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函的獨立性原則芻議
作者 | 武春蓉 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國際結算單證中心處長、國際商會DOCDEX專家、ICC CHINA信用證專家
作者 | 桑雪琪 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國際結算單證中心資深專員
作者 | 張婉星 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國際結算單證中心高級專員
來源 |《中國外匯》2022年第18期
要点
實務中,反擔保函獨立性是反擔保函相關業務糾紛中常見的爭議焦點。反擔保行應採取審慎選擇轉開行、妥善設置反擔保函條款、加強業務全流程管理等措施,積極應對惡意索賠。
獨立保函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日益廣泛,其“獨立性”和“單據性”的特徵確立了“先付款,後爭議”的賠付機制,在經濟貿易活動中發揮著重要的債權保障功能。為便利受益人索賠,實務中衍生出了較為複雜的業務模式——“間接保函”,又稱反擔保函。因為反擔保函項下涉及多方主體以及多項業務環節,實務中極易產生爭議和糾紛。國際商會2022年發佈的春季諮詢案例TA922,就反擔保函項下索賠不符點認定向商業銀行徵求意見,該案存在較大爭議並引發了業內關於反擔保函獨立性的探討。此後,雖然該案例被諮詢方撤回,但其關於保函獨立性原則的探討對銀行保函業務實務有著重要的啟發。本文擬通過對該案例的深入剖析,探究反擔保函獨立性的適用及邊界,以期對實務操作有所借鑒。
位於C國的A銀行向位於P國的B銀行開立了一筆適用於URDG758的反擔保函,金額92809美元,失效日為2021年7月25日,要求B銀行為其轉開一筆同金額、同樣適用URDG758的履約保函,失效日為2021年6月25日。履約保函包括一項減額條款:“最後一批材料裝運完畢後30天,保函金額減至原金額50%,最晚不超過2020年4月25日;最後一批材料裝運完畢後12個月,保函金額減至0,最晚不超過2021年6月25日。”而反擔保函中並無相應減額條款,僅強調“除非轉開行通過加押電文確認,反擔保函金額不會有任何形式的減少。”
2019年8月7日,B銀行根據反擔保函的要求對外轉開。2個月後,A銀行發來改函電文,延長反擔保函失效日至2021年11月30日,並將履約保函中的兩個減額時點分別修改為2020年10月31日和2021年10月31日。B銀行按此要求於2019年11月5日對履約保函進行了修改,但因工作失誤,金額減半的最晚時間2020年10月31日被錯寫為2021年10月31日。數日後,A銀行再次發來改函電文,要求延長反擔保函失效日至2022年3月2日。
2021年10月14日,受益人在B銀行開立的履約保函項下發起92809美元的全額索賠。B銀行遂於2021年10月15日在A銀行開立的反擔保函項下發起了92809美元的全額索賠。A銀行於2021年10月19日向B銀行發出拒付,認為按照其對B銀行的指示,B銀行的保函已經在2020年10月31日減至原保函金額的50%,因此索賠金額超支。B銀行不認可該拒付理由,遂諮詢國際商會意見。國際商會在案例意見草稿中給出的結論為:拒付不成立。因反擔保函中未包含類似保函中的減額條款,反擔保函必須對相符索賠進行償付,擔保人是否有權全額索賠則是法律範疇的問題。
國際商會認為,本案例中修改後的反擔保函以及轉開保函都規定了憑相符交單付款,而後其項下均收到了表面相符的單據,反擔保行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據URDG758第20條b款,反擔保行應對相符索賠進行償付。上述結論引發了業界的討論和爭議。轉開行B銀行因操作失誤,在保函修改時將金額減半的最晚日期推遲了一年,直接導致受益人在後續發起全額索賠時,轉開行無法拒付,轉而在反擔保函項下作出“在轉開保函項下收到了相符索賠”的索賠聲明。保函獨立性的原則維護著獨立保函的生機與活力,但也導致一些惡意索賠無法得到有效約束,尤其是在反擔保函領域。實務中轉開行利用保函獨立性濫用索賠權的行為屢見不鮮,但反擔保函的獨立性並未賦予轉開行脫離反擔保行指示行事的權利。筆者將以本案例為例,從三個方面闡述對反擔保函獨立性原則的理解。
根據URDG758第5條“反擔保函就其性質而言,獨立於其所相關的保函、基礎關係、申請及其他任何反擔保函,反擔保人完全不受這些關係的影響或約束”,反擔保函的獨立性包括三個方面:與申請人的申請事項相互獨立、與基礎交易相互獨立、與其所相關的所有保函和反擔保函相互獨立。前兩點與直開保函一致,第三點則強調了反擔保函與其相關的保函之間相互獨立。但筆者認為,反擔保函的獨立性是有限制的,從實務和學者的觀點來看,這種限制應當體現在如果轉開行未按照反擔保函指示善意行事,就無法以獨立性為由要求反擔保行賠付。
首先,根據URDG758第2條中對於“反擔保函”的定義:“反擔保人承諾在其開立的反擔保函項下,根據該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賠進行付款。”完整的反擔保模式涵蓋兩個獨立的保函以及兩個獨立的開立主體,反擔保行根據申請人的指示開立反擔保函,轉開行則須按照反擔保行的指示對外開出保函。反擔保函中關於轉開行的責任及相關條款要求與反擔保行承諾付款的條款規定無法割裂解讀,轉開行不可僅要求反擔保行履行付款責任,而不遵照反擔保行的指示行事。
其次,實務中,反擔保函往往以引用的形式列明轉開保函條款文本的全部內容並規定“鑒於你行開立以上所要求的保函,我行承諾向你行付款”等措辭。此類措辭意在強調反擔保函承擔付款責任的前提為轉開行“按照要求”轉開。保函專家Bertrams 教授在其著作中指出,反擔保函與轉開保函之間的獨立性是有限制的,如果轉開保函的擔保人明顯違反了反擔保人的委任指示,或者沒有盡到合理的審單義務,則反擔保人有權拒絕付款。因此,反擔保函獨立性的前提必須是“轉開行按照反擔保行的指示開立相應保函”,轉開行如果並未履行反擔保行條款規定的轉開要求,就不應享有索賠的權利。
本案例中,轉開行並未按照反擔保行的指示行事,進行了錯誤的修改,導致轉開保函項下減額的日期被無端延長,如果反擔保行在其索賠單據中發現了轉開保函實際修改的相關資訊,則有權拒絕付款。
根據URDG758第19條b款:“保函所要求的單據內容應結合該單據本身、保函和本規則進行審核。”反擔保人有權根據反擔保函文本,對轉開行提交的單據進行審核,轉開保函條款以引用的形式被嵌入反擔保函文本中,故轉開保函條款應當被理解為反擔保函文本的一部分。Roy Goode教授也表示過此類觀點,如轉開保函的條款被整合到了反擔保函文本之中,則該等指示可以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在本案例中,應當允許反擔保人根據嵌入在反擔保函中的轉開保函條款,審核轉開行提交的單據是否與反擔保函條款規定相符。
ISDGP第108段規定:“如果在反擔保函項下的索賠之外,擔保人根據第22條的規定,在以下較早日期之前向反擔保人傳遞受益人索賠檔的副本:a.反擔保人確定反擔保函項下的索賠相符,以及b.第20(a)規定的期限屆滿,反擔保人也應審核所傳遞的受益人索賠檔。如果反擔保人發現,與15(b)條項下擔保人的聲明相反,受益人的索賠不是相符索賠,反擔保人應拒絕反擔保函項下的索賠,即使是該索賠表面看起來是相符索賠。”該規定表明慣例允許反擔保行依據轉開行所傳遞的索賠書和任何其他單據的副本,審核轉開保函項下交單是否相符,並在判定轉開行交單不符的情況下在反擔保函下對外拒付。
反擔保函獨立性便於為轉開行提供快捷的付款保障,其業務模式的良好運行以擔保人遵守規則、善意行事為基礎,若擔保人明知自己存在過失,卻濫用付款請求權,將自己的錯誤轉嫁給反擔保行,顯然違背了保函獨立性的本意,不應受反擔保函獨立性原則的保護。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指明“受益人明知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力的其他情形”為“人民法院應認定構成獨立保函欺詐”的情形之一。本案例中的轉開行明知其錯誤操作致使保函金額減半的日期無端延長,而仍向反擔保行索賠的行為,明顯屬於濫用付款請求權的情形。國外也有相關判例,業內專家Rodland在其著作中援引了一則法國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轉開行在保函失效日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單據並未拒付,轉而在尚在有效期的反擔保函項下發起了索賠,稱其收到相符索賠,反擔保行經審核,以“轉開保函在失效日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單據”為由拒絕賠付。轉開行遂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擔保人應在受益人提交轉開保函項下相符索賠時履行其付款承諾,但轉開保函已過失效日,而轉開行錯誤償付了一個已過失效期的索賠,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操作錯誤所產生的風險和損失,反擔保行有權拒付不相符索賠。可見,擔保人濫用付款請求權的情形不因反擔保函獨立性原則而被免責。
實務中,反擔保函獨立性是反擔保函相關業務糾紛中常見的爭議焦點。通常反擔保函的索賠條款相對簡單,往往只要求轉開行提供一份“見索即付”的索賠書,轉開行的失職行為或惡意索賠難以在慣例框架下得到有效約束,導致反擔保行成為風險的最終承擔方。為保護自身權益,防範業務風險,反擔保銀行應審慎行事,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審慎選擇轉開行。在反擔保行可以主動選擇的情況下,反擔保行應首選信譽較好、具備全球運營經驗的外資銀行或是大型中資銀行在國外的分支機構作為轉開行,出現爭議時便於專業高效地解決問題。其次,也可根據合作經驗,選擇規模較大、操作規範、信譽較好的受益人所在地的商業銀行或地區銀行。無論作何選擇,都應提前瞭解轉開行在條款設置、費用收取等方面的情況,在充分考慮風險因素的基礎上對外開出反擔保函。
妥善設置反擔保函條款。反擔保人承擔付款責任的前提是擔保人提交符合反擔保函規定的單據,在設置反擔保函條款時,應特別注意諸如生效條款、失效條款、減額條件、索賠單據等涉及責任承擔的重要條款設置。一方面,要避免索賠條款過於簡單。儘量在反擔保函中規定提交受益人索賠檔副本等索賠要求,以便使反擔保人能夠瞭解轉開保函項下的有關資訊並審核其項下的有效資訊。另一方面,要確保反擔保函和轉開保函的相關條款保持一致。尤其要關注金額、期限、法律適用等關鍵條款的規定是否合理,如減額應同步,減額單據要求應一致,避免出現上述案例中轉開保函按規定期限減額,而反擔保函沒有相似表述無法減額的情況。
加強業務全流程管理。開立保函前,反擔保行應調查申請人資質資信、貿易背景,審核保函條款、法律適用等情況,確保基礎交易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反擔保函開立後,可通過跟蹤貿易或工程進度、約談客戶,結合單據審核、外部監管系統核查、與轉開行溝通等方式,把握基礎交易履約進度;對於轉開行後續電文的諮詢應及時處理,對費用的查詢查複應逐筆逐項核對清楚並及時償付。
注重慣例的培訓和學習。反擔保行在業務鏈條中所面臨的情況較為複雜,銀行應加強業務人員對獨立擔保實務相關國際慣例的培訓,從業人員要持續學習保函相關慣例規則,掌握URDG758及其配套檔《見索即付保函國際標準實務》等慣例規則規定,瞭解其應用的最佳實務,不斷提升專業素質以解決各類疑難問題。
積極應對惡意索賠。如轉開行惡意索賠,反擔保行應依據國際慣例及時向轉開行發報駁斥,據理力爭,要求轉開行儘快撤銷惡意索賠。此外,反擔保行應向申請人瞭解基礎交易項下履約進展,與客戶協力應對糾紛爭議。在溝通過程中,反擔保行應妥善收集證據、適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中止支付反擔保函項下款項,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上述案例中,反擔保行如發現轉開行自身存在操作錯誤情況並濫用索賠權,可向法院以惡意索賠或欺詐為由申請中止支付反擔保函項下款項,避免或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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