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剛剛,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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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為規範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涉外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 的通知》(匯發〔2020〕16號)同時廢止。
申報範圍和申報主體
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
- 涉外收付款具體包括:
- 以信用證、托收、保函、匯款(電匯、信匯、票匯) 等結算方式辦理的涉外收付款。
- 通過境內銀行向境外發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從境外向境內銀行發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 涉外收付款包括外匯和人民幣。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於匯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幣現鈔存取。
申報方法和申報時間
- 申報主體應通過境內銀行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紙質憑證或者通過境內銀行提供的電子憑證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發生涉外收入業務的機構申報主體,還可以通過“數位外管”平臺互聯網版進行涉外收入網上申報,選擇網上申報的機構申報主體仍可以通過紙質申報或電子憑證申報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報。
- 境內銀行為申報主體提供電子憑證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前,應按照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管理規定所確定的原則以及資料獲取規範等要求,設置涉外收付款業務的電子憑證介面及填報格式,使其至少包括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所需的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
- 境內銀行應將紙質《涉外收入申報單》 《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或者申報主體填寫或提供的相關電子資料資訊保存至少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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