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 |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再出发
作者 |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来源 | 《中国外汇》2022年第17期
要点
近年来,面对市场主体不断变化的资金管理需求,外汇局持续优化政策供给,在完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基础上,推动构建更高水平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跨境资本流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支持和鼓励跨国公司企业集团,是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要素资源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有效配置,促进全球经济发展。2012年以来,外汇局不断加强制度供给和顶层设计,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体系,并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从开放中实现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在发展中不断促进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开放,吸引和培养了一大批跨国公司。一方面,吸引了为数众多的境外公司来华投资兴业,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从最初单一的生产基地逐步发展成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资金中心和行政总部一体化的、具有综合功能的跨国公司。另一方面,我国企业逐步“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在采购、销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始实施国际化的经营和运作。中国已成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和价值链的重要一环,与世界的经贸联系日益紧密。
伴随着自身跨境投资和贸易日趋活跃,中外资跨国公司加大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统筹的需求应运而生。2012年,外汇局在北京、上海等地选取部分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2015年,在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5〕36号),推动业务备案、账户管理、收支范围、额度核定、集中收付、净额结算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明确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模式、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和购付汇单证审核、实行资本项目资金意愿结汇、允许外债结汇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等多项政策,由点及面,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推向新的里程碑。
实践在发展,需求在更新,政策供给必须配套升级。在新的形势下,外汇管理部门结合不同层次跨国公司的特点,设计更加优化的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政策框架,形成不同准入门槛的资金池政策,以适应不同主体的经营情况。
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2019年,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同时废止《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改革内容具体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服务实体经济。取消参加企业数量限制,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对参与主体实行负面清单,支持所有类型实体企业平等开展资本项下和经常项下跨境资金集中管理,同时剔除了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参与,防止资金空转和跨境套利。
二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跨境收支风险。按照宏观审慎原则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进行管理,按照内外资一致要求规范资金流入和流出,并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跨国公司跨境收支进行逆周期调节。
三是进一步简化手续。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大大降低企业管理和运营成本。
四是释放新的政策红利。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审核。
五是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
六是取消合作银行家数限制,取消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限制,给予企业更大的选择空间,同时促进银行对标国际标准、提升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七是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健全监测体系。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功能,通过电子化手段自动采集相关数据,大幅减轻银行、企业的数据报送负担。在简化登记管理、便利业务操作的基础上,实现全方位电子化实时监测。通过综合运用风险评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统计监测与分析研判,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在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座谈、广泛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并经多方充分论证后,2021年3月,人民银行、外汇局在北京、深圳开展首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试点面向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跨国公司企业集团,要求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70亿元人民币,同时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支持特大型跨国公司更加便利地管理成员企业跨境资金。
此次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政策。整合现有各类资金池,实现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跨境本外币资金一体化管理。二是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适度调整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可以分别在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2倍和0.8倍以内融入外债、开展境外放款,在稳慎经营理念基础上提升跨境投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划转和使用。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子)账户结汇资金可直接进入人民币国内资金主(子)账户。四是主办企业可使用境内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五是实现一定额度内意愿购汇。额度内购汇所得外汇资金可存入国内资金主账户,优先用于对外支付。六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统计监测,强化风险评估、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要适应人民币国际化的新趋势,加大不同资金池的趋同管理,推动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扩围升级势在必行。2022年7月,人民银行、外汇局决定进一步扩大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同时对试点政策予以优化升级。此次试点的政策亮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扩展试点地区、增加试点企业数量。在首批2个试点地区、10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本次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深圳、宁波、上海、广东、浙江、青岛、陕西等八个省(市),并新增40家试点企业,进一步扩大试点覆盖面。试点企业均属实体行业,管理成熟、风控规范。同时,企业类型更加多元,既有中资企业,也有外资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
二是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主办企业可对资金池名单内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间的贸易项下往来资金进行集中收付,该业务占用资金池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并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三是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试点对外债和境外放款实施双向宏观审慎管理,在计算外债或境外放款余额时,引入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并按照“本币优先”原则,鼓励跨国公司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
整体来看,此次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运用效率,降低汇兑风险及财务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市场获得感。
下一步,外汇局资本司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在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制度型开放、吸引更多跨国公司投资的同时,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继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推动形成政策清晰、结构简明的新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管理框架,不断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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