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試行)》的通知
編輯: 發佈時間:2017-08-23
各會員單位:
2016年5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2016〕年第10號)(以下簡稱“《辦法》”),為進一步促進國內信用證業務健康發展,推動跨行業務健康有序發展,規範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的行業標準,提高業務處理效率,根據《辦法》,中國銀行業協會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完成《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試行)》,現將《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銀行認真學習,並根據實際業務參照執行。
附件:《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試行)》
2017年6月5日
附件:
跨行國內信用證產品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內信用證業務發展,規範銀行間國內信用證產品操作,加強跨行合作、防範業務風險,根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人民銀行、銀監會公告〔2016〕第10號),特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跨行國內信用證是指某一銀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立的、對相符交單予以付款的承諾,且由另一銀行(與前者非同一法人)辦理保兌、通知、轉讓、議付和寄單索款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
第三條 銀行間開展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可不簽署《國內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第四條 國內信用證開立、修改、通知、交單、議付、保兌、轉讓、付款等均應遵照《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辦理。
第二章 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的優勢
第一節 買方及賣方優勢
第五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打破一家銀行對業務的壟斷,為買賣雙方提供更多選擇,在降低財務成本,方便業務辦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資信水準,擴大銀企合作。
第六條 買方及賣方的差異性優勢。
買方可以自主選擇或選擇賣方指定銀行辦理業務,加快貿易進程,提高流轉效率,在滿足融資需求的同時,強化和賣方的貿易往來維繫。
賣方可依託有效降低風險的銀行信用選擇異地買方,不受制於買方對通知行的選擇,擴大銷售市場,既可避免在多個銀行開立帳戶,又能在多家銀行擴展融資管道,業務辦理更加靈活便捷。
第二節 開證行及議付行優勢
第七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更好的發揮了結算工具的作用,提升了國內信用證的流通能力,市場化的促進了開證行和議付行的合作與監督,有效分配業務資源,提升產品競爭力,擴大銀行收益。在規範業務發展的同時,操作風險得以有效控制。
第八條 開證行及議付行差異化優勢
開證行可以通過差異化服務和“產品鏈條效應”,進一步提升客戶貢獻度,促進利潤穩定增長。議付行可以為受益人提供更加豐富的結算及融資管道,進一步拓展客戶資源。
第三章 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的基本流程
第一節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開立、修改與傳遞
第九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開立統一採用“信開加證實電”方式。具體流程為:開證行繕制信開信用證,並加蓋業務用章(信用證專用章或業務專用章),寄送通知行,同時以SWIFT MT799加押報文或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報文向通知行發送證實電。證實電可比照參考報文文本(見附件)發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開證日期、開證金額、信用證編號等。如證實電與國內信用證內容有不一致,開證行應主動或者在收到通知行的查詢後,向通知行發出信用證修改書或證實電修改書。
第十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應使用中文開立,並表明“本信用證依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開立”。
第十一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修改與開證方式相同,採用上述“信開加證實電”的方式。開證行發出的信用證修改書中應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數。
第二節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通知、交單與議付
第十二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應根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規定確定通知行。通知行收到信開信用證正本或信開信用證修改書,經核實證實電無誤且核對印章基本要素後,通知行同意通知的,應於收到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的次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通知受益人,不同意通知的,應於收到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的次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通過SWIFT MT799加押報文或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報文方式告知開證行。開證行發出的信用證修改書,應通過原信用證通知行辦理通知。
第十三條 受益人委託交單行交單,應向交單行提交信用證交單委託書,並提交單據和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信用證修改書正本及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如有)。交單行應根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寄單索款手續。
第十四條 交單行在交單時,除寄送單據正本外,應附寄一份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
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應注明單據金額、索償金額、單據份數、寄單編號、索款路徑、收款帳號、受益人名稱、申請人名稱、信用證編號等資訊,並注明此次交單是在正本信用證項下進行並已在信用證正本背面批註交單情況。
交單行應在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上加蓋信用證專用章或業務專用章。
第十五條 交單行在寄單索款時,索償金額不得超過單據金額(信用證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交單行寄單後,須在信用證正本背面批註交單日期、交單金額和信用證餘額等交單情況。
第十七條 受益人向議付行申請辦理議付時,應向議付行提交交單委託書和議付申請書(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兩個申請書合二為一),以及上述第十三條規定的全部資料。議付行應根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議付及寄單索款手續。
第十八條 議付業務適用標準:國內信用證必須是可議付信用證,且議付行為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或信用證規定任意銀行可議付。
第十九條 議付業務的適用前提:單證相符或開證行/保兌行已確認到期付款。
第二十條 議付行在議付後,應在信用證正本背面記明議付日期、業務編號、議付金額、到期日並加蓋信用證專用章或業務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議付可分為有追索權議付和無追索權議付。原則上議付行辦理無追索權議付時,可不向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報送客戶無追索權議付業務資訊。
第三節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保兌
第二十二條 保兌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可不與開證行簽署保兌協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一家銀行被開證行授權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而該行拒絕對信用證加具保兌時,應及時通過SWIFT MT799加押報文或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報文方式通知開證行。
第二十四條 指定銀行同意按照開證行授權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時,應在同意保兌的信用證通知書(或單獨的保兌面函)上注明該信用證已被其保兌的字樣。保兌行有權選擇是否將其保兌擴展至修改。保兌行將其保兌擴展至修改的,自作出此類擴展通知時,即受其約束;保兌行無論同意或者拒絕對修改加具保兌,應及時告知開證行並在給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開證行可與保兌行約定向保兌行償付/確認付款/拒付的審單時間(如兩個營業日),否則開證行應在收到保兌行單據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回復對單據的處理意見並相應向保兌行償付/確認付款/拒付。
第四節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轉讓
第二十六條 轉讓行應嚴格按照《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轉讓。
第二十七條 轉讓行轉讓信用證時應要求第一受益人提交以下資料:
(一)可轉讓信用證及其修改書(如有)的正本,可轉讓信用證通知書及其修改通知書(如有)的正本。
(二)《國內信用證轉讓申請書》
第二十八條 轉讓行轉讓信用證時,必須在已轉讓信用證中表明第一受益人是否允許及在何種條件下允許將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 轉讓行收到的來單中如果含有非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轉讓行可不予審核,視情況退寄單銀行/第二受益人,或照轉開證行。
第三十條 款項處理
收到開證行的付款,如因換單出現差額,應將差額部分入第一受益人帳戶,將餘款進被轉讓人(第二受益人)帳戶或匯往其交單行;如未換單、或換單無差額,應將收到的全額款項入被轉讓人(第二受益人)帳戶。
第三十一條 拒付/付款確認/退單
(一)拒付:單據被開證行或者保兌行拒付時,轉讓行應立即通知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二)付款確認:轉讓行應在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的付款確認電次日起兩個營業日內通知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三)退單:轉讓行收到開證行或者保兌行退回的單據,核對無誤後,將第一受益人出具的增值稅發票退回第一受益人,同時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及時退回第二受益人或其交單行處。
第五節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付款
第三十二條 開證行或保兌行在收到交單行寄交的單據及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或受益人直接遞交的單據的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及時核對是否為相符交單。
第三十三條 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但開證行或保兌行接受不符點的,對於即期信用證,開證行或保兌行應於收到單據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支付相應款項給交單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單時,本節下同);對於遠期信用證,開證行或保兌行應在收到單據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發出到期付款確認書,並於到期付款日付款給交單行或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 開證行或保兌行審核單據發現不符並決定拒付的,應在收到單據的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一次性將全部不符點以電子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交單行或受益人。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規定通知不符點,則無權宣稱交單不符。
第三十五條 開證行或保兌行審核單據發現不符並拒付後,在收到交單行或受益人退單的要求之前,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的,開證行或保兌行獨立決定是否付款、出具到期付款確認書或退單;開證申請人不接受不符點的,開證行或保兌行可將單據退交單行或受益人。
第六節 跨行國內信用證的查詢查複及往來函電
第三十六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各方本著 “有查必複”、“複必詳盡”的原則,對於《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未明確規定處理時限的業務環節,銀行在收到查詢後的次日起兩個營業日內,應對查詢行做出答復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內容,答復原則上應與查詢採用相同的系統報文。
第三十七條 跨行國內信用證往來函電格式文本必須依照《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規定列明相關內容。往來函電包括但不限於證實電、到期付款確認電、拒付電等,以SWIFT MT799加押報文或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方式發送,參考報文文本參見附件。
第四章 國內信用證福費廷轉賣
第三十八條 國內信用證福費廷轉賣業務是指在遠期國內信用證項下,某銀行將受讓的開證行/保兌行確認付款的未到期債權無追索地轉讓給其他銀行的業務。
國內信用證福費廷轉賣業務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模式:
(一)從國內信用證受益人處無追索買斷後進行轉賣模式;
(二)從二級市場買入國內信用證福費廷資產再進行轉賣模式。
第三十九條 福費廷轉賣業務中的國內信用證合作銀行通常涉及三方,分別為國內信用證開證行、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和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如信用證涉及保兌行且保兌行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在開證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諾的,則信用證保兌行也應作為福費廷轉賣業務中國內信用證合作銀行的一方。
上述各方中,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是指從國內信用證受益人處無追索權地買入國內信用證項下未到期債權的銀行;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指的是從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處或從二級市場中無追索權地買入國內信用證項下未到期債權的銀行。
第四十條 國內信用證開證行/保兌行的權利和義務
在福費廷轉賣業務中,無論是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還是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無追索權地買入未到期債權均是基於開證行/保兌行的付款承諾。在受益人相符交單或開證行發出付款承諾後,開證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而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對相符交單付款、確認到期付款或議付的責任。保兌行在開證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諾後,也應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無論債權是否被轉賣,債權人如何變更,開證行/保兌行都應履行自己的付款承諾。
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從受益人處買入債權後即成為新的債權人,再將債權無追索權地轉賣給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時,通常會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開證行/保兌行。開證行/保兌行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按照債權轉讓通知的內容和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的付款指示(如有)在到期日支付款項。
第四十一條 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的權利和義務
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與國內信用證受益人簽署福費廷業務協議後,再按雙方約定形式(如業務申請書,福費廷交易確認書等)確定單筆福費廷業務的價格,從國內信用證受益人處買入福費廷資產,承擔開證行/保兌行的信用風險。如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到期未能收到開證行/保兌行付款(包括開證行/保兌行未足額付款且差額部分非開證行/保兌行銀行費用),除非發生福費廷協議約定的追索事件,否則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對國內信用證受益人無追索權。
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將買入的未到期債權無追索權地轉賣給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時,應按照與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簽署的福費廷業務協議約定履行必要的責任和義務:
(一)在辦理福費廷轉賣交易前,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作為國內信用證受益人銀行,掌握受益人的第一手資料,應按照內部風險管控的要求進行必要的KYC和KYB(瞭解你的客戶、瞭解你的業務)調查,審查受益人資信,核實基礎交易貿易背景的真實性,核查增值稅發票的真實有效性,確保擁有的未到期債權真實有效、不可抗辯並且可自由轉讓。為滿足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審核基礎交易的需要,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還需向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提供經其核實的必要單據,協助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進行交易審查。
(二)福費廷交易期間,根據債權合法有效轉讓的規定,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不得在未經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事前同意的情況下,同意開證行、保兌行或受益人對任何本金或利息的償付日期進行延展或同意開證行、保兌行或受益人減少本金的償付金額。
(三)在到期收款時,如開證行/保兌行在到期日將債權項下的相關款項仍支付給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而未支付給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應立即將收到的全部款項支付給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否則將承擔因劃款不及時或操作差錯導致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形成的遲付利息和費用。由於存在開證行/保兌行付款時間較晚導致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未能在收到開證行/保兌行付款的當天向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劃款的情況,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可以在二級市場買入時預留一個工作日的寬限期以避免遲付利息的發生。如開證行/保兌行違約,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有義務根據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的要求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並在由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承擔相關費用的前提下,協助追償欠款。
第四十二條 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的權利和義務
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與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簽署福費廷業務協議後,再按雙方約定形式(如報文等)確定單筆福費廷業務的具體買入價格,從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處買入福費廷資產,承擔開證行/保兌行的信用風險。如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到期未能收到開證行/保兌行付款(包括開證行/保兌行未足額付款且差額部分非開證行/保兌行銀行費用),除非發生福費廷協議約定的追索事件,否則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對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無追索權。
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買入債權應完全基於其自身決定。因此在買入債權之前,二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可針對基礎交易貿易背景進行必要的審核,需要時可以要求一級市場福費廷買入行提供協助,包括提供業務協議中未列明的單據。
對於從二級市場中進行福費廷資產買入的二級市場間交易,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參照雙方簽署的福費廷業務協議執行。
第五章 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的主要風險及防範
第一節 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要點
第四十三條 開證行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要點
(一)對開證申請人資信情況的審查
開證行應通過對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生產經營許可證等資料,結合申請人的信用記錄及貿易項下的兌付情況,確保申請人具有開出國內信用證項下的兌付能力、兌付意願,以及經營的持續性。
(二)對開證申請人貿易背景的審查
開證行應確認信用證項下購買的貨物在開證申請人的主營業務範圍之內,購買的服務具有真實需求。所購貨物或服務的數量,應與開證申請人的業務規模和實際需求相匹配。
(三)對買賣雙方關聯關係的審查
開證行應對買賣雙方的關聯關係進行深入瞭解。防止買賣雙方利用虛假貿易背景套取銀行信用。
(四)對貿易合同的審查
開證行應對基礎貿易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合同金額、標的、數量、結算方式、帳期是否與買賣雙方經營情況相符合,合同單價與一般市場價格是否基本吻合。對於價格波動頻繁的商品,銀行應審慎介入。
(五)對國內信用證條款及期限的審查
開證行應對開出國內信用證的內容進行審查,確保單據及費用等條款與貿易合同的要求相符合,信用證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單期和有效地點應與貿易合同的要求相符合且合理、審慎設置。
第四十四條 議付行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要點
議付行對貿易背景審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對提交單據的審查
議付行應對提交的單據進行審查。在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的同時,注重單據真實性的審查。
議付行在受理議付申請的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審核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並決定議付的,應在信用證正本背面記明議付日期、業務編號、議付金額、到期日並加蓋業務用章。
(二)對基礎貿易合同的審查
議付行應對基礎貿易合同進行審查,合同金額、標的、數量、結算方式、帳期應與賣方的經營情況及結算習慣相符合。
第二節 風險防範要點
第四十五條 加強過程管理,防範信用風險
(一)嚴格審查開證申請人的資格和資信狀況,加強授信管理。
(二)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查。詳細瞭解貿易背景、交易關係、合同中貨物的價格是否合理以及交易、貨物和資金的流程。
(三)嚴格落實付款保證。
(四)銀行內部加強銜接和協作,跟蹤信用證項下的貿易上下游關係,有效監控融資資金流向及還款來源。
第四十六條 合理規避法律風險
(一)通過加強與客戶溝通的方式,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儘量減少、避免由於政策制度原因導致的風險。
(二)加強自身合同文本的審核與管理,確保手續完備與合規。
(三)對國內信用證的業務流程進行有效梳理,通過深入研究國內信用證的業務理論、流程、風險點和風險控制措施,將相關要求落實到內部規章制度中,明確科學有效的內部風險防控制度及操作手冊。
第四十七條 加強審核,避免操作風險
(一)開證前加強對合同文本的審核,在瞭解業務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合理設置。
(二)各銀行間加強業務交流。嚴格按制度規定進行查詢查複、不符點通知等;及時加強交流和溝通,盡可能對出現的問題的處理達成共識,防止出現操作風險。
(三)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單證處理人員和行銷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操作技能,防止出現合規操作風險。
第四十八條 流程化管理,權責明確
銀行應明確各部門職責。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杜絕風險發生後互相推諉的現象。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指引所附國內信用證SWIFT MT799證實電及到期付款確認電、國內信用證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證實電及到期付款確認電格式,各銀行可參考使用。
第五十條 國內銀行間開展跨行國內信用證業務,如遇糾紛、仲裁和訴訟,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指引自2017年6月8日起施行。
附1-1:
國內信用證SWIFT MT799證實電
及到期付款確認電格式
1.證實電
ATTN: DOMESTIC LC DEPT
RE OUR DOMESTIC LC NO. DD
AMT: CNY
EXP DD:
CONTRACT NO (IF ANY):
WE HEREBY CONFIRM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A.M. LC SENT TO YOU (BY COURIER, OR AIRMAIL, OR EMS …)ON (DATE) .
PLS ADVISE THE DOMESTIC LC TO THE BENE ASAP UPON YOUR RECEIPT OF THE ORIGINAL MAILED LC.
2.到期付款確認電
ATTN: DOMESTIC LC DEPT
RE YOUR DOCUMENTS REF NO. UNDER OUR DOMESTIC LC NO.
FOR CNY .
WE HAVE ACCEPTED THE A/M DOCUMENTS WITH MATURITY ON--------------, WHICH MAY BE POSTPONED IN CASE THAT BANK HOLIDAY(S) IS(ARE) MET.
附1-2:
國內信用證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證實電
及到期付款確認電格式
1.證實電
致:國內信用證業務部門
我行國內信用證業務編號:
開證日期:
金額:
效期:
聯繫人(如有):
我行確認上述國內信用證的真實性。請儘快通知受益人。
2.確認到期付款電
致:國內信用證業務部門
我行業務編號:
貴行業務編號:
金額:
我行已接受上述信用證項下單據,並將於 付款。如遇節假日,付款到期日自動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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