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大变局!国发20号文: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 金融、电力、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
据民生宏观研究机构测算,2022年地产下滑或导致地方财政面临1.4至2.7万亿规模的土地出让金收缩;而为应对疫情,财政因此背负2~3万亿新增收支缺口。
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2〕20号》发布,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意见》提出,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
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
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在财政收入划分方面,《意见》提出,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
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
对于基层"三保",《意见》要求,围绕“兜底线、促均衡、保重点”目标,调整省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优化横向、纵向财力格局,推动财力下沉;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全面落实基层“三保”责任。
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
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政较为困难的县,可纳入省直管范围或参照直管方式管理,加强省级对县级的财力支持;
将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财县管范围。
本次国办发文推动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对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影响巨大。
此外,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明确,坚持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落实省级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降低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强化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举债融资约束,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未提及债务展期、债务重组,对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要求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降低市县偿债负担,同时强调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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