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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創新品種業務指引第 1 號——綠色公司債券 (2022 年修訂)》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2022 年 7 月 29 日,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發布《中國綠色債 券原則》。爲進一步發揮綠色公司債券對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支持作用,深圳證券交易所參照《中國綠色債券原則》,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創新品種業務指引第 1 號——綠色 公司債券(2021 年修訂)》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調整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途。充分借鑒國際經驗, 與國際標準趨同,將募集資金用途要求中用于綠色項目的募集資金比例下限由 70%提升爲 100%。重申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全部直接用于綠色項目的建設、運營、收購或者償還綠色項目對應的有息債務,幷新增可以補充綠色項目配套營運資金用途。二是明確綠色項目認定範圍。明確綠色項目認定範圍應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聯合印發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 年版)》等綠色債券支持項目文件,境外發行人綠色項目認定範圍可以依據《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報告——减緩氣候變化》《可持續金融分 類方案——氣候授權法案》等國際綠色産業分類標準。三是新增項目評估與遴選流程披露要求。對于申報階段暫未明確具體募投項目的綠色公司債券發行人,要求其披露擬投資項 目評估與遴選流程,包括綠色項目遴選的分類標準和應當符合的 技術標準或者規範、綠色項目遴選的决策流程、所遴選的綠色項 目的合法合規性等。
此外,鼓勵發行人提升存續期內對綠色公司債券相關事項的 信息披露頻率,按照季度披露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具體領 域、綠色項目進展情况及其産生的環境效益等。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創新品種業務指引第 1 號——綠色公司債券 (2022 年修訂)
第一條爲了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構建綠色金融體系, 發揮綠色債券對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 支持作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産業綠色轉型升級,深圳 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 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綠色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 序發行幷按照約定還本付息,募集資金用于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 項目的公司債券。綠色項目是指符合綠色低碳發展要求、有助于改善環境,且 具有一定環境效益的項目。綠色項目認定範圍應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聯合 印發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 年版)》等綠色債券支持項目文件。境外發行人綠色項目認定範圍可以依據《可持續金融 共同分類目錄報告——减緩氣候變化》《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 —氣候授權法案》等國際綠色産業分類標準。
第三條發行人申請發行綠色公司債券幷在本所上市交易或 者挂牌轉讓,除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外, 還應當遵守本指引的特別規定。
第四條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全部直接用于綠色項目 的建設、運營、收購,補充綠色項目配套營運資金或者償還綠色 項目對應的有息債務。
第五條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募集資金擬投資的 綠色項目情况、所屬具體的綠色項目類別、項目認定依據或者標 准和環境效益目標、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 等內容。發行人于申報階段暫未明確具體募投項目的,應當披露擬投 資項目評估與遴選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一)綠色項目遴選的分類標準和應當符合的技術標準或者 規範,以及所遴選的綠色項目環境效益測算的標準、方法、依據 和重要前提條件;(二)綠色項目遴選的决策流程,包括流程制定依據、職責 劃分、具體實施過程等;(三)所遴選的綠色項目的合法合規性。主承銷商應當對本條規定的事項進行核查幷發表明確意見。
第六條募集資金主要用于碳中和項目的建設、運營、收購, 補充碳中和項目配套營運資金或者償還碳中和項目對應有息債 務的綠色公司債券,發行人在申報、發行階段可以在債券全稱中 使用“碳中和綠色公司債券”標識。碳中和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類型:(一)清潔能源類項目(包括太陽能、風電、水電等項目);(二)清潔交通類項目(包括城市軌道交通、電氣化貨運鐵 路和電動公交車輛替換等項目);(三)可持續建築類項目(包括綠色建築、超低能耗建築、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等項目);(四)工業低碳改造類項目(碳捕集利用與封存、工業能效 提升、電氣化改造、高碳排放轉型升級等項目);(五)其他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項目。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碳中和項目環境效益相關 信息,按照“可計算、可核查、可檢驗”的原則,重點披露環境 效益測算方法、參考依據,幷對項目能源節約量(以標準煤計)、 碳减排等環境效益進行定量測算。鼓勵發行人在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獲得建設許可、項目開 工等重要節點披露由獨立的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出具的碳中和 項目碳减排等環境效益評估認證報告。
第七條募集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海洋保護和海洋資源可持續 利用相關項目的綠色債券,發行人在申報、發行階段可以在綠色債券全稱中添加“(藍色債券)”標識。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項目對海洋環境、經濟和氣 候效益影響相關的信息。
第八條鼓勵綠色公司債券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中設置與自 身整體碳减排等環境效益目標達成情况挂鈎的條款。
第九條綠色公司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和受托管理人應當 分別在定期報告和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披露綠色公司債券 募集資金使用具體領域、綠色項目進展情况及其産生的環境效益 等。鼓勵發行人按照季度披露前述事項。
第十條本所鼓勵發行人聘請獨立的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出 具評估認證報告,就綠色公司債券是否符合募集資金用途、項目 評估與遴選、募集資金管理、存續期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進行 說明,幷在評估認證結論中披露公司債券的綠色程度和評價方法。評估認證機構的資質、評估認證報告的內容等應當符合《綠 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爲指引(暫行)》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綠色公司債券存續期內,鼓勵發行人按照年度向 市場披露由獨立的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認證報告,對 綠色公司債券支持的綠色項目進展及其環境效益(碳中和綠色公 司債券應當含碳减排情况)等實施持續跟踪評估認證。
第十二條本所安排專人處理綠色公司債券的申報受理和審核確認,提高綠色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挂牌條件確認工作效率。
第十三條本所鼓勵各類金融機構、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投 資性産品、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社會公益基金、企事業單 位等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公司債券。
第十四條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司申請發行綠色公司債券幷在 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轉讓的,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十五條符合要求的綠色資産支持證券和本所認可的其他 綠色債券品種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轉讓的,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十六條發行人、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證券服務機構 等違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根據相關業務規則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創新品種業務指引第 1 號——綠色公司債券(2021 年修訂)》(深證上〔2021〕684 號)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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