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8年9月印发,2020年9月底到期。《暂行办法》出台以来,规范了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程序、行为、租价、租期及合同管理,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有效地解决了租赁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防止权力寻租、防范廉政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提升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方面成效显著。但随着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合肥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市场的新形势、新环境,《暂行办法》亟需做出修改完善。
2020年下半年,市公管局依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20〕5号)等法规文件,草拟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办印发出台。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管理办法》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依据《合肥市公共资源管理条例》,明确了区级、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对国有(集体)资产租赁项目交易的监管职能。《管理办法》将在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集体)资产使用效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7月,市公管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启动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了《管理办法(讨论稿)》。8月,多次组织召开座谈讨论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有针对性地征求了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审计局等市直部门意见,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10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通过。2021年1月7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1月21日予以印发。
四、工作目标
《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行为,提高全市国有(集体)资产使用效益。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包括: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是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的范围,特别是提出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资产租赁纳入了公共资源管理等;
第四条至第六条,主要是明确国有(集体)资产租赁项目管理的形式、公开招租的方式,非公开招租的适用情形和决策审批程序,财政、国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等;
第七条至第八条,主要是明确国有(集体)资产项目公开招租的条件,特别是对不清空的情形作了具体要求;同时完善了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应当履行的程序,特别是针对资产价值大的,应履行评估手续和编制可行性论证方案等;
第九条至第十条,主要是明确国有(集体)资产出租期限、采取续租方式应全部符合的三个要件,及因特殊原因招租期限超出本办法规定应当履行的程序等;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是规定国有(集体)资产项目采用非公开招租方式和续租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租赁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等;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是明确承租人出现不按合同履约,出租人应当追究其责任,及财政、国资、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部门应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租赁项目的监管等。
六、创新举措
《管理办法》在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项目的适用范围,区级、开发区的监管职能,畅通资产租赁不清空情形的渠道,规范非公开招租项目的管理等方面作了创新和完善。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管理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国有(集体)资产租赁项目交易。市公管局等有关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优化我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领域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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