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國有(集體)資產租賃交易管理辦法及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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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肥市國有(集體)資產租賃交易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發佈時間:2021-01-25 來源:安徽省自貿區
2021年1月21日,《合肥市國有(集體)資產租賃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實施。現將《合肥市國有(集體)資產租賃交易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依據
《合肥市國有(集體)資產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合政辦〔2018〕4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於2018年9月印發,2020年9月底到期。《暫行辦法》出臺以來,規範了國有(集體)資產租賃程式、行為、租價、租期及合同管理,明確了監管部門的職責,有效地解決了租賃管理不規範的問題,在防止權力尋租、防範廉政風險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在提升資產保值增值、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方面成效顯著。但隨著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事業的不斷發展以及合肥國有(集體)資產租賃市場的新形勢、新環境,《暫行辦法》亟需做出修改完善。
2020年下半年,市公管局依據《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合肥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合政〔2020〕5號)等法規檔,草擬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21年,經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合肥市國有(集體)資產租賃交易管理辦法》由市政府辦印發出臺。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管理辦法》在原《暫行辦法》的基礎上,依據《合肥市公共資源管理條例》,明確了區級、開發區政府(管委會)對國有(集體)資產租賃專案交易的監管職能。《管理辦法》將在規範我市國有(集體)資產租賃行為、提高國有(集體)資產使用效益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2020年7月,市公管局在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啟動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起草了《管理辦法(討論稿)》。8月,多次組織召開座談討論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形成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9月,有針對性地徵求了各縣(市)區、開發區及市發改委、國資委、財政局、審計局等市直部門意見,對《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10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經公平競爭審查及合法性審查通過。2021年1月7日,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合肥市國有(集體)資產租賃交易管理辦法》,1月21日予以印發。
四、工作目標
《管理辦法》將進一步規範我市國有(集體)資產租賃交易行為,提高全市國有(集體)資產使用效益。
五、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十九條,主要包括:
第一條至第三條,主要是明確《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的範圍,特別是提出將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資產租賃納入了公共資源管理等;
第四條至第六條,主要是明確國有(集體)資產租賃專案管理的形式、公開招租的方式,非公開招租的適用情形和決策審批程式,財政、國資、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等;
第七條至第八條,主要是明確國有(集體)資產專案公開招租的條件,特別是對不清空的情形作了具體要求;同時完善了國有(集體)資產租賃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應當履行的程式,特別是針對資產價值大的,應履行評估手續和編制可行性論證方案等;
第九條至第十條,主要是明確國有(集體)資產出租期限、採取續租方式應全部符合的三個要件,及因特殊原因招租期限超出本辦法規定應當履行的程式等;
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主要是規定國有(集體)資產專案採用非公開招租方式和續租的,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訂合同,接受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監管;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了租賃專案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標準等;
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主要是明確承租人出現不按合同履約,出租人應當追究其責任,及財政、國資、審計、公共資源交易等監管部門應加強國有(集體)資產租賃專案的監管等。
六、創新舉措
《管理辦法》在合肥市國有(集體)資產租賃專案的適用範圍,區級、開發區的監管職能,暢通資產租賃不清空情形的管道,規範非公開招租專案的管理等方面作了創新和完善。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管理辦法》出臺後,將進一步規範國有(集體)資產租賃專案交易。市公管局等有關部門將加大監管力度,進一步優化我市國有(集體)資產租賃交易領域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良好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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