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2號——流動性服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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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2號——流動性服務.doc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2號——流動性服務》的通知
時間:2021-04-09
深證上〔2021〕37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發揮上市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服務商功能,明確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安排,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引》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2號——流動性服務》,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8年11月23日發布的《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引〉的通知》(深證上〔2018〕557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2號——流動性服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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