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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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将修订后《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汇发〔2015〕162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汇发〔201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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