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试点政策及入驻申请流程
— QFLP政策试点地区 —
地区 | 文件 | 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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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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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
明确GP和LP施行“双轨制”,GP按FDI结汇,LP按QFLP结汇 |
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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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已拓宽外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企业范围,由原来外资公司管理外资基金的“外资管外资”模式,扩展到外资公司管理境内资全的“外资管内资”模式、国内公司管理外资基全的“内资管外资”模式。同时,支持试点企业由原来单一的股权投资,扩展到可投资优先股、定增、可转债、夹层、不良债务等领域 |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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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 |
拓宽了境外投资人范围,首次将跨境人民币纳入QFLP试点 |
关干北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余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 |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结汇余额为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5%;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 |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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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干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意见 |
同上海,联席会议制,但未区分GP和LP结汇方式;要求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 |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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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
试点企业凭外汇登记证和外管开户核准档,到托管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投资专用账户、收益专用账户、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如有境内出资人) |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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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指引(试行) |
青岛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必须注册在当地,支持三种QFLP模式 |
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
试点企业应在托管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未区分GP和LP结汇方式,取得外汇登记即可开立托管账户 | |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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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
投资范围拓宽为“非公开交易股权” |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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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
按外汇管理现有规定办理试点企业外汇登记及结售汇业务,未提及资金流入、结汇和账户体系等问题 |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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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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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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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
新的QFLP试点办法放宽试点准入条件门槛;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例如双GP架构、管理人与GP分离架构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等为新增明确QFLP试点企业可以投资的范围;准许FOF模式投资实体项目、拓宽试点托管机构范围 |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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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外币,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GP可由中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允许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 |
地区 | 文件 | 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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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
威海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
境外投资者要求:一是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美元;二是具有较大规模和丰富投资经验,在境内外有较多投资成功案例的世界知名投资机构。成立试点工作小组;成立联合评审小组(审核合伙企而非管理人);委托当地银行托管;有效期一年;管理人要求第12条:专业专职人员+风控制度+近三年无重大处罚或被立案调查。 |
雄安新区 |
河北雄安新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暂行办法 |
在雄安新区范围内,鼓励优先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QFLP)试点工作,雄安新区QFLP试点将对内外资实行无差别待遇。 |
广西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展暂行办法 |
涉及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一次性落户奖、引入投资奖、办公用房租购补贴、地方经济贡献奖、高管工资薪金个税奖等各项优惠政策 |
海南 |
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 |
明确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七项业务,同时通过采取例外的方式为QFLP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的部分投资标的预留了空间 |
苏州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
要求的外资管理人的注册资金较低,且未明确规定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条件 |
横琴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 |
“零门槛、无限制、投向广”的亮点特色。一是在准入门槛方面,对境外股东或合伙人的管理资产规模、自有资产规模持有金融牌照方面不作强制要求。二是在注册出资方面,不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三是在投资业务方面,包括了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等多方面业务,另外,试点企业还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FOF) |
— QFLP试点申请流程 —
各地方QFLP的申请流程大体相似。QFLP试点工作一般由各地区成立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地区金融办,部分也设在发改委、管委会等机构。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程序一般包括“提交申请-联席会议评审-试点企业资格认定-工商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设立”六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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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QFLP试点申请人向各地的联席会议提交申请。申请试点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拟出资人名单、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的人选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和简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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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由各地的联席会议负责QFLP试点资格的认定,联席会议大多设立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分也设在发改委、管委会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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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认定: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联席会议出具“同意函”或“认定通知书”;评审不通过的,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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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经认定符合条件取得试点资格的申请人,凭借联席会议出具的认定资料,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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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如上文第4点所述,实践中,各地QFLP管理人在在中国境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之前均应履行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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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行:设立QFLP基金实体/合同,并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QFLP基金的经营范围和出资额需满足各地QFLP试点机制的特定条件,其在境内募集资金仍受制于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募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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