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佈金融業高品質發展“24條”:加快建設全球金融創新中心
6月7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獲悉,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就《關於推動深圳金融業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稿)》(簡稱《實施意見》)公開徵求意見。
《實施意見》共三大部分,24條具體措施。其中明確發展目標為:金融業支柱產業地位更加凸顯,現代組織體系不斷健全,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持續提升,改革開放縱深推進,數位化轉型成效顯著,金融創新與科技創新的聯動效應日益增強,金融業的影響力、輻射力和法治化、專業化、國際化水準大幅提高,成為高品質發展的示範樣本,助力深圳加快建設全球金融創新中心。
此外,《實施意見》明確共五個方面、24條措施的重點任務。一是做優做強特色金融產業(共6條),包括:大力發展科創金融、支援金融科技守正創新、打造國際風投創投之都、建設國際財富管理中心、完善綠色金融市場體系等;二是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共4條),包括:加大對“製造強市”的金融支持、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推動普惠金融擴面提質增效、增強民生金融保障;三是構建金融改革開放新格局(共4條),包括:在資本市場建設上先行先試、在推進人民幣國際化上先行先試、打造金融開放戰略平臺、促進與港澳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四是構建風險防控長效機制(共4條),包括: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機制、依法穩妥防範處置金融風險、加強監管科技能力建設、強化投資者風險教育與保護;五是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共6條),包括:提升產業政策環境、基礎設施環境、機構集聚環境、金融人才環境、金融法治環境、社會信用環境。
在特色金融產業方面,《實施意見》明確積極申創國家科創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研究制定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專項政策,構建服務科技創新全鏈條、全生命週期的金融制度體系。
此外,編制金融科技專項規劃,貫徹落實《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發展若干措施》,鞏固提升金融科技先發優勢。有序開展資本市場金融科技創新試點,鼓勵持牌金融機構、大型科技企業依法合規設立金融科技公司、研發中心、創新平臺等,推動大灣區金融科技城等園區載體建設,營造集聚發展良好生態。
《實施意見》明確打造國際風投創投之都。包括修訂創業投資條例,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深圳風投創投持續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不斷健全政策法規體系。借鑒美國沙丘路等先進經驗,市區聯動高水準打造若干創投風投集聚街區。
《實施意見》明確稱,建設國際財富管理中心。制定加快建設國際財富管理中心的若干措施。大力吸引銀行理財子公司、證券資管、保險資管、公募基金、金融資產投資等財富管理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入駐,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申請公募基金管理、證券基金投資諮詢、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等業務資質。深化“深港通”“債券通”等業務,優化“跨境理財通”機制,探索拓寬居民跨境理財通道。支援財富管理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優化財富管理機構空間佈局,培育一批行業品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在起草說明中表示,金融業是深圳重要的支柱產業,近年來保持平穩健康發展態勢,綜合實力不斷提高,品質效益穩步提升。
“十三五”期間,深圳金融業增加值年均複合增長9.5%,2021年實現增加值4738.8億元,增長7.6%,占GDP比重15.4%,穩居國內第一陣營;金融業稅收占全市總稅收的24%,居各行業第一。在2022年3月“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FCI)中,深圳躋身第十。同時,深交所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主機板與中小板合併、本外幣合一跨境資金池、深港ETF互通、跨境理財通等一批重大改革專案相繼落地,有力服務“雙區建設”大局。
但對標國際一流金融中心,深圳市金融業還存在不足,包括規模實力還有差距,服務實體經濟還需加強,金融改革開放步伐還要加快,風險防控處置形勢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等。
2022年1月,《深圳市金融業高品質發展“十四五”規劃》印發實施,明確提出“一區四中心”戰略目標,即在構建金融安全區的前提下,打造全球創新資本形成中心、金融科技中心、可持續金融中心和國際財富管理中心。
以下是《關於推動深圳金融業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稿)》24條措施:
(一)做優做強特色金融產業
1.大力發展科創金融。積極申創國家科創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研究制定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專項政策,構建服務科技創新全鏈條、全生命週期的金融制度體系。鼓勵金融企業設立科技金融事業部、專營機構,做優做強科技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品牌,更好服務科技研究及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企業。認定培育一批科技支行等標杆企業,深化科技保險、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試點,鼓勵探索投貸聯動、投保聯動等模式創新,為科創企業提供綜合金融解決方案。(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科技創新委、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市智慧財產權局等分工負責)
2.支持金融科技守正創新。編制金融科技專項規劃,貫徹落實《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發展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1號),鞏固提升金融科技先發優勢。有序開展資本市場金融科技創新試點,鼓勵持牌金融機構、大型科技企業依法合規設立金融科技公司、研發中心、創新平臺等,推動大灣區金融科技城等園區載體建設,營造集聚發展良好生態。促進金融科技研發應用,有效發揮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國家金融科技測評中心等平臺作用,穩步推進數字人民幣試點。有序推進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實施,完善協同監管和風險防範機制。深入推進深港澳金融科技師專才計畫,大力培養引進複合型高端人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證監局等分工負責)
3.打造國際風投創投之都。修訂創業投資條例,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深圳風投創投持續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3號),不斷健全政策法規體系。借鑒美國沙丘路等先進經驗,市區聯動高水準打造若干創投風投集聚街區。加快搭建“好人舉手”平臺,持續優化私募創投業市場准入和發展環境。充分發揮天使母基金引導功能,推廣建設天使薈平臺,助推科技型初創企業孵化發展。深化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QFLP)、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QDIE),吸引私募證券機構、外資私募(WOFE)機構等集聚,促進跨境投資雙向發展。(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國資委、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證監局、前海管理局、福田區、南山區、光明區等分工負責)
4.建設國際財富管理中心。制定加快建設國際財富管理中心的若干措施。大力吸引銀行理財子公司、證券資管、保險資管、公募基金、金融資產投資等財富管理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入駐,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申請公募基金管理、證券基金投資諮詢、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等業務資質。深化“深港通”“債券通”等業務,優化“跨境理財通”機制,探索拓寬居民跨境理財通道。支援財富管理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優化財富管理機構空間佈局,培育一批行業品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等分工負責)
5.完善綠色金融市場體系。完善《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系列配套政策,制定和推廣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標準互認。支援金融機構設立專營綠色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搆、營業部、事業部等,支持開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綠色諮詢與評級等業務,鼓勵率先實現自身碳中和。大力培育碳金融市場和專業投資者,建立健全氣候投融資機制,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探索繼續在境外發行綠色市政債。積極爭創國家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前海管理局等分工負責)
6.率先開展可持續金融有益實踐。鼓勵慈善信託、公益基金、社會影響力債券等在深發展,支援金融機構和企業加入“聯合國全球契約”、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PRI)等國際組織。引導上市公司等各類企業踐行社會責任,促進性別平等和董事會多樣性,提升公司治理水準。健全金融市場環境、社會、治理(ESG)資訊披露機制,鼓勵將ESG評價嵌入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後管理等全流程。加強政商學界聯動和對外交流合作,爭取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全球政策中心等國際組織落戶,在更廣範圍促進可持續金融的示範合作。(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民政局、深圳證監局等分工負責)
(二)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7.加大對“製造強市”的金融支持。引導金融機構有效服務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20個產業集群)、八大未來產業發展,加強“一集群一基金”佈局,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鼓勵商業銀行增加製造業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援有條件的機構設立先進製造業融資事業部。綜合運用信貸、債券、融資擔保、產業基金等多種工具,提升重點產業鏈金融服務水準,引導供應鏈金融規範發展,促進產業鏈“補鏈、強鏈、延鏈、控鏈、穩鏈”。加強金融供需方的精准匹配,支持專精特新“小巨人”、製造業單項冠軍、產業鏈領航企業等培育發展。(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等分工負責)
8.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大力實施“星耀鵬城”上市培育計畫,健全常態化退市機制,提高上市公司品質。支持企業合理利用再融資、並購重組、股權激勵、分拆上市等工具,通過資本市場做優做強。完善市場化債券發行機制,穩步擴大債券市場規模,豐富債券品種,加大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力度。支援資產證券化產品規範創新,深化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擴大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覆蓋面,促進科技成果加速轉化;探索開展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服務。有序推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制度和業務創新,規範發展場外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到境外上市。(深圳證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市發改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等分工負責)
9.推動普惠金融擴面提質增效。適時修訂關於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發揮財政資金杠杆作用,通過貸款貼息、業務獎補、政府性融資擔保、風險共擔等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援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金融機構採取專設經營機構、單列信貸計畫、差異化績效考核等措施,推動普惠小微貸款明顯增長、信用貸款和首貸戶比重繼續提升,不斷提高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觸達率。發揮市創業創新金融服務平臺、各區“金融超市”等平臺功能,降低資訊不對稱,提高數位化獲客、精准化畫像、智慧化風控能力。(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各區政府等分工負責)
10.增強民生金融保障。提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質效,助力共同富裕。針對“新市民”在創業、就業、住房、教育、醫療、養老等重點領域的金融需求,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產品和服務創新,擴大金融供給,提升金融服務的均等性和便利性。完善“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房地產長效機制,鼓勵為居民合理購房需求、保障型住房開發建設、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等依法合規提供專業化、多元化金融服務。支援金融機構參與嬰幼兒照護、普惠托育等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發揮責任保險在安全生產、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工程品質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推動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拓展普惠型商業健康保險,支援養老儲蓄、養老理財等產品規範發展,不斷完善養老金融保障體系。(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市住建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衛健委、深圳銀保監局等分工負責)
(三)構建金融改革開放新格局
11.在資本市場建設上先行先試。大力支持深交所深化改革,形成領先的創新支持市場體系、監管風控體系、數位化技術體系、雙向開放服務體系,建設優質創新資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健全創新企業境內發行上市制度,推動具有創新引領示範作用的企業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CDR)並在深交所上市。豐富深市ETF(交易所交易基金)期權品種,研究儲備更多寬基指數ETF等期權品種,促進深市衍生品市場建設,支援實體企業利用期貨及衍生品開展風險管理。支持深交所與上交所、北交所、新三板等功能互補,引導企業精准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完善有利於長期機構投資者參與的制度機制,支持保險機構等將更多資金配置于權益類資產,增加資本市場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深圳證監局、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分工負責)
12.在推進人民幣國際化上先行先試。有序拓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促進大宗商品貿易、對外工程承包、跨境電子商務等領域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擴大境外人民幣境內投資範圍,適度放寬跨境資產轉讓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按規定開展對外轉讓銀行不良貸款、貿易融資資產等業務。深化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帳戶體系試點,促進更高水準跨境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支援金融機構圍繞離岸經貿業務提供專業服務。探索跨境貿易金融和國際支付清算新機制。支持人民幣國際投貸基金專業化運作。推動數字人民幣的國際合作。(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分工負責)
13.打造金融開放戰略平臺。深化前海金融改革,提升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範視窗和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功能,支持將國家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在前海合作區落地實施,在與香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便利化等領域先行先試。支援前海加快培育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導向的金融業態,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監管創新。推動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金融創新,鼓勵香港投資機構按市場化方式在區內設立科技創新發展基金,支援港澳金融機構參與區內創新型企業融資,支持區內創新型企業多管道赴港融資、開展並購業務並採用香港金融服務。(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科技創新委、福田區等分工負責)
14.促進與港澳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拓寬跨境金融資產投資範圍,支持港澳投資者以“深港通”“債券通”、QFII等管道投資內地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將ETF納入互聯互通標的。推動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債券平臺,加快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推動在CEPA協議框架下設立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借鑒歐盟金融機構“單一通行證”等有益經驗,推動深港澳金融人才流通、金融牌照互設和金融資質互認。支援香港交易所前海聯合交易中心依法合規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支援跨境電子支票聯合結算、跨境電子帳單直接繳費、支付工具跨境使用等跨境金融服務創新。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在綠色金融、金融科技、天使投資等領域的合作,探索金融標準互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前海管理局等分工負責)
(四)構建風險防控長效機制
15.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組織監管體系,落實金融業務持牌經營原則,推動所有金融活動依法納入監管,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貫徹實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構建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充分發揮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深圳市)等作用,加強統籌協調和聯動合作,共同推進地方金融組織統計工作提質增效,保持政策預期的穩定和一致性。加強金融監管隊伍建設,強化市區聯動,增強資源保障,提升幹部隊伍監管執法能力。(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各區政府等分工負責)
16.依法穩妥防範處置金融風險。按照“穩定大局、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精准拆彈”方針,把握好力度和節奏,有序推進重點領域風險化解。加快網路借貸機構存量風險處置,提高清償率。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創新搭建綜合化監管資訊系統平臺,促進行業自律規範。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機構的金融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有效防範處置房地產企業債務違約、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地方金控平臺等領域風險。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有力防範和打擊逃廢債、洗錢等行為。(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分工負責)
17.加強監管科技能力建設。深化監管科技在新興金融監管、反集資詐騙、投資者保護等領域應用,推動將數位合規工具無縫嵌入交易行為監測、業務資料包送、風險事件報告等場景,探索基於大資料、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技術的智慧監管。優化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搭建智慧金融大資料平臺,豐富監管工具和資料模型,提升風險動態感知和穿透式分析能力。有效利用科技手段,探索跨境“監管沙箱”等創新試點,不斷健全跨境資金流動等風險監測、預警和防控機制。(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前海管理局等分工負責)
18.強化投資者風險教育與保護。深入推進“居民金融素養提升工程”,創新貼近民生的宣傳教育模式,持續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提高居民風險意識,引導樹立理性投資及“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金融消費觀念。發揮金融科技倫理委員會等機制作用,築牢防範風險的道德倫理防線。完善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壓實金融機構等各方主體責任,積極推動創建一批金融教育示範基地、投資者教育基地。(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等分工負責)
(五)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19.提升產業政策環境。貫徹落實《深圳市支援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2號),不斷健全金融支持政策體系。支持各區研究制定金融產業政策,形成市區疊加優勢和聯動合力。充分把握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雙區建設”的重大歷史機遇,用足用好深圳綜合改革試點關鍵一招,加強金融改革開放政策的研究儲備,積極向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請示溝通,爭取更多金融改革創新事項先行先試。(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等分工負責)
20.提升基礎設施環境。加快設立國際海洋開發銀行,打造服務“一帶一路”的海洋金融樞紐。建設全國性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中心,搭建連接技術市場與資本市場的綜合性平臺。配合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有力保障在深金融資產交易、登記託管、支付清算、征信等基礎設施穩健運行。積極爭取在金融科技、資料交易、碳金融、供應鏈金融、金融監管治理等重點領域落地一批基礎設施平臺,增強公共服務能力,推動形成佈局合理、治理有效、先進可靠、富有彈性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市發改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分工負責)
21.提升機構集聚環境。加快推進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深圳灣科技金融核心區、紅嶺新興金融產業帶等規劃建設,構建多層次協同互補格局。認定一批重點金融產業基地和重點金融樓宇,增強產業集聚效應,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支持依託高新科技園區、口岸經濟帶、黃金珠寶交易集散地等集聚發展金融專營機構,建設科創金融、航運金融、金融科技、黃金金融特色功能區。支持本地金融機構進一步做優做強,吸引更多國際性金融組織等在深落戶。(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區政府等分工負責)
22.提升金融人才環境。深入推進“百千萬金融人才培養工程”,分類分層分步培養金融領軍人才、骨幹人才和青年人才。深化粵港澳大灣區金融人才交流合作。鼓勵金融機構與在深高校、資本市場學院等建立人才聯合培養培訓機制,加大金融急需緊缺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金融從業人員參加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中國精算師(FCAA)等資格認證考試,提升職業素質。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等申請設立博士後工作站、流動站或創新實踐基地。(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教育局等分工負責)
23.提升金融法治環境。堅持以法治護航金融改革創新,在地方金融業立法、司法、執法、普法等領域加強金融與法治聯動,助力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先行示範城市。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法規制度建設,不斷健全交易場所、融資擔保、商業保理等配套監管規則。完善金融法治基礎設施,爭取設立深圳金融法院,發揮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等平臺作用,健全金融審判、仲裁等法律服務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加強金融法治前沿研究與創新應用。(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分工負責)
24.提升社會信用環境。加強信用資訊歸集共用,為金融機構展業及企業融資發展提供有力支援。推進地方征信平臺建設,加快推進地方金融組織信用資訊歸集,建設覆蓋全社會征信體系,培育具有競爭力的企業、個人征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完善與金融發展相配套的會計、審計、法律、資產評估等仲介服務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地方金融組織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深圳地方征信平臺。探索粵港澳征信跨境合作、征信產品互認等可行路徑。大力推進金融清廉文化建設,宣導金融向善理念,共同營造誠信守信的良好氛圍。(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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