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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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來源: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 發佈日期:2022-09-15
執委會各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扶持辦法》已經合作區執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
2022年9月15日
第02/2022號執行委員會金融發展局規範性檔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委《關於進一步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20〕120號)等檔要求,發揮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作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新平臺的積極作用,加大對合作區中小微企業的扶持,有效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合作區,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管理和控制。
(二)“澳資企業”是指投資人應為澳門特區居民或者在澳門特區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非法人專業服務機構,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於25%。
(三)“綠色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如有調整,以最新政策為准)支持方向的企業。
(四)“不良貸款”是指依據《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商業銀行根據借款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應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五)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特別說明外,均為人民幣。
第三條
扶持方式
本辦法包括貸款貼息、保險費用補貼、融資擔保費用補貼、融資租賃貼息、商業保理貼息、風險補償等扶持方式。
第四條
適用對象和條件
適用本辦法的中小微企業及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須滿足相應的條件。
(一)中小微企業包括符合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規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及符合《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的個體工商戶,並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在合作區註冊登記、依法納稅並且實質性運營;
2.在合作區銀行開立單位存款帳戶;
3.所屬產業不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如有調整,以最新政策為准)中的“限制”“淘汰”類產業範疇,以及不屬於金融或者房地產行業、類金融企業、地方金融組織或者政府融資平臺;
4.合規經營且申請扶持時未在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內。
(二)合作區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銀行機構、金融租賃公司、保險機構須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須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須被納入廣東省監管企業名單;
2.在合作區註冊登記、依法納稅並且實質性運營;
3.向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小微企業開展貸款、借款履約保證保險、出口信用保險、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業務;
4.合規經營且申請扶持時未在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內。
(三)澳門特區銀行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應滿足下列條件:
1.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設立;
2.向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小微企業開展貸款、融資租賃業務。
(四)申請貸款貼息、借款履約保證保險費用補貼、融資擔保費用補貼、融資租賃貼息或商業保理貼息的中小微企業,在本辦法有效期內(下同)無欠息、逾期還款等違約行為。
(五)相關機構存在以下情況不能獲得風險補償:
1.銀行機構在申請風險補償的上一年度末不良率超過3%(不含,下同);
2.小額貸款公司在申請風險補償的上一年度分類監管評級在A級以下;
3.保險機構(總公司)在申請風險補償的上一年度末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以下;
4.融資擔保公司在申請風險補償的上一年度代償率超過3%。
(六)獲得扶持的中小微企業融資專案,其融入資金應用於生產經營,不得從事股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等投資業務。
第五條
貸款貼息
對合作區中小微企業獲得合作區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及澳門特區銀行機構的貸款進行貼息。
(一)對獲得合作區銀行機構貸款的中小微企業,按最高不超過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予以貼息,若貸款利率(以貸款合同載明為准,下同)低於LPR的,按最高不超過貸款利率的50%予以貼息;對獲得澳門特區銀行機構貸款的中小微企業,按最高不超過其貸款利息以及其代扣代繳澳門特區銀行機構在境內所得涉及稅費之和的50%予以貼息。單個企業年度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對獲得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的中小微企業,按年度最高不超過貸款金額的5%且不超過企業貸款年化利率予以貼息。單個企業年度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貸款年化利率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3號》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保險費用補貼
對合作區中小微企業獲得合作區保險機構提供的借款履約保證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用,以及獲得出口信用保險專營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用進行補貼。
(一)對投保借款履約保證保險的中小微企業,按最高不超過保險費用(以保單載明為准,下同)的50%予以補貼,分年度安排。單個企業年度保險費用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中小微企業,按最高不超過保險費用的40%予以補貼。單個企業年度保險費用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
融資擔保費用補貼
對合作區中小微企業獲得合作區融資擔保公司提供的融資擔保進行擔保費用補貼,按最高不超過擔保費用(以融資擔保合同載明為准)的50%予以補貼,分年度安排。單個企業年度擔保費用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八條
融資租賃貼息
對合作區中小微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合作區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及澳門特區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進行補貼,按最高不超過融資租賃合同融資額的5%予以貼息,分年度安排,年度貼息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實際融資成本。單個企業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第九條
商業保理貼息
對合作區中小微企業基於其應收賬款轉讓獲得合作區商業保理公司的融資進行補貼,按最高不超過實際保理融資額的2%予以貼息,分年度安排,年度貼息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實際融資成本。單個企業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條
適用更高貼息、費用補貼標準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小微企業可適用更高貼息及費用補貼標準。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中小微企業,其貸款貼息、保險費用補貼、融資擔保費用補貼、融資租賃貼息、商業保理貼息比例,按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標準的1.2倍執行;單個中小微企業年度貼息或費用補貼資金上限分別為銀行機構貸款貼息100萬元(最高不超過,下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貼息50萬元、履約保證保險費用補貼50萬元、出口信用保險費用補貼240萬元、融資擔保費用補貼50萬元、融資租賃貼息200萬元、商業保理貼息50萬元:
1.屬於澳資企業;
2.屬於綠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專精特新”企業;
3.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國家統計局令第23號)、《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財稅〔2022〕19號)或合作區鼓勵類產業的企業;
4.通過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獲得融資。
(二)對首次獲得銀行機構貸款的中小微企業,其貼息比例和資金上限按第五條第一項、本條第一項所列標準的1.2倍執行。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
對合作區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向合作區中小微企業開展貸款、借款履約保證保險、融資擔保業務所產生的損失進行有限補償。
(一)對合作區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保險機構為中小微企業貸款提供履約保證保險以及融資擔保公司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按形成不良貸款額、保險賠付額或融資擔保代償額(僅對貸款本金部分,下同)的50%予以風險補償,單筆融資風險補償最高不超過600萬元。涉及同一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風險補償累計不超過600萬元。若同一筆融資有多方機構參與風險分擔的,在上述風險補償限額內按各自損失所占比例予以補償。
(二)合作區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支持的中小微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按形成不良貸款額、保險賠付額、融資擔保代償額的60%予以風險補償,單筆融資風險補償最高不超過720萬元,涉及同一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風險補償累計不超過720萬元:
1.屬於澳資企業;
2.屬於綠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專精特新”企業;
3.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國家統計局令第23號)、《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財稅〔2022〕19號)或合作區鼓勵類產業的企業;
4.通過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獲得融資;
5.首次獲得銀行機構貸款。
(三)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單個銀行機構可獲得的風險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單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可獲得的風險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二條
資金安排
本辦法所需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每年在預算中安排貼息、費用補貼、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各類貼息、費用補貼資金總額超過預算資金時統一往下調整補貼比例;風險補償資金年度總規模不超過1億元,其中涉及中型企業融資的風險補償資金年度規模不超過5000萬元。
第十三條
申報流程
各類貼息、費用補貼為事後補助。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每年組織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發佈的申報通知為准),對申報主體上一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等融資成本進行補貼。其中貸款貼息以利息支付憑證為依據,貸款機構屬澳門特區銀行機構的可補充相關稅費繳納憑證;出口信用保險費用補貼以保費支付憑證為依據;履約保證保險、融資擔保費用補貼及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貼息以融資期限分攤的月度費用、貼息額為依據。申請主體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中小微企業,對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風險補償申報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常年受理,根據申報主體提交完整申請材料的先後順序予以補償,年度風險補償資金用完即止。相關貸款應在發放後3個月內向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備案,未備案的專案不得申請風險補償。同一筆貸款專案,若涉及到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中的多方,經相關方協商後可由指定的一方備案。
各類貼息、費用補貼和風險補償申報流程如下:
(一)系統申報。各類貼息、費用補貼申報主體根據申報通知要求,登錄申報系統填寫申報書並上傳附件材料。風險補償申報主體在已備案貸款專案形成不良貸款後,登錄申報系統填寫申報書並上傳附件材料。
(二)受理。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資料,申報主體須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准予受理。
(三)審核。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對申報專案進行審核。
(四)資金審定。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審定相關專案及相應資金給付清單。
(五)公示。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將擬給予扶持的企業、機構的名單和金額在合作區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六)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
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在申請風險補償時,須提供風險補償申請報告及貸(保)後管理的相關證明材料。若相關機構未對貸款企業貸款資金在歸還前的使用進行必要審查及監管,合作區不承擔相應風險補償責任。
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獲得風險補償後,應加大對貸款企業的追償力度,持續跟蹤檢查,每季度提交逾期貸款追償進度情況報告,並全額承擔利息損失、追償費用。對於經催收後收回的資金,應按合作區實際承擔的損失比例退還,直至該筆補償資金的最終損失核銷為止。
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在核銷逾期貸款、賠款、代償損失前10個工作日應就最終資產處置、追償所得及損失確認等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根據書面報告確認壞賬損失。
中小微企業、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應保證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對中小微企業弄虛作假騙取各類貼息和補貼,對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弄虛作假騙取風險補償的,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對已收到扶持資金的將要求退還已取得的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中小微企業、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需書面承諾,自獲得最後一筆本辦法扶持資金起5年內註冊地、稅收繳納地、實際經營地不遷出合作區,不改變在合作區的納稅義務。如有遷出或註銷的,應一次性退還已取得的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十五條
適用原則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申報主體在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政策扶持和優惠。
申報主體同時適用本辦法及合作區其他同類型扶持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按照“擇優不重複”的原則進行申報。
第十六條
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來符合本辦法的貸款、保險、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業務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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