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证软条款及其识别
在现代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是最主要、应用广泛的支付手段之一,被业界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线”。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二条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作出了如下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管如何命名或者称谓,该约定是不可撤销的,同时对于开证行来说,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就要无条件付款。由此可见,信用证最重要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只要出口商提交“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单据,开证行必须履行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的出现和发展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进出口双方因相互不信任而阻碍国际贸易的问题。因此,自19世纪八十年代产生以来,尤其随着国际贸易快速发展,信用证的运用日益普遍,据统计,世界90%国际贸易和我国80%以上出口结算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
但同时,由于信用证独立性特点,其在运用过程中也出现各种问题,如近年来尤为突出“软条款”问题,致使出口商无法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进而对其安全收汇构成潜在风险,弱化了信用证支付功能,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本文重点对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作初步探讨,重点研究软条款设置方式与识别上,使我国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到信用证软条款的危害性。
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特点分析
UCP600并未对信用证软条款作出明确的定义,笔者结合国内学者不同视角下观点认为: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附加生效条件的条款,该条件具有灵活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出口商无法缮制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进而威胁安全收汇,使受益人陷入被动局面。软条款俗称“陷阱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规定一些隐蔽性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结合我国出口贸易实际情况,信用证软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信用证软条款一般由买方(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设立,目的是进行欺诈或是当卖方没有按时交货或者货物品质未达到规定的要求时,保护自身利益。
2、在形式上,信用证软条款要求出口商提供各种各样的单据,而出口商无法根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据,完成结汇。
3、信用证软条款使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进口商手中。为保护出口商利益,根据UCP600最新规定,信用证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软条款的设置使当出现不利于买方的情况时,买方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而使出口商陷入被动,本质上为撤销信用证的行为。
4、信用证软条款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而受益人由于自身业务能力或出于无奈等原因无意或有意接收这些软条款,在交单结汇时给自身带来不便,而陷入被动局面。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1、信用证生效环节上设置障碍的软条款。受益人收到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生效。如信用证中规定:THIS L/C WILL BE AVAILABLE ONLY UPON APPLICANT’S APPROVAL OF SAMPLE OF THE PRODUCTION.控制生效信用证软条款,通常带有“不”字,如未获得进口许可证不生效、未经买方检验不生效、买方未指定船公司不生效、开证行未通知暂不生效等。虽然买方对信用证生效设置条件的做法并非完全出于恶意,但由于其可以随时阻止信用证生效,变相的撤销信用证,使出口商处于非常被动局面。
2、装运环节的信用证软条款。货物装运是出口贸易重要环节,受益人按信用证的要求装运并提交符合其要求的单据是结汇的重要保证。而进口商(开证行时常参加)在装运环节制造“陷阱”,限定具体船只、船龄、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等,比如信用证规定装运时间、目的港由买方指定,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通过此类软条款,使进口商达到控制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目的,一旦交易对其不利,便可利用该条款使出口商无法交单,造成违约。
3、商检环节设置软条款。通常表现在信用证中要求由进口商或其指定人进行商品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当然,进口商可能是为了保障货物质量,但此条款违背了国际贸易中关于商品检验由独立的、有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执行的惯例,一旦出现价格波动不利于进口商等因素,进口商完全可以通过故意不出具商检证书使出口商无法顺利结汇。
4、单据设置软条款。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买卖,开证行付款前提是相符交单,所谓相符交单,UCP600定义为:“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而进口商正是看中信用证“只看单据、不看货物”这一特点,要求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之间或与信用证的要求制造矛盾或者要求出口商提交无法提供的单据,如要求出口商提交进口国驻华使馆签发的合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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