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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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起草説明.docx
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證發〔2022〕96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優化互聯互通機制,豐富投資標的,規範滬股通交易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1月22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1年修訂)》(上證發〔2021〕8號)同時廢止。為保證《實施辦法》順利施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ETF首次納入滬港通標的相關安排
滬股通ETF和滬港通下港股通(以下簡稱港股通)ETF的首次納入考察截止日為2022年4月29日。
在首次納入考察截止日符合《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將納入滬股通ETF,但生效日前觸及《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調出情形的除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公佈首次納入滬股通的ETF名單及生效日期。
在首次納入考察截止日符合《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聯交所上市股票ETF將納入港股通ETF,但生效日前觸及《實施辦法》第七十四條調出情形的除外。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公佈首次納入港股通的ETF名單及生效日期。
二、規範滬股通標的證券交易行為相關條款實施安排
《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自2022年7月25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聯交所參與者不得為內地投資者新開通滬股通交易許可權。對於《實施辦法》第四十條實施前已開通滬股通許可權的內地投資者(以下簡稱存量內地投資者),自《實施辦法》第四十條實施之日起設置一年過渡期,並執行以下安排:
(一)過渡期內,存量內地投資者可以繼續通過滬股通買賣滬股通標的證券。
(二)過渡期結束後,存量內地投資者不得再通過滬股通主動買入滬股通標的證券(包括參與配股),但因公司行為(如分配股票股利)等被動取得滬股通標的證券的情形除外。存量內地投資者持有的滬股通標的證券可繼續賣出。
(三)過渡期結束後,聯交所參與者應當登出其為內地投資者客戶參與滬股通交易分配的券商客戶編碼。
因聯交所參與者倒閉等事由導致其存量內地投資者客戶無法參與滬股通交易的,前述投資者仍可轉至其他聯交所參與者處申請開通滬股通交易許可權。相關交易事項按前述規定執行。
三、暫緩實施條款安排
考慮到市場業務及技術準備等情況,滬股通標的證券屬於科創板股票的,暫不參與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五十條第二款中涉及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的規定暫不實施;滬股通ETF暫不進行擔保賣空,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涉及滬股通ETF作為滬股通標的證券擔保賣空的規定暫不實施。上述條款具體實施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起草説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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