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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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自貿臨管規範〔2020〕9號
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管委會各部門,臨港新片區各開發公司、各有關商業銀行、各有關單位:
爲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意見》(銀髮〔2020〕46號)和《關于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質量發展實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19〕20號)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大對臨港新片區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參與臨港新片區企業貸款服務的積極性,特制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10月28日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目的和依據
第一條爲鼓勵金融機構參與臨港新片區企業貸款服務的積極性,降低金融機構經營風險,加大對臨港新片區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意見》(銀髮〔2020〕46號)和《關于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質量發展實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19〕20號)的文件精神,臨港新片區設立1億元規模的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爲加强對風險補償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金”是指用于支持金融機構對臨港新片區企業貸款發生壞賬而設立的政策性風險補償資金。
第三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全權管理和使用風險補償金。
第四條 風險補償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循環使用、加强監督、按比例補償承擔風險的原則。
第二章風險共擔模式和合作條件
第五條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與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共同合作開發專爲臨港新片區企業提供的信用貸款、抵質押貸款和擔保類貸款,幷實行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共同分擔貸款壞賬風險的機制。
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逐筆承擔40%的責任風險,剩餘60%的責任風險可由金融機構根據企業風險評判采用以下三種方式:1、由金融機構逐筆承擔20%的責任風險,擔保公司逐筆承擔40%的責任風險;2、由金融機構逐筆承擔30%的責任風險,保險公司逐筆承擔30%的責任風險;3、金融機構逐筆承擔60%的責任風險。責任風險包括貸款本息、罰息、滯納金、以及相關貸款追償費用,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按照承擔的責任風險比例進行損失補償。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承擔責任風險的貸款單筆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合作的金融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册地在臨港新片區內的金融機構,原則上應以銀行爲主,以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爲輔。
2、對納入風險補償金所涉及的貸款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和收費,合作銀行年化貸款利率原則上不超過基準利率上浮50%,其他合作金融機構年化貸款利率若超過基準利率上浮50%,其超出部分及所對應的責任風險由其自行承擔,貸款期限原則上最多3年,按規定盡職盡責追索不良貸款,幷做好統計工作;
3、按規定及時、準確申報信貸風險補償相關數據;
4、與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簽訂風險補償金合作協議。
第七條合作的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合法的經營許可證;
2、以臨港新片區企業爲主要服務對象,對納入風險補償金所涉及的貸款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和收費,年化擔保費率或保險費率原則上不超過2.5%;
3、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4、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須與符合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合作;
5、與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簽訂風險補償金合作協議。
第三章 風險補償金受償企業准入要求
第八條 風險補償金受償企業准入要求:
1、原則上注册地、經營地以及稅收戶管地均在臨港新片區的企業;
2、企業規模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相關標準以國家有關部門印發的最新規定爲准;
3、納稅情况正常,無不良信用記錄;
4、企業貸款必須用于本企業生産經營,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幷購貸款、國家産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
5、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風險補償金受償企業重點支持範圍:
1、符合臨港新片區功能定位和産業發展方向的企業;
2、獲得國家創新基金項目、上海市創新基金項目、上海市科委認定的上海市創新型企業、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業和小巨人培育企業、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及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企業等稱號的企業;
3、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挂牌和擬挂牌企業;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創新板挂牌和E板挂牌企業等。
第十條 貸款審批流程:
1、企業提出申請。由企業向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金融貿易處提出貸款風險補償申請幷提交相關材料。
2、投促中心初審。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委托臨港新片區投資促進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促中心”)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資格預審。
3、聯合複審。投促中心初審通過後,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金融貿易處聯合金融機構對申報企業是否符合相關融資條件進行初審,對于符合放貸要求的,會同高新産業和科技創新處、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處(航運處)、商業和文體旅游處、財政處聯合複審。複審通過的,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出具推薦函,在推薦函中明確借款人名稱、推薦借款金額以及金融機構等內容。
4、貸款發放。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拿到推薦函後,對推薦企業開展盡職調查,幷按照風控要求進行審批和發放。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後,應向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提交放款回執單,幷明確風險補償金所對應的貸款合同號及承擔代償責任的金額。
第四章風險補償金管理
第十一條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對風險補償資金設立警戒綫雙綫控制,當金融機構貸款不良率達到6%或所用風險補償金貸款壞賬金額達成5000萬元時,暫停與該金融機構合作,幷給予3個月考察期,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將視考察情况選擇繼續或終止與該金融機構合作。
第五章風險補償的受理程序
第十二條當貸款發生欠息或逾期或因貸款企業出現經營風險,經承擔信貸風險的多方共同協商確認後金融機構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出現時,金融機構應啓動向貸款企業的追償程序。
第十三條當貸款企業逾期不還款,在金融機構出具法院受理通知書或公安機關立案决定書,或滿足承擔信貸風險的多方共同協商確定的條件,金融機構可以向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發出風險補償申請。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在申請貸款風險補償時,須向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提供如下材料:
1、貸款風險補償申請報告;
2、法院受理訴訟通知書或公安機關立案决定書;
3、放款憑證、還款或還息憑證;
4、或與企業簽訂的協議還款計劃書等;
5、貸後管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貸後檢查報告、會談紀要、或與企業簽訂的協議還款計劃書、或風險處置方案等。
6、貸款和擔保合同複印件。
若金融機構未對貸款企業貸款資金在歸還前的使用進行必要審查及監管,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不承擔相應履約責任。
第十五條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收到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補償申請材料後,由金融貿易處牽頭,會同高新産業和科技創新處、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處(航運處)、商業和文體旅游處、財政處進行聯合會審,提出貸款風險補償評審意見,幷提交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進行審議。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通過後,財政處根據財政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約定的風險承擔比例將補償資金劃撥金融機構指定帳戶。
第十六條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在貸款風險補償後,金融機構作爲貸款追償主體,應加大對貸款企業的追償力度,實施持續跟踪檢查。金融機構應每季度向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提交逾期貸款追償進度情况報告,直至金融機構核銷該筆貸款。
第十七條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及時歸集按風險承擔比例分配的追償淨收入,幷放入風險補償金賬戶循環使用。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在核銷逾期貸款前十個工作日應就最終資産處置、追償所得及損失確認等情况形成書面報告通知風險承擔各方,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根據金融機構提供的書面報告確認壞賬損失。
第六章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年度風險補償金使用情况將于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官網予以公開。
第二十條 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風險補償金使用情况和項目執行情况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每年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况適時調整工作舉措。對于上一年度業務開展較少且不良率偏高的合作機構,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可取消其合作資格。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應據實報送有關申請材料。對于違規獲取風險補償金的單位,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有權追回已補償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1日。原《臨港地區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滬臨地管委規範〔20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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