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協會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2020)》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協會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2020)》的通知
編輯: 發佈時間:2020-06-30
各會員單位:
根據近年來銀行業數位化轉型發展和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發展的實際需求,中國銀行業協會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對2017年6月發佈的《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試行)》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形成了《中國銀行業協會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2020)(審議稿)》,並經中國銀行業協會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第三屆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中國銀行業協會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2020)》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學習,並根據實際業務參照執行。
附件:1.中國銀行業協會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2020)
2.主要修訂內容
中國銀行業協會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中國銀行業協會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20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內信用證業務發展,規範銀行間國內信用證及相關產品操作,加強跨行合作、防範業務風險,根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公告〔2016〕第10號),特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跨行國內信用證,是指某一銀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立的、對相符交單予以付款的承諾,且由與前者非同一法人的另一銀行辦理保兌、通知、轉讓、議付和寄單索款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
第三條 銀行間開展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可不簽署《國內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第四條 國內信用證開立、修改、通知、交單、議付、保兌、轉讓、付款等均應遵照《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辦理。
第五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辦理管道包括但不限於郵寄及銀行同業認可的電子管道。
第二章 定 義
第六條 如無特別說明,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中涉及的以下概念具有如下定義或含義:
(一)電開信用證,由開證行以數據電文發送通知行;
(二)信開信用證,由開證行加蓋業務用章(信用證專用章或業務專用章,下同),寄送通知行;
(三)收到,對於電開信用證及電子單據而言,指以系統可接收的格式做成的電子記錄進入接收者資訊系統;對於信開信用證及紙質單據而言,指接收者收到該紙質信開信用證或紙質單據;
(四)交單/提交/寄單/寄交,對於電子單據或電子申請書而言,指通過電子管道上傳提交;對於紙質單據或紙質申請書而言,指通過線下方式提交/郵寄;
(五)信用證正本/信用證修改書正本,對於電開信用證而言,指以經證實的電訊方式發出的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對於信開信用證而言,指由開證行加蓋業務用章且以雙方認可的方式證實過的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
(六)信用證正本背面,對於電開信用證而言,指批註、備註及類似欄位;對於信開信用證而言,指紙質信用證正本的背面;
(七)國內信用證業務中同一銀行法人的不同分支機構視作不同銀行;
(八)業務用章,包括電子業務章和實物業務章。
第三章 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的基本流程
第一節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開立、修改與傳遞
第七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開立可採用電開和信開兩種方式。
電開信用證,業務流程為:開證行通過雙方銀行均認可的電子管道(以下簡稱 “電子管道”)將繕制的信用證發送至通知行。
信開信用證,即採用“信開加證實電”方式。業務流程為:開證行繕制信開信用證,並加蓋業務用章,寄送通知行,同時以電子管道向通知行發送證實電。證實電可比照參考報文文本(見附件)發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開證日期、開證金額、信用證編號等。如證實電與國內信用證內容有不一致,開證行應主動或者在收到通知行的查詢後,向通知行發出信用證修改書或證實電修改書。
第八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應使用中文開立,並表明“本信用證依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開立”。
第九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修改原則上應與開證方式相同。開證行發出的信用證修改書中應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數。
第二節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通知、交單與議付
第十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應根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規定確定通知行。通知行收到電開信用證或電開信用證修改書時,系統自動校驗;通知行收到信開信用證正本或信開信用證修改書正本時,應結合證實電對基本要素進行核對。
經核對無誤通知行同意通知的,應於收到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的次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通知受益人;不同意通知的,應於收到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的次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通過電子管道告知開證行。開證行發出的信用證修改書,應通過原信用證通知行辦理通知。
第十一條 受益人委託交單行交單,應向交單行提交信用證交單委託書,並提交單據和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信用證修改書正本及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如有)。交單行應根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寄單索款手續。
第十二條 交單行在交單時,除提交信用證要求單據外,應隨附一份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下同)。
交單面函應注明單據金額、索償金額、單據份數、寄單編號、索款路徑、收款帳號、受益人名稱、申請人名稱、信用證編號等資訊,並注明此次交單是在正本信用證項下進行並已在信用證正本背面批註交單情況。
交單行應在交單面函上加蓋業務用章。通過電子管道提交交單面函時可由系統生成業務用電子章或不加蓋電子章。
第十三條 交單行在寄單索款時,索償金額不得超過單據金額(信用證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交單行寄單後,須在信用證正本背面批註交單日期、交單金額和信用證餘額等交單情況。
第十五條 受益人向議付行申請辦理議付時,應向議付行提交交單委託書和議付申請書(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兩個申請書合二為一),以及上述第十一條規定的全部資料。議付行應根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議付及寄單索款手續。
第十六條 議付業務適用標準:國內信用證必須是可議付信用證,且議付行為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或信用證規定任意銀行可議付。
第十七條 議付業務的適用前提:單證相符或開證行/保兌行已確認到期付款。
第十八條 議付行在受理議付申請的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審核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並決定議付的,應在信用證正本背面記明議付日期、業務編號、議付金額、到期日並加蓋業務用章。對於電開信用證可由系統生成業務用電子章或不加蓋電子章。
第十九條 議付可分為有追索權議付和無追索權議付。原則上議付行辦理無追索權議付時,可不向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報送客戶無追索權議付業務資訊。
第三節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保兌
第二十條 保兌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可不與開證行簽署保兌協議。
第二十一條 如果一家銀行被開證行授權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而該行拒絕對信用證加具保兌時,應及時通過電子管道通知開證行。
第二十二條 指定銀行同意按照開證行授權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時,應在同意保兌的信用證通知書(或單獨的保兌面函)上注明該信用證已被其保兌的字樣。對於電開信用證或電子保兌面函而言,該注明由系統自動生成。保兌行有權選擇是否將其保兌擴展至修改。保兌行將其保兌擴展至修改的,自作出此類擴展通知時,即受其約束。保兌行無論同意或者拒絕對修改加具保兌,應及時告知開證行並在給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開證行可與保兌行約定向保兌行償付/確認付款/拒付的審單時間(如兩個營業日),否則開證行應在收到保兌行單據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回復對單據的處理意見並相應向保兌行償付/確認付款/拒付。
第四節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轉讓
第二十四條 轉讓行應嚴格按照《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轉讓。
第二十五條 轉讓行轉讓信用證時應要求第一受益人提交以下資料:
(一)可轉讓信用證及其修改書(如有)的正本,可轉讓信用證通知書及其修改通知書(如有)的正本;
(二)《國內信用證轉讓申請書》。
第二十六條 轉讓行轉讓信用證時,必須在已轉讓信用證中表明第一受益人是否允許及在何種條件下允許將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
第二十七條 轉讓行收到的來單中如果含有非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轉讓行可不予審核,視情況退寄單銀行/第二受益人,或照轉開證行。
第二十八條 拒付/付款確認/退單
(一)拒付:單據被開證行或者保兌行拒付時,轉讓行應立即通知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二)付款確認:轉讓行應在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的付款確認電次日起兩個營業日內通知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三)退單:轉讓行收到開證行或者保兌行退回的單據,核對無誤後,將第一受益人出具的增值稅發票退回第一受益人,同時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及時退回第二受益人或其交單行處。
第五節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付款
第二十九條 開證行或保兌行在收到交單行寄交的單據及交單面函或受益人直接遞交的單據的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及時核對是否為相符交單。
第三十條 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但開證行或保兌行接受不符點的,對於即期信用證,開證行或保兌行應於收到單據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支付相應款項給交單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單時,本節下同);對於遠期信用證,開證行或保兌行應在收到單據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發出到期付款確認書,並於到期付款日付款給交單行或受益人。
第三十一條 開證行或保兌行審核單據發現不符並決定拒付的,應在收到單據的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一次性將全部不符點和單據處理意見以電子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交單行或受益人。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規定通知不符點,則無權宣稱交單不符。
第三十二條 開證行或保兌行審核單據發現不符並拒付後,在收到交單行或受益人退單的要求之前,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的,開證行或保兌行獨立決定是否付款、出具到期付款確認書或退單;開證申請人不接受不符點的,開證行或保兌行可將單據退交單行或受益人。
第六節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查詢查複及往來函電
第三十三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各方本著“有查必複”“複必詳盡”的原則。對於《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未明確規定處理時限的業務環節,銀行在收到查詢後的次日起兩個營業日內,應對查詢行做出答復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內容,答復原則上應與查詢採用相同的管道。
第三十四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往來函電格式文本必須依照《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規定列明相關內容。往來函電包括但不限於證實電、到期付款確認電、拒付電等,以電子管道方式發送,部分參考報文文本參見附件。
第四章 國內信用證福費廷
第三十五條 國內信用證福費廷業務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買入及轉賣業務。買入業務是指某銀行無追索權地買斷開證行/保兌行確認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債權的業務;轉賣業務是指某銀行將已買斷的未到期債權轉讓給其他包買商的業務。
第三十六條 福費廷業務中的國內信用證合作銀行通常涉及三方,分別為國內信用證開證行、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和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如信用證涉及保兌行且保兌行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在開證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諾的,則信用證保兌行也應作為福費廷轉賣業務中國內信用證合作銀行的一方。
上述各方中,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是指從國內信用證受益人處無追索權地買入國內信用證項下未到期債權的銀行;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指的是從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處或從二級市場中無追索權地買入國內信用證項下未到期債權的銀行。
第三十七條 國內信用證福費廷開證行/保兌行的權利和義務
在福費廷業務中,無論是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還是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無追索權地買入未到期債權均是基於開證行/保兌行的付款承諾。在受益人相符交單或開證行發出付款承諾後,開證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而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對相符交單付款、確認到期付款或議付的責任。保兌行在開證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諾後,也應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無論債權是否被轉賣,債權人如何變更,開證行/保兌行都應履行自己的付款承諾。
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從受益人處買入債權後即成為新的債權人,再將債權無追索權地轉賣給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時,應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開證行/保兌行。開證行/保兌行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按照債權轉讓通知的內容和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的付款指示(如有)在到期日支付款項。
第三十八條 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的權利和義務
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與國內信用證受益人簽署福費廷業務協議後,再按雙方約定形式(如業務申請書,福費廷交易確認書等)確定單筆福費廷業務的價格,從國內信用證受益人處買入福費廷資產,承擔開證行/保兌行的信用風險。如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到期未能收到開證行/保兌行付款(包括開證行/保兌行未足額付款且差額部分非開證行/保兌行銀行費用),除非發生福費廷協議約定的追索事件,否則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對國內信用證受益人無追索權。
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將買入的未到期債權無追索權地轉賣給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時,應按照與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簽署的福費廷業務協議約定履行必要的責任和義務:
(一)在辦理福費廷轉賣交易前,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作為國內信用證受益人銀行,掌握受益人的第一手資料,應按照內部風險管控的要求進行必要的 KYC和 KYB(瞭解你的客戶、瞭解你的業務)調查,審查受益人資信,核查基礎交易貿易背景的真實性,核查增值稅發票的真實有效性,確保擁有的未到期債權真實有效並且可自由轉讓;為滿足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審核基礎交易的需要,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還需向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提供經其核實的必要單據,協助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進行交易審查;
(二)福費廷交易期間,根據債權合法有效轉讓的規定,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不得在未經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事前同意的情況下,同意開證行、保兌行或受益人對任何本金或利息的償付日期進行延展或同意開證行、保兌行或受益人減少本金的償付金額;
(三)在到期收款時,如開證行/保兌行在到期日將債權項下的相關款項仍支付給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而未支付給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應立即將收到的全部款項支付給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否則將承擔因劃款不及時或操作差錯導致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形成的遲付利息和費用。由於存在開證行/保兌行付款時間較晚導致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未能在收到開證行/保兌行付款的當天向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劃款的情況,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可以在二級市場買入時預留一個工作日的寬限期以避免遲付利息的發生。如開證行/保兌行違約,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有義務根據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的要求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並在由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承擔相關費用的前提下,協助追償欠款。
第三十九條 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的權利和義務
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與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簽署福費廷業務協議後,再按雙方約定形式(如報文等)確定單筆福費廷業務的具體買入價格,從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處買入福費廷資產,承擔開證行/保兌行的信用風險。如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到期未能收到開證行/保兌行付款(包括開證行/保兌行未足額付款且差額部分非開證行/保兌行銀行費用),除非發生福費廷協議約定的追索事件,否則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對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無追索權。
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買入債權應完全基於其自身決定。因此在買入債權之前,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可針對基礎交易貿易背景進行必要的審核,需要時可以要求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提供協助,包括提供業務協議中未列明的單據。
對於從二級市場中進行福費廷資產買入的二級市場間交易,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參照雙方簽署的福費廷業務協議執行。
第四十條 國內信用證福費廷轉賣業務可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一)從國內信用證受益人處無追索買斷後進行轉賣模式;
(二)從國內信用證受益人處以代理方式辦理的轉賣模式,即銀行接受受益人的委託,以代理方式將開證行/保兌行確認到期付款的未到期債權賣斷給第三方銀行;
(三)從二級市場買入國內信用證福費廷資產再進行轉賣模式。
通過代理模式辦理福費廷業務的,轉賣銀行比照本指引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管理,買入銀行比照本指引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管理。
第五章 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的主要風險及防範
第一節 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要點
第四十一條 開證行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要點
(一)對開證申請人資信情況的審查
開證行應通過對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生產經營許可證等資料,結合申請人的信用記錄及貿易項下的兌付情況,確保申請人具有開出國內信用證項下的兌付能力、兌付意願,以及經營的持續性。
(二)對開證申請人貿易背景的審查
開證行應確認信用證項下購買的貨物在開證申請人的主營業務範圍之內,購買的服務具有真實需求。所購貨物或服務的數量,應與開證申請人的業務規模和實際需求相匹配。
(三)對買賣雙方關聯關係的審查
開證行應對買賣雙方的關聯關係進行深入瞭解。防止買賣雙方利用虛假貿易背景套取銀行信用。
(四)對國內信用證條款及期限的審查
開證行應對開出國內信用證的內容進行審查,確保單據及費用等條款與貿易合同的要求相符合,並根據貿易合同及開證申請書規定,合理、審慎地設置信用證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單期和有效地點。
第四十二條 議付行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要點集中在對提交單據的審查方面:
議付行應對提交的單據進行審查。在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的同時,注重單據真實性的審查。
第二節 風險防範要點
第四十三條 加強過程管理,防範信用風險
(一)嚴格審查開證申請人的資格和資信狀況,加強授
信管理;
(二)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查;
(三)嚴格落實付款保證;
(四)銀行內部加強銜接和協作,採取有效措施監控融資資金流向及客戶還款來源。
第四十四條 防範法律風險
(一)通過加強與客戶溝通的方式,以書面形式明確雙
方的權利義務,避免由於政策制度原因導致的風險;
(二)加強自身合同文本的審核與管理,確保手續完備與合規;
(三)對國內信用證的業務流程進行有效梳理,通過深入研究國內信用證的業務理論、流程、風險點和風險控制措施,將相關要求落實到內部規章制度中。
第四十五條 加強審核,避免操作風險
(一)開證前加強對合同文本的審核,在瞭解業務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合理設置;
(二)各銀行間加強業務交流,嚴格按制度規定進行查詢查複、不符點通知等;及時加強交流和溝通,盡可能在出現的問題處理上達成共識,防止出現操作風險;
(三)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單證處理人員和行銷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操作技能,防止出現合規操作風險。
第四十六條 國內信用證欺詐的構成要件、止付流程及法院裁定/判決止付的例外情形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的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開證行、保兌行負有對議付行符合《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的議付行為的償付責任,該償付責任獨立於開證行、保兌行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並不受其約束。
第四十七條 加強洗錢、恐怖融資及逃稅風險防範
業務辦理應符合監管機構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相關政策,嚴格執行監管部門關於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及制裁合規管理等相關規定,相關交易環節不得涉及洗錢、恐怖融資及逃稅行為,嚴禁為涉及洗錢、恐怖融資、逃稅以及聯合國和我國認定的國家和地區制裁的實體、個人、商品、國家、航運公司等辦理業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所附國內信用證 SWIFT MT799證實電及到期付款確認電(見附件1-1)、國內信用證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證實電、到期付款確認電及拒付電格式(見附件1-2),各銀行可參考使用。
第四十九條 國內銀行間開展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如遇糾紛、仲裁和訴訟,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執行。
第五十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組織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試行)》(銀協發〔2017〕85號)同時廢止。
附件:1-1.國內信用證 SWIFT MT799證實電及到期付款
確認電格式
1-2.國內信用證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證實電、
到期付款確認電、拒付電格式
附件1-1
國內信用證 SWIFT MT799證實電及到期付款
確認電格式
1.證實電
ATTN:DOMESTIC LC DEPT
RE OUR DOMESTIC LC NO. DD____________
AMT:CNY___________
EXP DD: ____________
CONTRACT NO. (IF ANY): ____________
WE HEREBY CONFIRM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A.M. LC SENT TO
YOU(BY COURIER,OR AIRMAIL,OR EMS …)ON____________(DATE) .
PLS ADVISE THE DOMESTIC LC TO THE BENE ASAP UPON YOUR RECEIPT OF THE ORIGINAL MAILED LC.
BENEFICIARY’S DETAIL:______________
2.到期付款確認電
ATTN:DOMESTIC LC DEPT
RE YOUR DOCUMENTS REF NO. ____________
UNDER OUR DOMESTIC LC NO. _____________
FOR CNY____________
WE HAVE ACCEPTED THE A/M DOCUMENTS WITH MATURITY ON--------------, WHICH MAY BE POSTPONED IN CASE THAT BANK HOLIDAY(S)IS(ARE) MET.
附件1-2
國內信用證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證實電、到期付款確認電、拒付電格式
1.證實電
致:國內信用證業務部門
我行國內信用證業務編號:
開證日期:
金額:
有效期:
聯繫人(如有):
我行確認上述國內信用證的真實性。請儘快通知受益人。
受益人具體資訊為:____________
2.到期付款確認電
致:國內信用證業務部門
我行業務編號:
貴行業務編號:
金額:
我行已接受上述信用證項下單據,並將於 付款。如遇節假日,付款到期日自動順延。
3.拒付電
國內信用證拒付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
茲收到你單位提交的我行所開立/保兌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金額為______________的信用證項下單據一套,經審核,我行決定拒付。
(1)我行拒付所依據的不符點如下:
(2)我行拒付後,將按照以下意見處理單據。
( )我行留存單據聽候你單位的進一步指示。
( )我行留存單據直到我行從開證申請人處收到放棄不符點的通知,且我行同意接受該放棄,或者我行同意接受對不符點的放棄之前從你單位處收到進一步指示。
( )我行將向你單位退回單據。
( )我行將按之前從你單位處獲得的指示處理,具體指示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證行/保兌行:
附件2
主要修訂內容
《中國銀行業協會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2020)》主要在定義、辦理管道、適用範圍、業務模式、責任義務等方面作出如下修訂:
1.明確提出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辦理管道包括但不限於郵寄及銀行同業認可的電子管道。
2.為適應跨行國內信用證電開流程,增加了“定義”一章,對“收到”、“交單/提交/寄單/寄交”、“信用證正本/信用證修改書正本”、“信用證正本背面”、“業務用章”等進行定義。
3.比照國際慣例,明確了國內信用證業務中同一銀行法人的不同分支機構視作不同銀行,避免銀行在福費廷業務辦理中出現債權人債務人關係法律糾紛。
4.明確了國內信用證欺詐的構成要件、止付流程及法院裁定/判決止付的例外情形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的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5.比照《中國銀行業協會商業銀行福費廷業務指引》,明確國內信用證福費廷轉賣業務分為三種模式,即從國內信用證受益人處無追索買斷後進行轉賣模式、從國內信用證受益人處以代理方式辦理轉賣模式、以及從二級市場買入國內信用證福費廷資產再進行轉賣模式。
6.明確議付行貿易背景審查要點集中在對提交單據的審查方面。
7.增加了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相關表述。
8.刪除了原指引中的“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優勢”(包括買方及賣方優勢、開證行及議付行優勢)相關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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