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评新规即将结束过渡期,央行鼓励北京率先试点“双评级、多评级”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全面推动北京征信体系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行动方案》(银管发 [2022]70号),文中提及,进一步发挥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功能,力争在全国率先试点落地双评级、多评级制度,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发挥双评级、多评级的交叉检验作用,降低信息不对称。
多名评级业内人士对财联社称,去年2月份以来,证监会、交易商协会、央行等多部门都发布政策,降低了外部评级要求,部分债券品种不再强制评级,各评级公司业务量不同程度下滑,压力较大。此次文件,或将正向推动评级经营趋好。下个月,旨在遏制评级虚高的央行等五部委《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信评新规》”)即将结束过渡期,正式施行,我国评级行业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双评级、多评级”亟待落地
《信评新规》是2021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文件提及,发挥“双评级交叉验证”,鼓励投资人付费模式等,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新规明确指出,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继续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在债券估值定价、债券指数产品开发及质押回购等机制安排中可以参考投资者付费评级结果,可以选择投资者付费评级作为内部控制参考。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者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在双评级制度框架下,两家或以上的不同评级机构可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发行人进行评级并对外披露,其评级行为、分析能力和评级结果均会受到市场的监督,从而对级别竞争形成有效约束。此外,双评级制度有助于提高信用评级对债券发行人的风险揭示能力,更多地运用市场化约束手段来防范和控制债券市场信用风险。
部分人士认为,采取发行人付费和投资人付费模式进行双评级或是一种方式。目前我国评级机构的收费模式主要有“发行人付费”模式和“投资人付费”模式两种。
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下,评级机构向发债企业收费并提供信用评级报告,这种模式能够全面获得发行人信息,有利于全面揭示信用风险。但由于对独立性的质疑,投资者容易产生对评级结果虚高、评级质量低下的担忧。
“投资人付费”模式则能够避免发行人付费模式下存在的利益冲突。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孟庆斌表示,“投资人付费”的评级信息,提示风险的内容更多,“投资人付费”的评级方式,可以对“发行人付费”的评级信息形成制衡,“多空”信息交汇能让投资人更充分地了解发行主体实际情况,增强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提升市场交叉验证的能力,改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目前,国内采取投资人付费的评级机构并不多,主要还是中债资信等机构主动评级。
“投资人付费”模式在实际展业中面临较大挑战。2021年,由于财务压力,以“投资者付费”为主要业务模式的中证指数撤销信用评级机构备案。中证指数成立于2005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出资50%。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人付费模式的弊端之一在于,该模式无法解决“搭便车”问题,很难找到一个有效的商业模式。一位国际评级机构人士介绍,从债券评级行业在国际市场的发展看,开始也是投资人付费,在投资者群体得到认可;后来随着通信技术发展,投资者之间评级结果共享的“搭便车”情况愈加普遍,评级公司营收受到影响,才改成发行人付费。
鼓励中资美元债备案环节引入中资评级机构
此次70号文提出,在中资美元债备案环节,鼓励发行人至少选聘一家本土评级机构,逐步提高本土评级机构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话语权。
中资评级机构在国际市场的发展一直比较困难。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利用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评级话语权,对产品定价和金融稳定形成了重要影响,但是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市场较晚,长期以来对中国国家主权评级相对低估,进一步影响他们对中资发行人国际评级的评判。
中诚信亚太总裁邵津宏表示,中资信用评级机构更能“读懂”中资美元债市场发行主体的信用,文件甫一出台,各中资境外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发行人、全球协调人、律所、信托人等纷纷向评级公司进行咨询,尤其是北京的众多重点发行人在短时间内针对其境外债整体布局与中资评级机构进行高频次的交流。随着此次70号文件精神的进一步落实,预计中资境外债评级市场会有新的变化。
中诚信亚太成立于2012年,是首家获得香港国际资本市场信用评级认可的中资信用评级机构。
从国际评级市场来看,三大评级机构占据了超过90%的市场份额。邵津宏表示,70号文件的出台或将推动行业内部的整合,减少恶性竞争,增强中国评级行业整体的稳定性和竞争力,为其在国际市场上更好地发挥优势创造条件。
东方金诚表示,本土评级机构提供有差异化的风险分析视角和观点,有助于国际投资机构加深对中资国有境外发债主体信用资质的理解,稳定中资境外债券风险定价;其次,有助于推动境内外投融资主体逐渐形成使用本土评级机构服务的习惯,降低对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过度依赖,进而降低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不当行为对我国发债主体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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