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928号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 1 号——绿色公司债券 (2022 年修订)》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22 年 7 月 29 日,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中国绿色债 券原则》。为进一步发挥绿色公司债券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支持作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参照《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 1 号——绿色 公司债券(2021 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调整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 与国际标准趋同,将募集资金用途要求中用于绿色项目的募集资金比例下限由 70%提升为 100%。重申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全部直接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绿色项目对应的有息债务,并新增可以补充绿色项目配套营运资金用途。二是明确绿色项目认定范围。明确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联合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等绿色债券支持项目文件,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可以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 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三是新增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披露要求。对于申报阶段暂未明确具体募投项目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要求其披露拟投资项 目评估与遴选流程,包括绿色项目遴选的分类标准和应当符合的 技术标准或者规范、绿色项目遴选的决策流程、所遴选的绿色项 目的合法合规性等。
此外,鼓励发行人提升存续期内对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 信息披露频率,按照季度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具体领 域、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环境效益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 1 号——绿色公司债券 (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发挥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 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 序发行并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募集资金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 项目的公司债券。绿色项目是指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有助于改善环境,且 具有一定环境效益的项目。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联合 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等绿色债券支持项目文件。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可以依据《可持续金融 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 —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交易或 者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外, 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全部直接用于绿色项目 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绿色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绿色 项目对应的有息债务。
第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 绿色项目情况、所属具体的绿色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者标 准和环境效益目标、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 等内容。发行人于申报阶段暂未明确具体募投项目的,应当披露拟投 资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绿色项目遴选的分类标准和应当符合的技术标准或者 规范,以及所遴选的绿色项目环境效益测算的标准、方法、依据 和重要前提条件;(二)绿色项目遴选的决策流程,包括流程制定依据、职责 划分、具体实施过程等;(三)所遴选的绿色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主承销商应当对本条规定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碳中和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 补充碳中和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碳中和项目对应有息债 务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在申报、发行阶段可以在债券全称中 使用“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标识。碳中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类型:(一)清洁能源类项目(包括太阳能、风电、水电等项目);(二)清洁交通类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电气化货运铁 路和电动公交车辆替换等项目);(三)可持续建筑类项目(包括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四)工业低碳改造类项目(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业能效 提升、电气化改造、高碳排放转型升级等项目);(五)其他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碳中和项目环境效益相关 信息,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重点披露环境 效益测算方法、参考依据,并对项目能源节约量(以标准煤计)、 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鼓励发行人在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获得建设许可、项目开 工等重要节点披露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具的碳中和 项目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认证报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 利用相关项目的绿色债券,发行人在申报、发行阶段可以在绿色债券全称中添加“(蓝色债券)”标识。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项目对海洋环境、经济和气 候效益影响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鼓励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设置与自 身整体碳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达成情况挂钩的条款。
第九条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当 分别在定期报告和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绿色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具体领域、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环境效益 等。鼓励发行人按照季度披露前述事项。
第十条 本所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 具评估认证报告,就绿色公司债券是否符合募集资金用途、项目 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存续期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进行 说明,并在评估认证结论中披露公司债券的绿色程度和评价方法。评估认证机构的资质、评估认证报告的内容等应当符合《绿 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照年度向 市场披露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认证报告,对 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碳中和绿色公 司债券应当含碳减排情况)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认证。
第十二条 本所安排专人处理绿色公司债券的申报受理和审核确认,提高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本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 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 位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公司债券。
第十四条 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司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并在 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要求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和本所认可的其他 绿色债券品种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 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 1 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 年修订)》(深证上〔2021〕684 号) 同时废止。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