看,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两类,针对不同类型基金特点梳理了差异化备案要求。从内容上看,囊括产品备案须遵守的各类规则,特别是对于规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规则落地的具体执行要求,提高规则理解度和适用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照《备案关注要点》合规设立和管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供的备案信息和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备案完成后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基金财产。
三、过渡期安排
为确保平稳过渡,《登记材料清单》设置3个月过渡期,自2022年9月3日起,所有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新版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备案关注要点》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后续,协会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登记材料清单》《备案关注要点》,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展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2022 年 6 月版)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法律规则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 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 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 1-4 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 版)》《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一) 基金名称
1.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含有“安全”、“保险”、“避险”、 “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的字样, 是否含有“高收益”、“无风险”等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是否含有“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 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是否含有“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 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不含顾问管理型产品),是否含有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经合法授权除外)。
2.关注基金名称是否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 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关注是否使用“证券投资”字样。关注契约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私募”及“基 金”字样,是否列明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管理人名称的简称。关注分级基金名称是否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3.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字样,是否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
(二) 存续期限
关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的存续期,关注是否属于无固定存续期的基金。
(三) 投资范围
1.关注基金合同是否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杠杆、投资集中度,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要求,关注初始募集金额、投资范围是否与基金的产品类型、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相匹配。
2.关注基金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进行下列投资:(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2)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 开放安排
1.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2.关注开放式基金是否有投资者认/申购(认缴)和赎 回(退出)基金的时间、次数、程序等要求,关注开放频率与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是否相匹配。
3.基金每个交易日开放的,关注管理人是否在基金合同 中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者认/申购(认 缴)和赎回(退出)等作出专门安排,相关安排与基金流动 性是否相匹配。
4.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是否违规利用临时开放日安排继续认/ 申购(认缴)。
(五) 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设置不同类别份额的,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同类别份额的划分标准,划分标准是否具体、清晰、可执行。
2.关注基金合同中对不同类别份额是否设置相同的封 闭期、锁定期、申购和赎回时间安排。申购费、赎回费和管理费可以不同。
3.关注基金合同中对不同类别份额是否设置相同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和计提基准。业绩报酬计提比例可以不同。
(六) 结构化安排
1.关注分级基金是否封闭式运作。
2.关注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是否符合要求,即固定收益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 3 倍,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 2 倍,股票类、混合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 1 倍。
3.关注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是否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 1 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
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 1 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对优先 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 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 70%的重点关注。
(七) 业绩报酬
1.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是否以基金份额取得正收益为前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均为机构除外)。
2.关注是否以基金整体性为原则计提业绩报酬,基金合同中不得设置多种业绩报酬计提规则(计提比例除外),不得基于特定标的或单一策略收益计提业绩报酬。
3.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比例是否不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4.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 隔期是否不短于3个月(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八)托管要求
1.关注契约型基金是否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 格的托管人托管。
2.关注托管人是否超过一家。
3.关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是否明确约定《证券投资基 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托管人法定职责等相关内容。
(九)投资经理
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投资经理,投资经理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十)投资者
1.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2.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关注代缴方是否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如跟投员工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 的劳动合同以及由管理人发放的近 6 个月工资流水。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关注员工跟投平台实缴金额是否大于(含)100 万元。
3.关注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基金。关注是否存在代缴、 代付、代持行为。
(十一)募集推介材料
1.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管理人及基金的 基本情况。
2.关注募集推介材料中披露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 资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十二)风险揭示书
1.关注风险揭示书是否参照AMBERS系统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模板》制定,募集机构是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金流 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2.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1)分级基金;(2)投向单一标的;(3)主要投向流动性较低标的;(4)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5)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6)涉及其他高风险品种投资;(7)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十三)募集监督
1.关注募集账户监督协议是否由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签署,是否具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的必备内容,包括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以及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 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2.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如未单独签署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关注业务外包服务协议是否约定募集监督内容。
3.募集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关注是否上传募集机构防火墙制度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十四)募集完毕备案
1.关注管理人首次提交基金备案的时间是否在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1)契约型基金关注投资者是否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2)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关注投资者是否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确权,关注投资者是否均已完成不低 于 100 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 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 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2.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中“募集完成日”字段:(1)基金有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资金到账通知书载明的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2)基金无托管 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财产账户 的银行回单日期。如未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 产账户,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募集 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有多个打款日期的,以最后一笔打款 日期为准。
3.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 20 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关注是否上传以下材料:(1)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备案基金的说明;(2)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的需上传基金成立以来的资金流水,以及投资标的确权信息(如有)。
(十五)交易模式承诺函
对于外商独资和合资管理人提交基金备案申请,关注是否提交技术系统落地及交易决策流程承诺函,承诺函中是否说明管理人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境内安装系统终端、交易路 径透明可追、交易数据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记录全程留痕。
(十六)禁止性要求
1.关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中,是否利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明示或者暗示基 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2.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以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是否约定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变相保本保收益。
3.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 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条款。
4.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 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 投资者。
5.关注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利用基金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结构化等非市场化债券发行、返费及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协会视情况要求管理人上传在管基金总体情况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情况、投资集中度情况、基金嵌套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
(十七)一年无在管基金的经营异常机构
针对《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五)类经营异常机构(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 12 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关注以下情况:
1.关注基金是否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关注基金是否真实对外募集,实缴规模是否达到1000 万元;关注是否上传托管人关于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尽职调查底稿或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是否含有《托管人关于超过 12 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列举的十一项内容,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关注风险揭示书中是否对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基金的情况进行特殊风险揭示。
2.关注管理人过往是否有过“保壳”行为,即为满足登记后限期备案首只基金要求,防止被注销管理人资格,非真实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并在备案后快速清算;关注管理 人是否通过重大变更承接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存续基金,变相豁免新设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关注管理人登记备案是否有黑中介参与,是否存在其他合规疑点或违规问题。
(十八)其他备案材料
1.关注上传的备案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管理人存在经营异常、重大舆情、多起投诉等情况, 以及基金涉及复杂、创新业务或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潜在风险等情况,关注是否上传相关说明材料,相关说明材料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管基金对外投资情况、工商登记确权情况(如有)、基金流水情况等,关注相关说明材料的内 容是否充分。如基金不符合备案要求,协会不予备案的,关注管理人是否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2022 年 6 月版)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法律规则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 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 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 1-4 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 版)》《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一) 基金名称
1.关注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基金”、“投 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
2.关注契约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
3.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字样,是否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
(二) 存续期限
1.关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的存续期,关注是否属于无固定存续期的基金。
2.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是否不少于 5 年,其中存续期为投资期+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
(三) 投资范围
1.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基金投资范围的具体描述,如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 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要求。
2.关注基金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进行下列投资(包括直接投资、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例外条款等方式进行投资):(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2)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 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3)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5)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6)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此外,关注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等)基础设施、房 地产、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 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
3.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 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或者担保的期限、到期日及投资比例,其中借款或者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不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超过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金额的 20%。
4.基金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内容,是否变相从事债权业务。如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关注是否上传包含以上 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封闭运作
不满足扩募要求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设置增加认缴等与后续扩募相关的条款。
(五)结构化安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分级安排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 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的,关注分 级基金的杠杆倍数是否不超过 1 倍,关注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是否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1 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 1 时, 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 70%的重点关注。
(六)管理费
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是否超过一家。关注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 合伙人、投资者是否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或通过其他方式 变相收取管理费。
(七)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
1.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时,关注普通合伙人是否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如普通合伙人为个人,关注是否为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
2.关注管理人是否将受托管理职责转委托。
(八)托管要求
1.关注契约型基金是否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 格的托管人托管。
2.关注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基金是否由托管人托管。
3.关注托管人是否超过一家。
(九)投资者
1.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2.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关注代缴方是否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如跟投员工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 的劳动合同以及由管理人发放的近 6 个月工资流水。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关注员工跟投平台实缴金额是否大于(含)100 万元。
3.关注投资者对基金的认缴金额是否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的,关注是 否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文件。投资者在多只基金出资的,出资 能力合并计算。出资能力证明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 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 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其中, 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金融资产、投资类不动产/ 特殊动产等非金融资产和一定时期内的薪资收入流水、分红 流水、投资收益流水及其完税证明等文件。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4.关注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基金。关注是否存在代缴、 代付、代持行为。
5.私募基金作为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时,关注是否为有限合伙人。私募基金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6.普通合伙人如为已登记管理人的,关注已登记管理人的业务类型是否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关注是否存在私募证券管理人或其他类管理人通过担任普通合伙 人的方式管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情况,变相突破专 业化运营要求。
(十)委托募集
关注管理人是否违规委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代销私募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十一)募集推介材料
1.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管理人及基金的 基本情况。
2.关注募集推介材料中披露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 资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3.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基金的单一拟投 企业或首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基金投资款 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十二) 风险揭示书
1.关注风险揭示书是否参照AMBERS系统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模板》制定,募集机构是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金流 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2.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1)关联交易;(2)投向单一标的;(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4)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
(5)未托管;(6)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7)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十三)募集监督
1.关注募集账户监督协议是否由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签署,是否具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的必备内容,包括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以及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 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2.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如未单独签署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关注业务外包服务协议是否约定募集监督内容。
(十四) 募集完毕备案
1.关注管理人首次提交基金备案的时间是否在基金募 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1)契约型基金关注投资者是否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2)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关注投资者是否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确权,关注投资者是否均已完成不低 于 100 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 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 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2.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中“募集完成日”字段:(1)基金有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资金到账通知书载明的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2)基金无托管 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财产账户 的银行回单日期。如未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 产账户,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募集 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有多个打款日期的,以最后一笔打款 日期为准。
3.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 20 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关注是否上传以下材料:(1)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备案基金的说明;(2)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的需上传基金成立以来的资金流水,以及投资标的确权信息(如有)。
4.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工商登记成立日早于基金成 立日 6 个月以上的,关注是否上传合伙企业或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说明,历史沿革说明需包含历次合伙人/股东 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十五)工商登记一致性
关注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名称、营业期限、合伙人或 股东信息等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的投资者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截至基金备案申请最新提交日期,合伙型或公司 型基金发生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变更但未完成工商变更登 记流程的,关注是否上传工商变更受理函。如因特殊情况未 取得工商变更受理函,关注是否上传工商变更承诺函。
(十六)关联交易
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关注风险揭示书中是否披露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详情,进行特别风险揭示。
(十七)维持运作机制
关注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是否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十八)禁止性要求
1.关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2.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 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条款。
3.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 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 投资者。
(十九)一年无在管基金的经营异常机构
针对《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五)类经营异常机构(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 12 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关注以下情况:1.关注基金是否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
管人托管;关注基金是否真实对外募集,实缴规模是否达到1000 万元;关注是否上传托管人关于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尽职调查底稿或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是否含有《托管人关于超过 12 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列举的十一项内容,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关注风险揭示书中是否对管理人超过 12 个月无在管基金的情况进行特殊风险揭示。
2.关注管理人过往是否有过“保壳”行为,即为满足登记后限期备案首只基金要求,防止被注销管理人资格,非真实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并在备案后快速清算;关注管理 人是否通过重大变更承接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存续基金,变相豁免新设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关注管理人登记备案是否有黑中介参与,是否存在其他合规疑点或违规问题。
(二十) 其他备案材料
1.关注上传的备案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管理人存在经营异常、重大舆情、多起投诉等情况, 以及基金涉及复杂、创新业务或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潜在风险等情况,关注是否上传相关说明材料,相关说明材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管基金对外投资情况、工商登记确权情况(如有)、基金流水情况等,关注相关说明材料的内 容是否充分。如基金不符合备案要求,协会不予备案的,关注管理人是否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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