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1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 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 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1.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 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 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一条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3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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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1.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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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 1 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 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 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1.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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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条件】
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
规定比例,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的计提比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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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优惠内容】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3.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4.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8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
【优惠内容】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 括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3.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 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4.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 政策的通知》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及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优惠内容】
2023 年12月31日前,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 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3.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业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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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 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 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一条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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