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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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爲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以及爲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 提供再擔保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爲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爲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 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 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農戶。農戶以戶爲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産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産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農戶爲准。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規定》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産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 12 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 12 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3.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六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3.《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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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優惠內容】
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 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轉爲當期收入。
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 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 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餘額轉爲當期收入。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幷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爲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 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 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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