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匯局發佈15號政策問答
7月25日,外匯局發佈《關於進一步促進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有關措施的通知》(匯發〔2022〕15號)政策問答,明確外匯衍生套保的情形。
1.金融機構開辦人民幣對外匯普通美式期權和亞式期權業務,應具備什麼資格
答: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以下简称汇发53号文)已具备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办《通知》规定的期权业务,无需再次向外汇局申请。
按照汇发53号文已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自行开办《通知》规定的期权业务,无需再次向外汇局书面报告。
2.人民幣對外匯亞式期權的平均值應如何計算
答:亞式期權分為平均價格期權和平均執行價格期權,分別根據期權有效期內某一段時間觀察值的平均值確定結算價和行權價。平均值的計算通常採用算術平均、幾何平均等方法。銀行為客戶辦理人民幣對外匯亞式期權,應按照公平、透明、合理、審慎的原則確定平均值的計算方式。
3.銀行辦理自身項下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交易應具備什麼資格
答:銀行辦理自身項下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交易,應具備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不含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
4.如何理解銀行自身項下的外匯敞口
答:《通知》所稱外匯敞口,是指銀行自身項下因黃金進口、利潤、資本金(營運資金,不含政策性注資)、直接投資等經營活動形成的承擔人民幣匯率波動風險的頭寸,既包括結匯方向的外幣敞口,也包括售匯方向的人民幣敞口。
5.銀行自身項下的外匯敞口使用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交易進行套期保值時,是否可以辦理差額交割
答:銀行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需求,選擇全額交割或差額交割,並按《通知》要求自行留存有關真實性或支持性材料。其中,銀行辦理自身項下資本金形成的外匯敞口套期保值,全額交割時應符合《通知》第五條第(一)要求。
6.對於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的合作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等級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對於銀行總行或分支機構年度評估等級若為 B-級(含) 以下的,本級及本級以下分支機構均應自行暫停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下一年度評估結果為 B 級(含)以上後, 自動恢復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
7.合作銀行總行獲准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後,其分支機構可以和哪些銀行開展合作外匯衍生品業務
答:合作銀行總行獲准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後,鼓勵分支機構與總行選擇一致的具備資格銀行開展合作業務。因具備資格銀行在各省分佈不均衡等因素,從服務實體經濟的角度出發,合作銀行分支機構可選擇與其他具備資格銀行開展合作,並按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
8.客戶因跨境交易產生外匯風險敞口,但實際交易並不涉及外匯收支的,銀行可否提供遠期結售匯差額交割進行套期保值
答:在實需交易原則下,客戶使用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進行套期保值的前提是存在真實、合規的基礎交易並具有外匯風險敞口,若基礎交易涉及外匯收支,可選擇全額交割;若不涉及外匯收支,可選擇差額交割。例如,進口企業根據外幣合同金額以人民幣支付關稅,若折算匯率不確定,將存在外匯風險敞口,但因不實際支付外匯,可選擇遠期購匯差額交割進行套保;又如,企業進口簽訂以外幣計價、人民幣結算的合同,若折算匯率不確定, 同樣存在外匯風險敞口,但也不實際支付外匯,可選擇遠期結售匯差額交割進行套保。
9.銀行可否為客戶金融交易項下的匯率風險辦理套期保值
答:實需交易原則強調外匯衍生品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並不限制交易背景的經常專案或資本專案性質。對於客戶真實、合規的金融交易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銀行可以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套期保值。例如,境內企業跨境融資、境外機構投資境內人民幣債券等金融交易,可使用遠期結售匯全額或差額對沖匯率風險。
10.境內機構因合併境外子公司財務報表而承擔的匯率折算風險,是否可通過遠期結售匯差額交割進行套期保值
答:可以。境內機構依照現行會計管理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時, 因合併境外子公司財務報表而產生的匯率折算風險,可通過遠期結售匯差額交割進行套保。
11.銀行為客戶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時,應如何把握實需交易的背景審核
答:銀行為客戶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應按照實需交易原則確認客戶用於對沖外匯風險敞口。與即期結售匯業務有所不同, 作為遠期結售匯業務交易基礎的真實需求背景可能存在預估性和不確定性,不能簡單比照即期業務的做法,將是否有交易單證作為實需交易原則審核的唯一或主要尺規。銀行應根據客戶擬敘做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基礎交易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靈活展業。
銀行為客戶辦理外匯期權業務,在實需交易審核方面應和遠期結售匯保持一致。
銀行為客戶辦理外匯掉期、貨幣掉期業務,應注意實需交易原則與遠期結售匯、外匯期權業務存在不同。如近端結匯(換出外匯)/遠端購匯(換入外匯)外匯掉期業務,應遵循近端審核原則,即近端結匯的外匯資金應為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可以辦理即期結匯的外匯資金,在此基礎上,遠端購匯可不再按照即期購匯進行實需背景審核。
12.金融機構辦理《通知》中各項外匯業務,應履行哪些結售匯統計義務
答:金融機構應按照《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匯發[2019]26號)規定,履行相應的結售匯和頭寸統計義務。具體如下:
(一)金融機構為客戶辦理人民幣對外匯普通美式期權和亞式期權,參照普通歐式期權統計規則納入統計。其中亞式期權業務不納入《衍生品業務報表》D04 表中的“價內期權合約本金額”項。
(二)金融機構為客戶辦理外幣對衍生品產生的損益結售匯,可在結售匯發生當期納入即期代客結售匯統計。《即期結售匯統計月報表》(S01 和S03 表)的科目歸屬為“投資收益-銀行代客”。
(三)金融機構與客戶開展近遠端人民幣金額相同、外幣金額不同的人民幣外匯掉期產生的外匯敞口,可在外匯掉期簽約當期納入即期自身結售匯統計,歷史積累的外匯敞口可一次性納入統計。《即期結售匯統計月報表》(S01 和S03 表)的科目歸屬為“其他投資-銀行自身”。
(四)銀行辦理自身項下外匯敞口的套期保值,簽約時,在《結售匯綜合頭寸報表》(P01 和 P02 表)和《衍生品業務報表》(D01-D05 表)中納入對客衍生品統計;履約時,在《衍生品履約統計月報表》(S02 和S04 表)中納入自身結售匯統計。
(五)銀行辦理平盤貴金屬交易敞口形成的外匯敞口自身結售匯交易,可在平盤當期納入即期自身結售匯統計。《即期結售匯統計月報表》(S01 和S03 表)的科目歸屬為“其他投資-銀行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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