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关于东疆保税港区保税仓储货物质押融资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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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总署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署加发〔2015〕114 号),就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的保税货物开展质押融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内仓储的保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融资适用本公告。
二、存储质押融资保税货物的仓储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应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并在相关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仓储 企业公章的质押合同复印件向主管海关备案。
三、保税货物质押期间,仓储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现有规定办理货物转让、转库等手续,并接受海关核查;需提离保税港区的,相关企业须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后方可提离,如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相关企业应当提交相应许可证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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