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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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国发〔2021〕12 号),我市逐项细化落实49举措,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各项改革创新举措接得住、落得准、推得开。
一、加大对港澳投资开放力度
1. 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由市文旅局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局)
二、放开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
2. 推进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放开,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出台的相关管理措施,推动依法获批的境外船舶检验机构对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开展法定检验。(东疆片区、天津海事局)
三、开展进口贸易创新
3. 发挥东疆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在促进进口、服务产业、制度创新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拓宽进口产品品类,探索进口新业态新模式,强化进口贸易促进政策配套,提升监管便利化水平,推动进口贸易规模稳步提升。(东疆片区牵头,市商务局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支持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片区、中新生态城联动创新区围绕进口冻品、工业品、医美健康、智能设备、生活用品等积极谋划民生消费品、大宗商品、大型设备进口贸易促进平台项目,设立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大力培育和引进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形成全市外贸转型升级发展新动能,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中心商务片区、中新生态城联动创新区牵头,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及50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释放新型贸易方式潜力
5. 落实我市跨境贸易“1+8”支持措施,重点围绕大宗商品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跨国企业全球供应链、跨境电商、跨境租赁等领域,确定跨境贸易业态自律机制企业名单,支持名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跨境结算便利、人才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头部企业落户,积极拓展新型贸易方式。(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6.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探索离岸贸易业务创新,研究探索相关税收改革政策,向相关部委争取税收政策改革试点。鼓励银行探索优化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提升审核效率。探索基于真实性管理的更为灵活的“展业细则”,积极争取监管部门支持;探索以“尽职免责”方式鼓励银行续做相关业务。支持租赁公司开展离岸租赁及出口租赁业务。(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三个片区)
五、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7. 修订自贸试验区保税维修实施方案,将“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拓展到综合保税区外、自贸试验区内。进一步夯实我市在航空、船舶、海工平台、工程机械、通讯设备保税维修再制造领域的先发优势,探索扩大自贸试验区企业的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范围。(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政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三个片区)
六、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
8. 积极争取药品和医疗器械跨境电商试点,探索扩大药品51及医疗器械跨境电商进口品类,争取首次进口药品及生物制品口岸资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药监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三个片区)
七、推进开放通道建设
9. 发挥第五航权作用,加强与日韩主要机场合作,支持日韩等航空公司在我市承载第三方货物,吸引更多国际航班在我市聚集。(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机场片区)
八、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
10.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鼓励自贸试验区制定并推行标准化多式联运运单等单证。探索在陆上公铁联运使用标准化单证,逐步推广到内水陆上多式联运,做好与空运、海运运单的衔接,实现陆海空多式联运运单的统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市商务局、天津港集团、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机场片区、东疆片区)
九、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
11.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等单位研究出台自贸试验区铁路运输单证融资政策文件,引导和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铁路企业和银行创新陆路贸易融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属性的有益实践探索。学习借鉴司法实践典型案例,逐步探索铁路运输单证、联运单证实现物权凭证功能。积极研究相关国际规则,52为国家有关部委推动在国际规则层面解决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提供参考借鉴。(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海关、天津银保监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法院、东疆片区)
十、完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政策
12. 对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监管场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备案制。对参与保税交割的法检商品,入库时集中检验,进出口报关时采信第三方机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分批放行。(天津海关、天津证监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机场片区、东疆片区)
十一、创新账户体系管理
13. 积极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实现本币账户与外币账户在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方面标准、规则和流程统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三个片区)
十二、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
14. 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已在我市落地实施。继续支持有需求的企业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市金融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三个片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15. 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构建底层知识产权资产,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53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中心商务片区、高新区联动创新区)
十四、探索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
16. 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我市探索推进网络游戏审核试点工作。(市委宣传部)
十五、提升航运管理服务效率
17. 将在我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市交通运输委、东疆片区)
十六、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18. 在自贸试验区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市规划资源局)
十七、完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19. 加快打造面向东北亚、服务“一带一路”的争议预防和解决中心,积极引进“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入驻自贸试验区。鼓励天津仲裁机构与境内外仲裁机构和其他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开展合作。完善自贸试验区法院、仲裁机构涉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平台、调仲对接平台机制。(市贸促会、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自贸试验区法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区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54会精神,将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列为本部门、本区域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简化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程序和要求,对确需国家部委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积极对接国家部委;对需我市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自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各部门、各区域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主动服务大局;要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各部门、各区域要承担主体责任,深入挖掘企业需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生效,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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